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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国际法》的作用以外,下面就要讲一下《国际法》的发展,那么讲到《国际法》的发展,有没有发展这个是肯定的,就是说国际法它和所有其他学科一样,都在不断地发展。那么刚才,在前面的《国际法》的作用,还有什么是《国际法》,就是我谈到国际法院。那么现在《国际法》向前面发展了以后,它除了国际法院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机构;比如像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又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那么2002年7月1号又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那么这个里面,又是国际法院,又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国际刑事法院。所以就是从报纸上面,从媒体来看,我都觉得有的时候在报道上面有点混淆,有点弄不清楚。那么这个也难怪,因为它这个里面确实,确实从名称上面来看有的时候不太好分。另外从它们的职能作用方面来看,好像似乎又显得有点穿插,因此有的时候好像会混起来。但其实,你如果从《国际法》上面稍微分析看一下,应该说,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的,而且差别还是挺大的,那么国际法院大家都知道,国际法院它是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争端,也就是说它的当事方都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可以到国际法院去打官司。当然国际法院它除了国家以外,它有的时候也提供一些国际法上面的咨询意见。你比如像1996年的联合国大会,就要求国际法院就使用核武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那么在《国际法》上面是不是合法?它是不是合法?那么国际法院就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因此就是发表咨询意见方面,有的时候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那么还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过联合国大会以后,也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发表意见。但是简单一点来说,国际法院它只不过是解决国家争端的这么一个司法机构;那么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国际刑事法庭,它的当事人,或者说它的被告方就是个人,因为在国际法下面的个人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块它的发展比较快。那么以前,国家如果犯有不法行为以后,都是国家承担责任,那么国家你不能把它关到监狱里面去,具体地也不能对它惩罚,那怎么办呢?那就是让它赔偿。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很快,那么现在最根本的理论就是说,你不管什么团体行为、国家行为,你如果深入到里面去看的话,总会发现有具体的个人在负责任,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你比如“侵略罪”,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在里面计划在里面组织、在里面操纵。因此它觉得,如果要制止国际罪行,只有通过惩治个人来实行,它这个逻辑是这样的。于是联合国安理会,在1999年的2月22号,通过了第808号决议,以后又在1993年的5月25号,通过了827号决议,就成立了国际刑事法庭,那么它这个为什么要通过两个决议呢?这个主要因为在联合国的历史上面,有自己来成立一个刑法方面的司法机构这还是第一次。那么这个规约呢,虽然比较简单,因为它比较原则性,《国际法》它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
那么这个发展过程中间,大家知道,2002年7月份现在又成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现在从报纸上面看,它又容易和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相混淆,那么这样应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首先通过我刚才说的,就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大家就看得到,就是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它成立了以后,它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因此它是属于联合国的,而现在刚刚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呢?它是一个单独的国家组织,它是有主权的国家呢谈判相互之间进行谈判,然后通过签订规约,这规约是1998年7月份在罗马签订的。所以有的时候又叫《罗马公约》,或者罗马规约,那么签订这个以后,它成立,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这个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
第二就是我刚才说的,就是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也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好,它是属于临时性的,而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以后就是长期的,它就是永远地存在下去,那么从这个意义上面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而且非常深远的,因为它以后要起很大的作用。
那么第三就是我刚才解释,不管是前南斯拉夫也好,卢旺达也好,它对它的管辖权都有限制,限得很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就是1991年以后,然后前南斯拉夫领土范围之内,然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那么卢旺达也是这样的,它的时间范围呢,就是1994年,也就是1994年的1月1号到1994年12月31号,然后它的领土范围就是在卢旺达本国的领土之内,或者卢旺达本国的公民,在它的邻国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当然这个中间包括种族灭绝,因此它这个限得比较死,但作为国际形势法院来说它现在虽然也定有《国际法》下面的罪行,它现在定的罪行它有“战争罪”,“反人道罪”,还有“种族灭绝罪”。那么这些罪行在联合国讨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时候,把这些罪行称为《国际法》下面核心罪行。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了以后,以后每七年,它都有可能在大多数的缔约国的同意下面,修改它的规约。因此现在里面暂时没有了罪行,比如像“侵略罪”,以后完全都有可能进入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那么从这一点来说它和国际刑事法庭应是相当不一样的,那么因为这些不一样,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它以后对国家的利益,国际社会的关系等等,都会发生比较深远的影响。那么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在英语中间呢就叫它的ICC,ICC就是它和上面说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TCTY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Y都不一样。
那么从我刚才说的就是在《国际法》上面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发展,大家又可以看得出,《国际法》它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它的实质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比如像原来《国际法》上面它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特权豁免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面,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还有外交部长等等,他们在国际关系中间,相互来往的时候,处于他们职务上面的需要,当然也是一种外交礼遇,外交待遇,因为又是特权吗。因此呢,他们都享有特权豁免,就是说他们不受任何国际机构或者说不受另外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那么这个是传统《国际法》上面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豁免。但是现在呢,随着国际法向前面发展,那么现在豁免这一块有了很大的改变。《国际法》它是在往前面发展,具体到这一些,原来它有关豁免方面的理论和原则呢,现在也因为《国际法》下面的罪行的发展也在有所变动。
总而言之呢,谈了这么多,中心的思想就是一个,就是说在国家和国家的交往中间,离开不了《国际法》。因此,我们今天在我们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面呢,在发展加强其他学科的时候呢,对《国际法》也有加强研究的必要。
那么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