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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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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还说:“行政和工会是一体的,要认清工会是帮助行政完成任务的,因此行政也必须设法帮助工会解决干部问题,适当地考虑哪些干部适合于做工会工作。”“行政和工会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矛盾。假设有了矛盾,就是闹意气的结果。”
  关于工会工作怎样才能克服脱离群众的行政化倾向问题,李立三说,首先是“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群众同意才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所以说,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成了一具僵尸,死架子。”第二是“工会的事情要工会会员大家来做,要工人自己拿钱来办。”这样工会就不需要多少脱离生产的干部,每个会员都做工会工作,工人就会感到工会是自己的了。要养成每个会员都做“社会工作”这种习惯和心理。第三,“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因此工会工作是为工人谋利益的。”工会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工会设劳保部,目的是工人有了困难或有了病,有人照顾和帮助他们,使工人感到工会和他们的家庭一样。工会工作就是要帮助行政关心工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这并不是说,工会可以没有领导。领导不是主观的要群众去怎么样做,而是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根据这些意见来领导群众。
  这些观点和主张,即使在50年后的今天来看,也并无相悖之处。
  十一、工会法·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初,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多数的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私营工商企业,怎么样才能把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正确解决这些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当时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
  关于私营企业中的劳资问题,李立三根据毛主席的讲话精神,作过多次阐述。
  早在1949年5月1日,李立三在华北职工代表大会上就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作了详细说明。他说:“‘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应当成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达到‘劳资两利’;另一方面是,只有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最后还就“怎样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
  在194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召开的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一些工会和工人群众在处理和对待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着偏差和不正确的现象,把劳资关系问题也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8月13日李立三就劳资关系作了长篇讲话,专题讲述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他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私人资本还要起积极作用,还要起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还要允许私人资本存在,并且还要扶助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发展。”
  李立三指出:“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有个别同志或者有另外的说法,以为革命胜利,打败了国民党,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以后,就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看到,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并不等于中国民族解放就已最后完成了。”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李立三对如何具体落实“劳资两利”的政策,做到既能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又能防止某些职工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花费了很多心血。他主持制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大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论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三个文件都是在1949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11月22日经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城市总工会将这三个办法提请当地军事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作为处理这三个问题的法规,予以公布施行。《通知》强调指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适用于一切私营工商企业,“可以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准则”。它为在这些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和劳动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办法共30条,规定:“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之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之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守”,“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之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这个《办法》对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在雇佣、解雇、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女工保护、病伤待遇、劳动纪律、奖惩等方面的其他权利与义务都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避免劳资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热情和资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实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起了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共14条。对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稳定劳动秩序,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个《规定》,在全国施行一年后,经过修改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于1950年11月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颁布。其中规定: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均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此外,对争论的范围、解决争议的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0年3月7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专门讨论人民政府的劳动政策。参加会议的有劳动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还有工商界的代表。李立三请毛主席和朱总司令在怀仁堂接见与会代表,董必武作了政治报告,使大家受到很大鼓舞。李立三在会上作了《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的报告,指出:新中国劳动政策的总方针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他说,只有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才能达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目的。他要求工人阶级在公营企业中要负起搞好生产的全部责任,在私营企业中也要负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责任。他针对解放后一些私营企业工人认为生产得越多被资本家剥削得越多的不正确想法,指出当前我国最大的问题是生产不足,私营工厂生产的增加,首先是增加国家的财富,人民的财富,然后才是替资本家创造利润,并且工人可以在人民政府的法令保障下,用同资本家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和订立集体合同的办法来达到劳资两利。这样,就澄清了干部和工人中的某些模糊认识,也使资本家了解了人民政府的劳动政策,不同程度地消除了顾虑。对促进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李立三指出:劳动部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其具体任务包括劳动立法;贯彻实行劳动法令;调整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调配劳力,救济和安置失业工人,有计划地培养技术工人等。李立三及时总结了天津、武汉等市私营企业劳资两方协商解决争论的经验,确定在私营企业中普遍设立劳资协商会议这个组织形式,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完成生产计划、改进生产管理以及妥善处理工资、工时、福利、雇佣、解雇、安全卫生等问题。所以,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成立劳资协商会议,建立平等的、契约的劳资关系,用法律解决争议,说服双方认真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
  会议还讨论了《工会暂行法》、《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劳动介绍所组织条例》、《失业技术员工登记办法》、《关于开展工人业余教育的指示》等文件。这些文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会后不久,李立三以劳动部部长的身份签发了《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这个指示,经4月21日政务院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于4月29日由政务院发布。文件指出,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经劳资双方同意,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以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要求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协商执行本指示之办法,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指出:仲裁委员会由市劳动局长或副局长、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业联合会代表组成,仲裁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申请解决的案件。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争议一方或双方不执行,劳动局即按违法事件移送法院办理。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
  这样,在李立三的指导和推动下,把劳资关系纳入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正常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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