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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达。帝国境内修筑的道路四通八达。除上面提到的南北两条大通道外,
还有以华氏城为中心往西经乌贾因到西海岸的跋禄羯占婆 〈今布罗奇〉,往
东到恒河口耽摩底 〈今塔姆卢克〉,再由海路通南印度。布罗奇与塔姆卢克
为重要港口,这是印度与西亚、两河流域、叙利亚、埃及、锡兰、缅甸等地
交往的口岸。为了保护商路的畅通,政府除禁止官员和边防官员阻挠商旅的
通行外,还防止土匪等反社会力量的破坏,并有专人巡视道路,防止畜群野
兽的破坏。各种道路的宽度根据其重要性而有所规定。麦加昔尼证实,孔雀
帝国境内的道路维护得非常好,每段路上都有路标指示叉路口的方向及其与
重要城镇的距离,每10个斯塔蒂 〈一个斯塔蒂约合606。75英尺〉就有一个
标志里程的路标。到了阿育王的时候,还在道旁栽上树木,让那些在热带阳
光下旅行的客商有遮阳歇凉场所,并设置客栈供旅人憩息。
对外贸易范围的扩大是随着政治形势而发展的。由于亚历山大的入侵,
印度人民开始熟悉西方世界。有些印度人出国到波斯或希腊化国家充当雇佣
军,他们的来往也有利于与外界的交流。阿育王时由于致力于传布佛教,派
遣使者到叙利亚、埃及、马其顿、施勒尼 〈北非古国〉和伊庇鲁斯〈希腊邻
国〉等地区传达佛的使命,他们也到了中亚细亚、缅甸和暹罗。阿育王的儿
子摩西陀和女儿僧伽密多罗到了南方的锡兰,因为这种对外接触的增多和传
教的积极进行,印度与国外的贸易也更发展起来了。外国客商来印度旅居,
印度商人也出国经商。这个时期出现的一些佛本生故事,尽是商人出海进行
贸易的描述。亚历山大撤退时,在旁遮普的船坞里用印度工匠为他造船。如
果希腊军队能乘印度人造的船回地中海地区,商人出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印度与中国的交往源远流长,但对其开始的时间与路线却有不同的看
法。一般认为,两国在公元前2世纪已通过中亚有了接触,也有的认为,或
经过阿萨姆与缅甸,或由印度耽摩栗底通往缅甸海岸,再与中国交往。
商业贸易主要是为上层服务。国内流通的商品,是王公贵族需要的贵重
的纺织品、宝石、装饰品和香料等;出口商品主要为香料、珍珠、宝石、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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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象牙、棉布、丝线、细布等,以换回亚麻布、金银、干果及其他奢侈品。
农村除食盐等少数必需品外,与城市没有什么商业往来。
城市商业在市政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切加工过的物品都要征税并印
上日期,以便消费者能够区别货物的新旧。商品的出售受到严格监督。各种
因素,如流通价格、供求行情、生产开支等,都在货物估价之前由商业监督
人通盘考虑。地方捐固定为货物价格的 1/5,另外,还有一种贸易税,是地
方捐的1/5,商税一般为货价的1/10,但根据商品的贵贱、种类的不同也有
变化,从1/5到1/25不等。逃税被从重处罚。商税成为国家的重要收入之一。
孔雀王朝还结束了由各地各城自造货币的局面,把掌握金融的大权从商
人行会一类社会组织手中接过来。货币由政府统一铸造,成份和重量都有严
格的规定,并且由政府的专职部门定期检查币值。当时通行的货币是金币尼
什卡,银币普罗纳,铜币卡尔沙帕纳和小铜币卡卡尼。度量衡也得到统一,
不仅金银这类贵重金属有标准的重量单位,其它商品的重量、容量单位也有
规定。此外,工商业使用的尺度、衡器由政府官员定期检查,税收部门的度
量衡也有人专门定期检查,以防作弊。
孔雀王朝时期银行体系还不存在,但高利贷却很流行,利率一般为年利
15%,有的高达60%。长途贩运或海外贸易利润优厚,又带有很大的冒险,
因此借款利率较高。
商人也组成行会,经营国内和国外商业活动,首领称为塞提。他们不仅
在经济上财力雄厚,在政治上通过行会也能左右市政。这些人属于吠舍种姓,
在宗教信仰上多为佛教徒或耆那教徒。
(4)土地制度
孔雀王朝时期,由于印度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土地制度也不是
单一的。在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还保存着氏族部落公社,土地属公社。较
进步的地区,原始公社已开始向农村公社过渡,由定期分配土地到不再分配,
土地虽属公社所有,但公社成员对分得的份地已在法律上取得了占有权,不
许别人侵占。不过,水源、牧场、林地等仍属公社共有;公社成员还参加集
体劳动,如修桥筑路,修理池塘渠道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社会分化比较剧
烈的地区,则已开始出现私人土地所有制。土地已能买卖,尽管还有些限制。
如《政事论》第三卷第九章提到购买土地的优先权,首先是亲属,其次是邻
人,再次是债主;非法占有土地要受到重罚,保障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摩奴法典》第九章第四十四颂提到田地属于开垦者;《乔达摩法》则称“人
通过继承、购买、分配、占领或发现成为所有者”。舍卫城长者须达多从居
萨罗国太子处买了一座园林,供释加牟尼作为传教活动的场所。所有这些都
是反映土地私有制存在的资料和例证。随着土地的私有与买卖,私人大农庄
也出现了,如《佛本生经》中提到一个婆罗门的农庄有田地1000迦利沙。〈1
迦利沙约相当于1英亩〉,《增一阿含经》提到一个婆罗门有999头耕牛田
作, 《杂阿含经》提到“有500具犁耕田”。这些数字显然夸大了,但反映
了大土地私有者的存在。他们直接经营农场,由奴隶和雇工耕种。在大土地
私有者中,国王当然是最大的土地私有者。《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四章中
提到的王室土地就是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它由农业监督人经管,使用奴隶、
雇工和犯人耕种,收入归王室。同时,国王也可将自己的田产赐与僧俗贵族。
另外,国王作为国家的首脑,随着王权的增长,又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摩
奴法典》第八章第三十九颂中,“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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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即有权享受土地的产物,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
这里的“享有”与“所有”,在婆罗门的法律上用词是不同的,前者是bhaga,
后者是svam。前者只能享有其产物,不是所有者,后者才能够随意处理。也
就是说国王只是全国土地的享有者,不是所有者。因此,国王毗首羯磨·保
瓦纳曾因把土地看成是他的私产而备受指责。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与
“享有”也很难区分。麦加昔尼就认为“全国土地皆属王有”。不过,国王
以国有土地赐予臣民,只是指得到所赐土地的赋税,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就
不得转让,出卖或抵押。移民开垦的国有荒地,耕者只要能纳税就可以终生
使用土地,但也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5)奴隶制度
孔雀帝国时期是否有奴隶制度,学者们争议较多。麦加昔尼认为;“所
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没有一个人是奴隶。”斯特拉波根据他的说法,也称
印度没有使用奴隶。然而,印度法律和政治文献中都承认有奴隶制的存在。
阿育王铭文中也明确区分奴隶与雇工。就是希腊人的资料也记载说,频头娑
罗曾托塞琉古王国国王代购美酒,干无花果和一个诡辩家。显然,这个诡辩
家是被当作奴隶来买卖的。因此,麦加昔尼可能是用希腊人对奴隶的看法来
看印度,不知道印度的达萨能有自己的财产,又能为自己赚钱,虽然不自由,
却不像希腊奴隶那样毫无社会地位,印度社会地位最低下的是贱民而不是奴
隶。麦加昔尼的错误可能就在这里。
阿育王的诏令、《政事论》和《佛本生经》都提到要善待奴隶和仆人,
允许奴隶有自己挣来的钱,能继承父产,也能遗留给自己的亲人。女奴与奴
隶主结合生子,则母子立即得到自由。尽管如此,奴隶的生活仍是很痛苦的,
既要忍受打骂、监禁,挨烙印的虐待,而且被奴隶主当作私有财产买卖、抵
押、赠送和出租,甚至被奴隶主随意杀死。在这些方面,印度的情况与其他
地区基本上是相同的。印度奴隶受残酷虐待的事例在《佛本生经》中是有反
映的。奴隶不堪奴役,往往逃亡或叛乱,进行反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劳动的使用增多了,特别是在生产方面。如
农业生产中,国王王庄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罪奴,其次是雇工;私人的大
农庄也由奴仆和雇工耕种。畜牧业也使用奴隶。手工业生产中,国王的手工
作坊也同样使用奴隶,还有大量的奴隶被用来从事采矿、水利灌溉和建筑工
程。家庭奴隶的使用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有的直接或间接与生产有关,如酿
酒、捣米、去谷壳、推磨等是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打水、劈柴、做饭、给田
间耕作的主人送饭等则是为生产服务的。有的属于非生产性,纯系侍候奴隶
主生活和享乐的,这些大多是女奴,如侍从、宫女、看守、乳娘、按摩者、
歌伎、舞女等。在军队中也使用奴隶作战。
这时期奴隶的人数,来源也增多了。巴利文佛经中提到有万以上以至10
万的奴隶,有的地区还有奴隶村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