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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所作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根据这一定义,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汇票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①汇票必须符合法定要式。签发汇票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有完
整的必要记载事项,其中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等
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如果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则会导致票据无效。
②汇票是债权凭证,汇票权利必须凭票行使。一般情况下,谁持有汇票,
谁就取得了该汇票的一切权利,汇票权利的范围要受汇票的票载内容的限
制,汇票的票载金额及内容,表明了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在到期前可以流通转让,其次数不受限制。但
在流通转让过程中,除不记名汇票外,其余汇票在转让时必须经过背书和交
付。汇票在流通中,有时还要受票载内容的限制,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④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经过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汇票的承兑
人或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命令汇票
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汇票的各债务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不得提
出任何附加条件。如果汇票的债务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记载了
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或者付款的前提条件,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委托支付证券,这种
委托付款关系与支票有共同之处,而与本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
(3)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须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对到
期日有足够的自由决定权,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定日付款,或者出票
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汇票可以供远期付款,具有信用证券
的性质。
(4)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
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
取得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法律关系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外,
其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保证人等。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
1。以流通地域分类
以汇票的签发地或支付地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1)国内汇票。在本国签发,并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内汇票。
(2)国外汇票。在本国签发,在外国支付;或在外国签发,在本国支付
的,为国外汇票。
把汇票按流通区域划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做法,其法律意义在于:
国外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而国内汇票则无须
作成拒绝证书。
2。以票据当事人分类
以当事人中是否有一人兼任二种及其以上身份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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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1)一般汇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身份有三种:发票人、受款人、付款
人,三种当事人身份分别为不同的人具有的,其汇票为一般汇票。
(2)变式汇票。三种当事人中有二种及其以上身份是由一人兼任的,为
变式汇票,变式汇票又包括以下四种:
①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或发票
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②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或发票
人和付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③付受汇票。指以付款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
一人的汇票。
④已受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受款人或发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三种身份集于同一人之身的汇票。
3。以付款日期分类
汇票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即期汇票也称即期付款汇票或见票即付汇票,一般是指
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①票面上载明“见票即付”文句的汇票。
②发票日与到期日同为一日的汇票。
③票面上没有载明到期日的汇票。
(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必须到约定日期(除发票日以外)方可请
求付款的汇票。根据约定日期的方式,远期汇票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①定期汇票。也称极期汇票或定日汇票,指在票面上已明确记载付款日
的汇票,如汇票记载:“×年×月×日付款”字样。
②计期汇票。也称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发票日后一定日期付
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发票日后一个月付款”字样。
③注期汇票。也称见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承兑见票后的一定日
期付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见票日后2个月付款”字样。
④分期付款汇票。指票面金额的付款分数次进行,并在票据上写明支付
次数和每次付款的数额和日期的汇票。
对于分期付款汇票,英美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是不同
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认定分期付款汇票为无效
票据;英美票据法则承认分期付款汇票。
4。以记名方式分类
以记载受款人姓名方式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
记名汇票。
(1)记名汇票。又称抬头汇票,是指发票人在汇票上写明受款人的姓名
或商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发票后,应该将该汇票交给票面上记
载的受款人,才产生票据的效力。同时,作为受款人的持票人,可以依法背
书进行转让。
(2)指示汇票。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汇票上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
并且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可以依背书交付而
转让,但不得对执票人的背书转让加以禁止。
(3)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是指在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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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或仅记载“来人”字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仅完成交付行为,即可
转让。执票人也可以在票面上记载自己或他人为受款人,从而使之变成记名
汇票。
除了以上四种汇票的分类方法外,在我国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将汇票区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人
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中,又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再区分为商业
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
行以外的人承兑、付款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在国际商务与国际金融实践中,有关进出口商务的汇票,按是否需要附
具有关单据为标准,将汇票区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不需附任何单据,到期
即可承兑、付款的汇票,为光票。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
必须随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单据,付款人或承兑人才允许到期付款的一种汇
票。这里所说的单据,一般是指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书等等。
跟单汇票又可分为信用证跟单汇票、承兑交单汇票、付款交单汇票等。
□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是指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承担义务的公民和法
人。从法律上说,汇票是一种债权证券,因而汇票上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
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这种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
汇票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债务人。最初的债权人是汇票
签发时的受款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 (如被背书
人)也就成为票据权利人。这种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因履行了
付款义务而取得汇票的人也是票据权利人,他们所能行使的是追索权。汇票
的债务人是因施行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汇票债务人有第一
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之分,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即承兑人,持票人
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即先请其支付款项。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
款义务的人,汇票的发票人、背书人都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即第二债
务人,持票人只有在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向第二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偿付款项。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即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汇票其出票人是没
有限制的,任何人均可签发;付款人也没有任何限制。
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据法定方式签发支付命令的人。汇票一经签
发,出票人即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在汇票被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
承兑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