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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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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谒担骸妇褪悄谴忧霸谂惭窃け阜街邸⑸系廴萑痰却氖焙颍恍糯拥娜恕5笔苯敕街郏遄潘镁鹊牟欢啵挥邪烁鋈恕U馑砻鞯慕瘢衷诮遄乓栈礁椿钜舱饶忝牵徽饨癖静辉诤醭羧馓宓奈刍啵磺笤谏系勖媲坝形蘅鞯牧夹摹!古惭欠街鄣牧奖吣私谒铮惭窃诜街劾锏镁龋缃衲吮砻餍磐降镁龋徽饽宋谏衩媲按嫖蘅鞯牧夹亩芙宋湫牧轲蛏系鄣南笳鳌�4.从教会历史(初期教会)的见证说——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所著《论浸礼》一书中说:「有些人妄加揣测说,使徒们在小船里面,被浪掩盖,就这样行了洒水礼,使徒彼得行在海里,所以就行了浸水礼。这种说法,实属不当。前者乃因受风浪的袭击,不能认为洒水礼或浸水礼;真正的浸礼,乃是为遵照主的命令,服从教会的纪律。」费晓氏(Fisher)在其所著《圣道起源论》一书中说:「现在学者大都公认,施行浸礼,通常都是用全身浸水的方式。」夏夫氏(Schaff)在其所著《使徒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公正的史家,从圣经注释和历史夹看,不能不赞同浸信会的见解。夏氏在别处又讲,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以及新约里面关于浸礼所用的例证,乃都支持全身浸水而非洒水的方式,此乃天主教与基督教,无论在英国和德国最有名的圣经注释家都直认不讳的。」史丹莱教务长(DeanStanley)在伊敦大学讲演,认为全身浸水礼,乃为原有的,使徒的以及普世的浸礼的方式,直到最近一世纪才有若干教会把浸水礼改为洒水礼。教会史家尼安特(Neander)在他所著的《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全身浸水礼乃是合乎原有的制度,以及原有象征的意义;这乃为一种表征的记号,在受浸的时候,就全身进到圣灵里面,同时又完全被圣灵渗透。……只有在生病或其他危急情况之下,才采取其他方式,例如洒水礼。」

    哈纳克教授说,「从第二世纪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证据可以任意施行洒水礼(aspersion)。然而倘使有特殊情形,不能施行全身浸水礼,则可以洒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但是全身浸水礼乃为必须谨守遵行的常例与教条。虽于使徒们去世以后,新约的礼仪就开始变质,但全身浸水礼鲜有加以更改。」「十二使徒训言」第七段说,「在流水里施浸。倘使没有流水,则用其他的水施浸,倘使你不能浸在冷水,则改用温水。倘使你两样都不能则从头上灌水三次」。这乃明示我们,施行浸礼,就是全身浸在水里;倘使水不足,则用灌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纽曼氏(Dr。J。H。Newman)说,「十二使徒训言」可能是第二世纪下叶的作品,而现代本则可能更在以后。这并未明确的讲受浸重生,但是乃含有必须重生的意义。倘使绝对没有足够的水施浸,则可代以灌水礼,从头上三次。在开始施浸以前,必讲教义问答,悔改,禁食和祈祷。5.从希腊教会的理论与实际说——希腊教会著名神学家史都齐氏(DeStourdza)说,「施浸」一词,照字面来讲,乃总是「跳进」、「掉进」、「潜水」的意义。所以「浸礼」(Baptism)与「全身浸在水里」(Immersion)一词,乃是同义的。如果说用「洒水礼」来施行浸礼,或说用「洒水」把人「全身浸在水中」,乃都是不合理的自相矛盾之言。马可陶慈(MarcusDods)对于这个问题总括的讲,全身浸在水中乃是浸礼原有的方式。把全身浸在水中的礼仪,乃为象征并且表明受浸的人从不圣洁到圣洁的生活;他又丢弃以往的死亡,渴慕将临的新生。关于施浸的方式,他又说:标准的方式乃为全身浸入水里,此乃含有四个重大的意义:(1)全身浸入水内,乃为浸礼首要的意义;洗涤乃为次要的。(2)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准此而言,则如果不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施行浸礼,则完全失去浸礼的意义。(3)施浸约翰选择约但河附近作为他工作的场所,再从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节所作的宣称,「约翰在靠近撒冷的艾嫩也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来说,则他采用的施浸方式,必然是全身浸入水中,此乃自然的结论。(4)再从提多书三章五节说:「藉着重生的浸」(Lout…ronpaligenesia)一语以及保罗在罗马书六章所用浸礼的象征来说,又可见全身浸入水中施浸的方式,必为基督教会继续采用的。陶慈又引证宾翰氏(Bingham)的说话,在初期基督教的世纪,全身浸入水中,乃为普遍采用施浸的方式,除非有特殊的或危急的情况,或是水不足的地方,始准用灌水礼。陶氏认为宾氏此言,诚足反映使徒保罗书信与「十二使徒训言」的思想。

    我们看到希腊文浸礼一词,不但可决定其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意义,并且可知此词基本的、不变的与唯一的意义。所以施浸原有的主的命令乃是要全身浸入水中。现在基督教世界,有一个显著的现象,开始承认全身浸入水中,乃为原有施浸的方式。佛莱特雷氏(Pfleiderer)在其所著的《宗教哲学》一书中说,「浸礼乃与圣餐一样,藉着保罗得到其圣礼的意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乃为反覆表示的象征,乃是与主一同受死与复活。」B.教会无权改主命——全身浸礼既为主所命定,教会自然无权加以更改或废弃。此乃理所当然。1.从教会的性质来说——一则,在新约里面,除了地方教会以外,没有其他有形的教会。二则,地方教会不是立法的,乃是行政的机构,不能自行立法。三则,地方教会的权能既不是她本身所有的,所以不能授权给其他机构或教会会议。四则,教会不得僭妄,把她放在圣经与基督之上,自无权更改生命。马太福音五章十八至十九节说:「我(主耶稣)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诚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但是人之通病,能说不能行,以是常常徒托空言,甚至口是心非。英国文豪莎士比亚(Shakespeare)很感叹的说:「信心阿,我怠忽了遵行律法,我也不能坚定我的心志去遵行,所以我唯有把律法制订在我们意志里面。」所以我们对于主耶稣基督所命定的浸礼,以及他在约但河受浸的圣范,唯有谨守遵行,不可玩忽苟且,或改用其他方式,以免渎冒他的圣名。

    2.从上帝诫命的性质来说——其一,此不但是律法,而且乃是基督教会基本的律法;这不是普通的律法,乃为基本的宪章。其二,这种诫命乃表示最高立法者的智慧。倘欲加以更改,乃无啻说基督所制订的律法不能适用现在变动的环境,此乃对于那位昔在,今在,以后永在,无所不知的主的亵渎。其三,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礼,乃为一切得救的福音真理适当的象征,倘用其他方式,则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仪式。质言之,教会没有权柄可以更改施行浸礼的方式,以致失去圣礼主要的意义。这不是理论的争辩,乃而有非常重大的关系。安德生氏(E。L。Anderson)说,在人间的政府是照人的旨意来修改宪法;然在上帝的国度,则要照上帝的宪章,更改人的旨意。林肯总统与杜格拉斯(Douglos)争辩之时,讥讽他说,那有照宪法的途径作违宪之事?浸礼不但象征受侵者进入基督的教会,且又象征其皈信基督作他的救主与主。现在有人以为这二者并无联带的关系。但照史丹莱之见,倘使两者分开,此乃藐视圣礼原有神圣的意义,而且还会可能出于邪灵的悖逆与不信。所以浸礼的方式,必须遵照上帝命定的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可改用洒水礼等其他方式。伍浸礼的象征

    概括的说,浸礼乃象征信徒归入基督的死与复活——易言之,藉着与基督联合而重生。甲此义的申说浸礼乃为象征一义,可分六点加以申说:

    一、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罗马书六章三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马太福音三章十三节说:「当下耶稣从加利利来到约但河,见了约翰,要受他的浸。」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节说:「耶稣说:……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路加福音十二章五十节,主耶稣说:「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照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这段经文,我们必须切实与主联合。我们藉着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归入主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倘使浸礼乃类似主耶稣基督的死,则我们受浸归入主的人,乃是真正与他同死,也必与他有同样复活的经验。当我们从水里起来的时候,浸礼乃为确实象征与主一同受死埋葬和复活。

    二、主耶稣死与复活之目的——乃为救赎罪人脱离罪恶之刑罚与权势。罗马书六章四节说:「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同章六、七、十至十一节说:「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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