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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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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
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
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
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
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
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
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
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
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
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
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
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
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
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
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
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
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
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
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
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
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
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
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
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
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
炊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
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
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
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


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
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
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
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
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
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
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
无可救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
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
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
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
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㖞斜并口两角、鼻内
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崇,
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
眼多㖞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项大略
相似,更须检时子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

□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
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

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
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
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元患
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
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
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
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
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
身死分明,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复验。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
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
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
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
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
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
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
毒气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
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
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
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
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
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
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
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
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
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
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
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
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
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耳
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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