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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史大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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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有了推论,便可坐在屋里,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台上,推知太阳系种种星球的事。所以说:“方不〈广章〉,说也。”这是《墨辩》的一大发明(亲即佛家所谓“现量”,说即“比量”传近似“圣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实验主义(应用主义)墨子的“应用主义”,要人把知识来应用。所以知与不知的分别,“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这是墨子学说的精采。到了“别墨”,也还保存这个根本观念。《经下》说:
  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说》曰:我有若视,曰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之也。
  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贵义篇》瞽者论黑白一段相同。怎样能知道一个人究竟有知无知呢?这须要请他去实地试验,须请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选择。若他真能选择得当,“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识。
  但是《墨辩》的人生哲学,虽也主张“知行合一”,却有两层特别的见解。
  这些“别墨”知道人生的行为,不是完全受“知识”的节制的。“知识”之外,还有“欲望”,不可轻视。所以《经上》说:
  为穷知而亻县于欲也。
  “为”便是行为。他说行为是知识的止境,却又是倚赖着“欲”的。《经说》上说这一条道:
  为,欲难其指(孙说,■,是〈著斤〉之讹),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
  若智之慎之也,无遗于害也,而犹欲■之,则离之(孙说,离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这个道理,然后可懂得“别墨”的新“乐利主义”。墨子已有“义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却没有明白细说。到了“别墨”,才有完满的“乐利主义”。
  《经上》说:
  义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
  这比说“义即是利”又进一层,直指利害的来源,在于人情的喜恶。就是说善恶的来源,在于人情的欲恶。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于要使人有正当的欲恶。欲恶一正,是非善恶都正了。所以《经上》说:
  欲正,权利;恶正,权害。(《大取篇》云:“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乐利主义之公式 但是如何才是正当的欲恶呢?《大取篇》有一条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于是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为非义也。……细看这个公式的解说,便知“别墨”的乐利主义并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种为天下的乐利主义。所以说:“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可以见“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只是把天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作一个前提。
  ◎第三章 论辩辩的界说 墨家的“辩”,是分别是非真伪的方法。《经上》说: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说》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争彼”的“彼”字,当是“亻皮”字之误(其上有“攸,不可两不可也”,攸字亦亻皮字之误。■■形近而误。)亻皮字《广雅释诂》二云:“■也。”王念孙疏证云:“《广韵》引《埤苍》云:‘亻皮,邪也’;又引《论语》‘子西亻皮哉’。今《论语》作彼。”据此可见亻皮误为彼的例。亻皮字与“讠皮”通。
  《说文》:“讠皮,辩论也。古文以为颇字。从言,皮声。”讠皮、颇、亻皮,皆同声相假借。后人不知亻皮字,故又写作“驳”字。现在的“辩驳”,就是古文的“争亻皮”。先有一个是非意见不同,一个说是,一个说非,便“争亻皮”起来了。怎样分别是非的方法,便叫作“辩”。
  辩的用处及辩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已,不非诸人;无诸已,不求诸人。
  这一段先说辩的目的,共有六项:(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摹略万 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句,总论“辩”的方法,“摹略”有探讨搜求的意义(《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广雅·释诂》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于道曰略。”孙引俞正燮语未当)。论辩的人须要搜求观察万物的现象,比较各种现象交互的关系,然后把这些现象和这种种关系,都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所以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种种事物,都叫做“实”。实的称谓,便是“名”(说见第七篇)。所以《经说下》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是一匹马”,“这”便是实,“一匹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论理上,实便是主词(Subject), 名便是表词( Predic ate ), 合名与实, 乃称为“辞”( Proposition orJudgment)(辞或译“命题”,殊无道理)。单有名,或单有实,都不能达意。
  有了“辞”,才可达意。但是在辩论会上,单有了辞,还不够用。例如我说“《管子》一部书不是管仲做的。”人必问我:“何以见得呢?”我必须说明我所以发这议论的理由。这个理由,便叫做“故”(说详下)。明“故”的辞,便叫做“说”(今人译为“前提”Premise )。《经上》说:“说,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实)是“假的”(名)。…… (所立之辞)因为《管子》书里有许多管仲死后的故事。……(说)怎么叫做“以类取,以类予”呢?这六个字又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凡一切推论的举例和断语,都把一个“类”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例如我认得你是一个“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树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学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为甚么呢?因为孔子是一个“人”。
  因为凡是“人”都有死。
  这三个“辞”和三个“辞”的交互关系,全靠一个“类”字(参看附图)。
  印度因明学的例,更为明显:
  声是无常的(无常谓不能永远存在),………………(宗)因为声是做成的,………………………………………(因)凡是做成的都是无常的,例如瓶………(喻 喻体 喻依)如下图:“声”与“瓶”同属于“做所的”一类,“做所的”又属于“无常的”一类,这叫做“以类予”。在万物之中,单举“瓶”和“声”相比,这是“以类取”。一切推论是归纳,是演绎,都把一个“类”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说: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一切论证的谬误,都只是一个“立辞而不明于其类”。
  故 上文说的“以说出故”的“故”乃是《墨辩》中一个极重要的观念,不可不提出细说一番。《经上》说:
  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孙诒让补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从之。惟孙移体也五字,则非)。
  《说文》:“故,使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响;用棍打头,可使头破。
  故的本义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无此因,必无此果,所以说:“故,所得而后成也。”如《庄子·天下篇》:“黄缭问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引申出来,凡立论的根据,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说出故”的故,是立论所根据的理由。《墨辩》的“故”,总括这两种意义。《经说》解此条,说“故”有大小的分别。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复杂,有甲、乙、丙、丁等,单举其一,便是小故。有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这一个小故,也决不致死。故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因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说:“体也,若有端。”(体字古义为一部分。《经上》说:
  “体,分于兼也。”兼是全部,体是一部分。《经说》曰:“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线,端是点。二分之一,线上之点,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种小故的总数,如上文所举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种原因都完全了,自然发生结果。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譬如人见物须有种种原因。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譬如人见物须有种种原因,如眼光所见的物,那物的距离,光线、传达光线的媒介物,能领会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学所谓“九缘”是也)。此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见物。故说“若见之成见也”。
  以上说“故”字的意义。《墨辩》的名学,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谓“摹略万物之然”),然后用来做立说的根据。凡立论的根据,所以不能正确,都只是因为立论的人见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牵合在一处,强说他们有因果的关系;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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