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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积极接受银行检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2)保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资金收付,不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
(3)各种收支凭证要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不搞违法活动。
(4)保证帐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不签发空头的或远期的支付凭
证。
(5)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不符随时联系查对。
(6)如有违犯愿接受银行批评或必要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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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的原则、纪律和责任
□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转帐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
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
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
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各单位,
包括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
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
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
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的
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
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
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
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帐。
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
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
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
用,负责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
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而属于信贷范畴,
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入。因此《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
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
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帐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银行结算纪律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各单位或个人办理具体结算
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由于银行转帐结算涉及到极大多数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正确处理结算过程中
有关各方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银行
结算办法》中规定了统一的结算纪律,作为有关各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应当
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银行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
位必须严格遵守。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帐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
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
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
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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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凭证。
□银行结算责任
有关各方应认真执行银行结算纪律,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
予以经济处罚,比如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
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
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
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待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应按存 (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误、积压、
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
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要负责赔偿。
(3)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
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
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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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结算的方式和起点
□银行结算方式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 (或个人)之间货
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
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
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共七种。这七种银行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地
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
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
式。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
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
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
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现行七种结算方式的分类如图 1。1所示。{ewc
MVIMAGE;MVIMAGE; !15900190_0028_1。bmp}□结算起点
所谓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笔银行转帐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凡是
不足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通常需用现金进行结算,银行不予办理转帐
结算。国家规定银行转帐结算起点,既要有利于控制现金结算,同时也不能
影响各单位之间资金收付和经济往来的正常进行。结算起点过低,则银行转
帐结算的业务量将大为增加,既会给银行增加压力,同时也会妨碍各单位之
间的经济业务的开展;而结算起点过高,则会扩大现金结算范围,不利于国
家对现金流通量的控制,因此银行结算起点必须适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
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银行汇票汇款金额起点为50O元;银行本票不定
额的金额起点为10O元,定额的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
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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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的概念
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有关银行办理银行转帐结算的书面凭
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
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
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
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
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作用
银行结算凭证在办理银行转帐结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银行结算凭证是银行划拨资金的主要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主要
依据。银行结算凭证明确收、付款单位和款项金额,反映结算业务的主要内
容,也是结算业务成立的证据,银行据此办理结算资金划拨,收、付款单位
也是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其次,银行结算凭证是结算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在银行转帐结算过程
中,有关经办人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