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博览群书2004年第10期-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从理论上说,假如《公约》从这个角度界定文化,那么它就在事实上夸大了生产与创作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意义与作用,忽视了人类文化最核心的存在方式是文明代际传播的自然延续过程,而不是它以工业的或/和商业的形式的存在与传播。对文化这样的理解并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文化多样性宣言》给予文化活动以超越单纯商业层面的价值肯定的立场,它即使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文化活动的充分商业化,至少也不会有助于提升文化活动的精神价值,更无助于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只有从一开始就更多地注意到以文化自身的视角而非商业的视角理解与阐释文化,才有可能找到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最佳路径。
  其二,对有关文化传承的模式或途径的理解。多种多样的文化模式之所以弥足珍贵,是由于它们都是人类某个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藉以表达与传递自己精神与情感诉求的特有方式。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促进,无疑要从这一角度出发。当然,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具有足够的重要性,可惜目前所见的《公约》草案文本,似乎夸大了交流的价值,它将文化的延续与发展的可能性完全置于相互之间的交流上,以至于将“各种文化之间的不断交流”视为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因此不遗余力地倡导与促进这种交流。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以开放的心态接受乃至于主动地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固然很重要,但它却忽视了另一种重要的文化权利,即某些地区与民族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拒绝与外界交流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对于一些亚文化群体尤其重要。事实上许多地区与民族的文化之所以具有鲜明的特色,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并不是由于它们与外界充分的交流而恰恰相反,世界各国家与民族的文化活动之所以显示出目前这样的多元景象,更不能说完全是由于交流促成的。仅仅将文化的相互交流视为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不仅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有悖于不同文明圈相互尊重的基本伦理原则。同时还不能不指出,假如我们必须将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置于如此核心的位置,在这个交流事实上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双向的世界上,其结果只会有助于少数发达国家尤其是这些国家的跨国传媒企业的商业化活动,片面地有助于这类打着文化交流的旗帜的资本扩张与商业性赢利活动,使文化移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这样的思路,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居于文化强势的民族与国家的利益诉求,因为对于这些民族与国家而言,他们不仅感觉不到越来越充分的国际文化交流对于他们的文化传统的冲击与威胁,反而会最大限度地得益于这种交流,他们不仅因充分的交流获取现实的商业利益,交流更构成他们文化进程中必需的良性补充。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目前的《公约》起草人特别希望将他们对文化间相互交流的重视,延伸至更广阔的人类精神领域,从文化交流对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推及“思想的自由交流”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关系。我们当然清楚地知道“思想的自由交流”的政治学意义,但是假如同时将它平移到文化多样性的讨论平台上,那就需要十分谨慎。更不用说,假如进一步将它表达为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只会为西方价值观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由的进一步传播提供帮助,却很难说将会真正有助于不同文化圈公平的相互交流。
  第三,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经济与商贸活动对于当代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它是否可以且应该被视为人类最核心的价值,却受到人文知识分子一致的质疑。但这样的质疑,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危及到世贸组织、贸发会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化组织的地位,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组织制定《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过程中,必须时时关照到在贸易领域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世贸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应的背景原因。实际上目前形成的《公约》草案,已经充分体现出这些经济组织巨大的影响力。而过分偏重于从已然充分商业化了的文化活动的角度阐释文化多样性,是文件中反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且几乎总是强调保护文化多样性要以不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书为前提的内在依据,我们会看到,至少到《公约》起草的目前阶段为止,与此相关的许多些条文都有意无意地体现出发达国家即文化产品与服务输出国的利益诉求。在我看来,未来的《公约》真能如它的动议者与起草人所期许,成为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影响深远的历史性文献,那么,它就应该像当年世界人权公约确立”人权高于主权”这一新的普世伦理观那样,真正基于文化价值高于商业价值的理念,逐渐形成与推广一种新的、强有力的、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置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上的普世伦理观,同时,藉此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目前通行的片面强调对商业化文化产业经营的鼓励与保护的种种法律条文与行为的适用空间。因为我们都看到,在全球化进程中,在相当多的场合,跨国资本对后发达国家以及地区的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商业化利用,常常对这些地区与民族的文化传统带来不可逆的破坏,而面对这样的破坏时,后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延续,不仅很少受惠于已然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反而经常受到这些规约的限制。因此,如果说《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制定确实有其迫切性,那么,它所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有可能因商业化的开发而遭致破坏的原生态文化。所以,当文化多样性的诉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产生冲突(这样的冲突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时,应该倡导的正是一种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置于比知识产权保护更优先地位的更有利于人
                             类文化存续的伦理价值观,为后发达国家提供足以保护自己的文化传统与价值的法律工具。
  更充分地认识到且进一步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文明的存续的关键意义,将它视为可以与人权相并列的人类核心价值之一,应该是《公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这也是对后发达国家及地区文化的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这样的《公约》才是后发达国家所需要并渴望的,才能够得到国际社会最广泛的支持,进而,才有可能真正调动世界各国实施《公约》的积极性,实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
  如同今天我们能看到的这份《公约》草案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这份草案提供的初步报告所指出的那样,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进程给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新的、更为严峻的挑战,而制定这项《公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全球化进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做出某种应对。全球化这一特定的语境,无疑暗含着资本的跨国流动过程中对世界各地原生态文化的商业化开发,不同国家对全球化的理解与感受并不完全一致,而且在全球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对的措施,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时的优先选择,就必然会出现差别。但假如我们都认识到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确实构成了挑战,那么,就需要寻找回应这种挑战的切实有效的途径,至少不能是在助纣为虐。不能说《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相反,无论是制定这项《公约》的动议本身,还是在《公约》草案起草的每一个环节,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都是得到关注的;从实际的结果看,《公约》草案初稿中,也已经专门设计了不少具体条文,用以倡导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内容与艺术表现形式的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因为仍然非常强烈地体现出商业文化特有的视野,因为文化本身的精神价值,仍然没有被置于比文化产业发展更重要的位置,所以为保护提出的种种措施就显得非常之消极。
  无论如何,《公约》草案的主要起草人基本上来自发达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的文化身份,决定了他们会天然地从发达国家的国情以及文化模式出发思考文化政策。这样的思考虽然未必会完全基于发达国家以及文化产品与服务输出国的利益与立场,但是在抽象的理论原则面前,有时活生生的现实的潜在作用更无法抗拒。只要身处充分产业化的文化语境,通过如此偏重于商业化情境中的文化活动的方式定义和理解文化,必然会像目前的《公约》草案初稿那样,将文化的表达片面地理解为一种“产品与服务”,将交流与沟通置于文化传承最重要的位置,并且由此衍生出将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置于文化多样性之上的价值观。而基于这样的理解制定的《公约》,极有可能在它将来的具体运作过程中,给发展中国家甚至转型期国家的文化活动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尤其是在遭遇文化争端时置其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至少在这一阶段,《公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也并不完全符合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通过文化方面的专家以及外交途径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争取《公约》的上述基本立场有所调整,应该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文化外少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而这样的努力,对于中华民族开拓自己未来宽广的文化发展道路,其意义无可估量。


我能影响中国吗?
■  郑也夫
  我是一个不怎么喜欢听表扬的人。当然这不意味着我喜欢听批评。也不知道这脾气是生来就有,还是幼时的环境造就的。小学六年我一直是个顽劣少年,五年级才人少先队。老师常常要找家长,表扬很少听到。照理说,稀缺了更应该喜欢,可是我一听到表扬就坐立不安。从来没有得过奖状,区里小学田径比赛的奖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