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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民议会了。凡属怨恨、偏见、愚昧或知识所能提示的一切,都在近四百
页篇幅中滚滚而出,凶猛无比。按照柏克先生写作的劲头和计划,他本来可
以一口气写上好几千页。盛怒之下,舌头或笔失去控制,搞得精疲力竭的就
是人,而不是主题了。柏克先生对法国各种事态的见解一向是错误的,他自
己也感到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么与众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么满杯
恶意,以致他有新的种种借口蛮干下去。曾经有一个时期,柏克先生不相信
法国会发生任何革命。那时他的看法是,法国人既没有胆略干革命,也没有
毅力支持革命;现在革命爆发了,他就想借谴责革命来作为脱身之计。
辱骂国民议会犹嫌不足,书中还用很大部分篇幅辱骂普赖斯博士(当今
心地最仁慈的人之一)以及通称革命会与宪政资料研究会的英国的两个社会
团体。
普赖斯博士曾于
1789年
11月
4日布道,那天是
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被
称为“革命”的纪念日。柏克先生在谈到这次布道时说:“这位爱谈政治的
牧师接着一口咬定,根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
1。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
2。罢免违法乱纪的地方长官。
3。组织自己的政府。”
普赖斯博士并没有说,做这些事的权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或者属于这
一类人或那一类人;而是说它属于全体人民,是国民固存的权利。相反,柏
克先生却否认国民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没有,部分人民没有,哪儿都没有;
而且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说:“英国人民绝对不要这样一种权利,谁
要是偏偏主张这种权利,他们将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来抵制。”人们拿起武器
和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不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他们没有权
利,这真是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和柏克先生好作奇谈怪论的禀赋倒是十分相
称的。
柏克先生要证明英国人民没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没有,部分人民没有,
哪儿都没有,他所有的证明方法,就同他说过的话一样地荒谬绝伦,妙不可
言。因为他的论据是,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或一代人已经死去了,这种权利也
同他们一道消失了。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引用了英国议会约在一百年前向威
廉和玛丽所作的声明:“上下两院议员们谨以上述人民(指当时在世的英国
人民)的名义,最谦卑忠诚地表达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后代永远顺从之意”。
他还引用了议会在同一王朝统治期间所通过的另一项法案中的条文,他说这
一条文“使我们(指当时在世的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
后代永远负有义务。”
柏克先生以为捧出这些条文,他的论点就可以充分成立了,他通过宣称
它们永远取消了国民的权利来实施这些条文。然而,他不满足于这样再三声
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
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
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极其严肃地永远否定和放弃了。”
明,还进一步说什么“即使英国人民在革命前享有这种权利(他承认早期不
但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情况都是如此),但英国国民在革命时期就为
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极其严肃地永远否定和放弃了。”
1688年的英国议会做了一件事,对他们本身及其选民来说,他们有权这
样做,而且看来也应该做;但是除了这项因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之外,他们却
擅自建立了另一项权,即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的权。这样,事情本身就
分成了两部分:他们受委托而拥有的权以及他们擅自建立的权。第一项权是
认可了的;对第二项权我却要作如下答复:
在任何国家里,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也从来不能有一个议会,或
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
或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或由谁来统治;因此所有这种条款、法案或声
明——它们的制订者企图用它们去做他们既无权利又无权力去做,也无力量
去执行的事情——本身都是无效的。每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
必须象它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为自己自由地采取行动。死后统治
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而又蛮横的。人不能以他人为私产,任何世
代也不能以后代为私产。1688年或任何别的时期的人民议会无权处置今天的
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人民无权处置、
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人民一样。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须符合那个时
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要适应的是生者,而不是死者。人一旦去世,他的权
力与需求也随之而消失;既然不在参与世事,他也就不再有权指挥由谁来统
治世界或如何组织和管理政府了。
我并不是在为赞成或反对此地或别地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或任何政党而争
辩。全体国民愿意怎样做,他们就有权去做。柏克先生却说,不行。那么,
权利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是为生者的权利辩护,反对这些权利被死者一纸
空文规定的权威所断送、控制和缩小;柏克先生却为死者的权威压倒生者的
权利和自由辩护。曾经有个时期,国王在临终前用遗嘱转让他们的王位,把
人民象荒野里的野兽一样移交给他们指定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种做法现在
已被彻底破除,几乎想不起来了,而且过于荒唐,使人难以置信;但是柏克
先生用来建立他的政治教派的议会条文却是属于同一性质的东西。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同一些共同的原则相似。在英国,无论父母或家
长,或自称全能的所有议会权威人物,甚至都无权约束或控制一个年过二十
一岁的人的人身自由。那么,1688年的议会或任何一届议会凭什么权利可以
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
那些已经去世和那些尚未出世的人,他们彼此相距之远,非竭尽人的想
象力不能设想。那么,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什么义务;在一方已死和另一方
未生而且双方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不能见面的两个非实体之间,又能订立什么
由一方永远控制另一方的规章或原则呢?
在英国,据说未经本人同意,是不能拿他们钱包里的钱的。但是,谁授
权或谁能授权给
1688年的议会去控制并剥夺子孙后代(这些人还未出生,无
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并永远限定和限制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行
动的权利呢?
动的权利呢?
了。他对他们并对未来的世界说,有一帮一百年前在世的人制订了一项法律,
现在国内没有,也永远不会有,永远不能有一种权力来改变它。神权是要了
多少狡猾或背理的手段才终于统治了轻信的人类的呀!现在柏克先生又发现
了一种新的神权,他借助这个昔日一贯正确的议会的权力缩短了他通往罗马
的路程;他还提出议会过去所做的一切都属于神权范围,因为那种权力必然
是超人的,人力永远不能改变。
但是通过把那些条文公布于众,柏克先生却不是对他的事业而是对他的
国家做了一件好事。这些条文证实,随时提防企图侵占权力,防止其趋于极
端,是多么必要。令人惊奇的是,詹姆士二世因擅自建立权力获罪而被逐,
但是这个罪过竟然为逐放他的议会以另一种形式和规模重演。这就表明人们
在革命时期对人权的了解很不全面。那届议会擅自建立的永远支配人们及其
后代自由的权力(因系受委托,它没有也不能拥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人能
授予它这种权力),同詹姆士二世企图建立来控制议会和国民因而获罪被逐
的权力,在专制无理方面,性质肯定是一样的。唯一不同之处是(因为在原
则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一个是对在世的人僭权,另一个则是对未出世的人
僭权,既然一个的立脚点不比另一个靠得住,二者必然同样都是无效而又不
起作用的。
柏克先生凭什么或从何来证明人可以有权永远约束子孙后代呢?他已经
提出了他的条文,但他还必须证明这种权力的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如果它一
直是存在的,那末它现在也一定存在着,因为凡是属于人的特性的东西,人
是消灭不掉的。死亡是人的特性,人不断生下来,也不断死去。可是柏克先
生却塑造了一个政治上的亚当①,子孙万代都得永远受其约束;因此,他必须
证明他那个亚当拥有这种权力,或这种权利。
绳索愈细,拉力就愈差,除非有意把它拉断,就不该去拉它。如果有人
打算推翻柏克先生的主张,他就会照柏克先生所做的去做。他将大大抬高权
威,以便对权威的正当性表示异议,而这种异议一开始,权威就站不住脚了。
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会明白,在某一世代制定的法律,尽管往往经历
好几代还继续生效,可是这些法律继续生效是因为得到活着的人的同意。一
项未被废除的法律之所以继续有效,并不是因为不能将它废除,而是因为它
未被废除,而未废除就可被认为是得到了同意。
但是柏克先生的条文甚至连这种对其有利的条件也不具备。它们想要永
存,反而化为乌有。它们的本质就排除了同意。由于把权力建立在它们所不
能有的那一种权利的基础上,结果就断送了这些条文本来可以有的权利。永
存的权力不是人类的权利,因而也不能成为议会的权利。1688年的议会还不
如通过一项法案准许他们自己永世长存,以使他们的权力永世长存。因此,
对这些条文只能说,它们是一种表面文章,其意义好比那些利用这些条文的
人向自己致贺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