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蟠忧岽怼M�10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聂犯罪行属实,证据确凿,经教育后聂犯撤销了上诉。
1975年5月至10月,聂犯之妻周颖(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先后分别向周总理、邓小平副总理、王震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写信为聂犯申诉,均已转来我院。周颖又向胡乔木同志写信申诉,胡乔木同志于今(去)年10月11日把申诉信转给华国锋同志,11月2日华国锋同志批交中央公安部“派人查问情况”。周颖在申诉信中说聂犯没有犯罪,并说审讯中有“逼供信”,是个“冤案”,以及聂年老体弱有病,希望先放出来治病。
我院再次对聂犯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聂犯思想极端反动,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大量书写反动诗词,幻想变天,并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罪行属实,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经报市革委批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周颖的申诉,完全是无根据的为聂犯翻案的行为,应予驳回。
但是,我们考虑:聂犯于三四十年代在文化界有一定影响,现已监押8年多,尚能认罪伏法,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又因年老体弱,中央统战部李金德同志也曾提出“别让他死在狱中”的意见。拟将聂犯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聂犯现关押在山西省,属该省公安局管理的犯人,监外就医问题请公安部通知。出狱前对聂犯进行守法教育,对周颖也进行必要的教育。
以上情况,均与公安部交换过意见。
经调查了解:周颖的户口在朝阳门外大屯花严厂村14号(系农民的房子)属大屯派出所管界,有一个女儿聂海燕现在中国歌舞团工作,住宣武区南华东街2号。故聂犯监外就医需送回北京家中。(1976年1月1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再对反革命犯聂绀弩改判的报告:
我院于1976年1月报请市革委会,对反革命犯聂绀弩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已经市委批准。由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我们对聂犯减刑案有意推迟宣判。同年10月,“四人帮”揪出后,我们又重新对聂犯的罪行进行审查核实,原认定聂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罪行属实,原决定减刑也是正确的。正拟去山西对聂犯宣判减刑决定时,发现山西省公安局于1976年9月25日已将聂犯按国民党县团级人员释放回京。当时并未通知我们。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意见:聂犯已经释放,再宣判减刑已无实际意义,故拟承认山西公安局的决定,不再按减刑办理了。(1977年4月9日)
二、聂案申诉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79年)
聂绀弩致邓小平的申诉信:
邓副主席:现在谨将我遭受迫害的经过向您陈述如下:
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当时没有说明逮捕的理由。在北京市半步桥看守所关押5个月后,才开始对我进行审问,要我交代有无攻击中央首长的言论。经过多次审问,最后审判员才明确地要我回答:“是否对江青和林彪说过他们之间的男女关系的话?”直到这时我才明白我被捕的原因。我承认曾听别人议论过,而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当时我是因为对江青在30年代的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对于她和林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互相勾结、互相吹捧有所不满,所以听别人说他们有暧昧关系,我也相信,因而也说同样的话。
我承认了以后,就没有对我再进行审问。1969年间,将我从北京押往山西临汾、稷山两地关押。到1974年5月间,稷山看守所向我宣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对我的判决书,以“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判处我无期徒刑。我当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月后,该院派来两名工作人员对我进行重新审问,他们说:“我们对你重新审问,看你的态度,态度不好还可以加重处理,如果你撤销上诉就不审问了。”在这种压力下,我撤销了上诉。同年10月间,被送到山西临汾第三监狱服刑。直到1976年9月25日,监狱负责人突然通知我,由山西省人民法院将我作为“国民党党政军特县团级以上人员”,并同其他具有此种身份的人一起宽大释放。
我自被捕直到释放,失去自由整整9年8个月。于1976年11月1日回到北京,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知:从1977年1月起,每月在街道居民委员会领取生活费18元,生活当然极其窘困。
现在我有几个请求向您提出:一,撤销北京市法院对我的判决。二,在有关研究、编辑、出版部门能尽早给我安排工作。我还能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一些工作。今后拟重写有关中国小说史的研究著作,并计划写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文章。三,发还在“文革”中抄去我的文稿、书籍及存款1300元。
聂绀弩谨呈
1977年10月1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函: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人员聂绀弩于1974年5月被你院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无期徒刑,被关押九年八个月,1976年11月释放回京。现聂绀弩来我部申诉,认为对他判刑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是林彪反党集团和“四人帮”对他的迫害,要求撤销原判,予以平反。他并要求归还关押期间所写的文稿。现将他的申诉材料转去。请你们认真对待他的申诉,从速予以复议,应把一切不实之词推倒,恢复名誉,切实落实党的政策。我们已与全国政协联系,对聂绀弩目前生活上的困难,请他们酌情予以照顾。对聂绀弩的复议结果,请及时通知本人,并告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78年4月6日
朱蕴山致林乎加的信:
乎加同志:
知道您主持北京市的工作,我很高兴和欢迎。向您反映一件至今未得平反的冤案,请您指示改正。著名左翼作家聂绀弩,从三十年代起,就在鲁迅先生领导下,从事左翼文艺运动。抗日战争期间,在周总理和陈毅同志领导下,进行党的文艺工作。解放前,他的各种作品,特别是大量犀利的杂文,宣传党的主张,歌颂党的事业,揭露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黑暗,启发人民的觉悟,在全国特别是国统区,起过很大影响。解放后,在香港任文汇报总主笔,1950年调北京任“人民文学出版社”副社长兼古典部主任,1960年调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但是,到了“文化大革命”初期,仅仅因为他和别人议论过林彪和江青的私生活,就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处无期徒刑,前后关押10年,直到1976年才被当作“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宽大释放。他现在77岁,年老多病,每月仅从街道上领取18元生活费,非常困难。这样一个对革命有贡献的老作家,沉冤不得昭雪,生活不能安定,晚年精力不能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实在是国家的损失。关于这个问题,中央组织部已批转全国政协由齐燕铭同志负责解决,并已交李霄路副秘书长办理。现因燕铭同志逝世,绀弩的问题仍未解决。我和绀弩数十年知交,对他很了解,故特向您反映,请你指示北京市法院,迅即将聂绀弩的冤案平反,取消原判,为幸。
此致,政绥!
朱蕴山
1978年11月11日
陈荒煤(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致齐燕铭(全国政协秘书长)的信及齐的批示:
燕铭同志:
我所许觉民同志受周扬同志委托,去看望聂绀弩同志,据说现在尚未分配工作,每月仅给生活费18元,且因哮喘卧床。说你曾经说要安排他到政协文史资料室工作,不知能否早日解决?这个人是黄埔二期的学生,一直还是跟党走的。57年因其妻周颖问题牵连划为“右派”,后又受“四人帮”迫害打为反革命。现“右派”都已平反,实在应尽早安排部分工作,发挥其一技之长!也许你忙,忘了此事,特此告知此情,希能早日解决他的问题。
陈荒煤
5月20日晚
齐燕铭批:
先要北京市高级法院解决他的政治问题,然后安排为文史资料委员。5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1979年3月10日由许□□担任审判长,在东直门外新源里西9楼3单元32号对聂绀弩一案公开宣判,由书记员罗□担任记录,政协石□同志也参加。
审判长宣读判决:聂绀弩一案反革命罪不成立,宣布无罪。
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我没什么意见,抄我的东西就无所谓了,主要是一些稿件、资料我想要,还有在山西监狱也写了一些东西,不知道他们留下没有。我非常感谢。
收到判决一份,聂绀弩(签字)1979年3月10日。
大不幸之中却有大幸。聂绀弩经过一捕一放、10年囚禁的苦难淬砺,使他的诗魂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
轶诗幸存档案中
关于写武汉大桥的诗
1964年夏,聂绀弩南行去了武汉,写了一组关于武汉大桥的诗。据他致舒芜信中称:“武汉大桥卅余首,曾抄以示人,其人了不惜意,谓仅一联可取。旋被搜去,亦未念之。今思是亦有可忆存之处,忆之三日,仅得十余首。”
现在我看到的档案材料中,抄录了《望桥》、《桥夜》、《桥上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