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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
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
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
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
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
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
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
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刀ǎ蛴谙钕伦骰铪}套,却验所着衣
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
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
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
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
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
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
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
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
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
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
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
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
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
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
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
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
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
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
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
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
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
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
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
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
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
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
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
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
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
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
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
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
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湥�
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
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
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
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
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
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
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
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
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
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
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
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
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湥比耍橹匏剩蛔髀渌�
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
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
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
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
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
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
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
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
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
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
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
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
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
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
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
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
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
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
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
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
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
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
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
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
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
生前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