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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图的言行无疑是对我回答“威森塔尔问题”的一种肯定性支持。南非黑人对肆虐过他们的白人的宽恕,和威森塔尔(如果)对那个党卫队员的宽恕,庶几一个性质。
但……
当我再往下读时,我便不这么看了。那些神学家、政治领袖、道德领袖和知识分子作家对“威森塔尔问题”的回应让我感到这个问题的复杂。“威森塔尔问题”并不仅仅是个宽恕的问题,至少它还牵涉到宽恕的主体。也就是说,姑且不考虑那个党卫队员是否应该得到宽恕,威森塔尔有宽恕他的权利或资格吗?宽恕与第三者无关,它只能发生在害与被害之间。我可以宽恕抄过我家的人,可是别人没有这份权利。威森塔尔不是这个党卫队员的直接受害者,因此,不存在他是否宽恕的问题;并且他也没有得到那些受害人的委托,这样,他又缺乏宽恕的资格。设若他擅自替代那些死在大火中和子弹下的犹太人表示宽恕,而那些犹太人偏偏又没有打算这样,那么他就已经侵权了。
这的确是个问题,我甚至有理由把这问题延伸到图图负责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那些受到白人迫害的黑人是有权利不接受对方的忏悔并把他们送上法庭的,非宽恕意义上的“以直报怨”不是没有它的价值,至少它符合“等利害交换”的社会公正原则。罪,可以赎,也可以罚。罪与赎关乎道德(宗教),罪与罚则取决法律。是法律了断,还是道德解决,这应当由受害本人决定,这是他(她)的权利。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图图的工作代替了受害者的决定,委员会替他(她)决定了。尽管可以承认宽恕对于南非前途的重要性,它不仅具有相当的政治意义,同时也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政治策略。可是,当宽恕在政治需要的层面上被贯彻时,这岂不意味着政治的需要高于权利的需要?不妨作这样的假设:假如一个白人将一个黑人虐待致残,现在这名黑人不愿意宽恕,但委员会却根据白人的忏悔而赦免了他。那么,这位黑人的正当权利是否遭到了剥夺?其实,在我看来,委员会的工作只能是吁请宽恕,但它同时又把宽恕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赦免权力,问题是,所有的刑事赦免都经过了具体受害者同意?如果没有,“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宽恕权力是不是伤害了黑人们不宽恕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宽恕是不是背离了宽恕本来的意义而成为宽恕的异化?
问题还可以继续。在对“威森塔尔问题”说不的回答中,赫伯特·马尔库塞认为:“这样地宽恕犯罪正是犯下了这种宽恕本身想减轻的罪恶。”未必没有道理。如果说道德过失和人格缺陷之类的行为可以宽恕,那么,反人类罪,特别是那种有预谋的、丧心病狂的,也可以宽恕吗?极其言,希特勒如果忏悔,是否也宽恕?宽恕果然能够解决犯罪,一本《圣经》就够了,何必要法?更何况,宽恕是在罪恶之后,而我正被罪恶包围。当我面对世界上种种侵犯人权的劣行,它甚至发生在自己的最近,这时谈宽恕,是否有点奢侈?
的确,有些罪不能宽恕。像以国家名义和政权形式出现的反人类罪、反人性罪,如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波尔布特的红色屠戮、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导致的人口失踪、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的光州事件乃至类似的统治者对本国民众的大开杀戒……这样的罪行因其对人类乃至人类文明的毁灭性伤害,必须得到最严厉的指控和惩罚,绝不能以宽恕的名义赦免。人性中是有恶存在,但希特勒等已经不是一般的恶,而是恶魔的化身。宽恕恶魔,本身就是纵容之罪。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认同七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一种叫做“非免责”(end
of impunity)的新人权运动。非免责就是不豁免人权侵犯者和迫害者的法律责任,它源自当年南美国家的极权受害者,其主要工作是调查极权统治时期统治者迫害民众的个案并刑求参与者的法律罪责(对皮诺切特的司法控告即此性质)。这项工作尽管是滞后性的,但它毕竟是在追索迟到的正义,并且对当下的罪恶也可能形成一定的遏制,它使人权犯罪者有所戒惧——秋后可以算帐。
宽恕是一种价值,但不是惟一的价值。耶稣可以宽恕出卖他的犹大,但没有权利宽恕没有危害他但却危害了人类的希特勒。因此,宽恕与否,还有一个“群己权界”的问题。害己而宽恕,属于私域,权在个我。而害群者,尤其是反人类性质的,我不但无权宽恕(因为这个问题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相反,参与追究,反而是在承担公共的正义。这里,我再一次感到自己无法靠近耶稣,他把宽恕本体论化了。就像不能像鲁迅那样拒绝宽恕,同样也不能像耶稣一概宽恕。
那么,“威森塔尔问题”呢?现在它的难度是,威森塔尔面对的恰恰是一个反人类的犯罪者,所不同在于,他不是一个策划者、组织者,而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执行者(和主动执行又有区别),但毕竟是执行了(他本可以抬高枪口),想想他举枪点射的情景吧,再想想那些犹太人如何倒在血泊中。那么,能宽恕吗?尽管他的忏悔是真诚的,并且奄奄一息。当时,威森塔尔不自觉地选择了沉默,他只能沉默。但沉默有两解,可以是默许,也可以是拒绝。考其情景,两种成份在威森塔尔心中是交织的,恐怕当时也没有比这更合适的选择了。然而,事后,当威森塔尔反复诉诸自己的理智时,他仍然难以走出当时“默许/拒绝”的两难。因为,每一种选择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它的不合理性。当然,像这种模棱两可的选择,更是一种价值上的含混。
本来我希望在这篇文章中能够对“威森塔尔问题”作出我自己的回应,但现在看来还不行。文章就要结束了,但我却说服不了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而如果不能对自己的选择作出所以然的解释,简单的回答则又没有意义。因此,宽恕,还是不,这个类似“哈姆莱特问题”的问题,恐怕依然要问题下去了。既然“哈姆莱特问题”已经世袭了几个世纪,那么,“威森塔尔问题”又岂会让我因一篇文章而遽解。这里我并不是为自己开脱,而是要作出选择。现在,我的选择是:
在这篇文章中,放弃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正如这篇文章后,不放弃对这个问题的(再)思考,哪怕它是真正的无解。
念楼小抄(之一)
念楼小抄(之—)
? 钟叔河
食 鳖
■ 公父文伯邀南宫敬叔喝酒,请露睹父来做客坐上位。筵席上上了甲鱼,但是个子很小。露睹父见了很不高兴,请他吃甲鱼时说:“等它长大一点再来吃。”便起身走了。
文伯的母亲知道了这件事,发怒道:“我听死了的老头子说过,祭祀时应当敬奉代表亡灵受祭的人,宴客时应当敬奉坐上位的主客。甲鱼有多矜贵?为什么要使客人生气?”说着,便将文伯赶出家门。过了五天,鲁国的大夫们来求情,才让他回家。
【念楼曰】 客嫌酒菜是恶客,这是历来对露睹父的看法。“等脚鱼长大再来吃”,悻悻然的神气也太现形。但转念一想,吊起人的胃口却不让满足,也是很缺德的,正如老讲给加工资,说是几年翻一番,结果一人打发百来元,还只听见楼梯响,也难怪别人生气。
可是据乾隆时期美食大家袁子才说,“甲鱼宜小不宜大,俗号‘童子脚鱼’才嫩”(《随园食单·带骨甲鱼》),我们长沙人也说“马蹄脚鱼四两鸡”。故公父家的厨子选甲鱼亦未必错,不过那就该多炖几只上桌才好。
【《国语·鲁语下》】 公父文伯饮南宫敬叔酒,以露睹父为客。羞鳖焉,小。露睹父怒,相延食鳖,辞曰:将使鳖长而后食之。遂出。文伯之母闻之,怒曰:吾闻之先子曰,祭养尸,飨养上宾,鳖于何有,而使夫人怒也?遂逐之。五日,鲁大夫辞而复之。
献 玉
■ 宋国有人得了块玉,拿去献给当权的大官子罕。子罕不受。献玉的人说:“给做玉器的师傅看过,说是件宝物,才敢贡献的。”子罕道:“你的宝物是这块玉,我的宝物是‘不贪’;我若是收下你这块玉,你和我的宝物岂不都丧失了吗?还不如各人留着各自的宝物好啊!”
那人听后跪下磕头,说:“我是个小小老百姓,藏着这么贵重的宝物,实在不安全,献给您也是为了自家的平安啊!”子罕于是在本城找个地方让其住下,介绍加工买卖玉石的商行帮他把玉琢磨好,卖了个好价钱,然后让他带着钱回家做老板去了。
【念楼曰】 鲁襄公十五年即公元前五五七年,距今已二千五百五十八年。那时的大官对来行贿者的态度,比今之成克杰、胡长清辈为何如?亚里士多德云:“德性生于天成,成于习惯。”若不相信人性越来越坏的说法,那么社会习惯也就是平常所说的“风气”,影响可就太大了。
【《左传·襄公十五年》】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