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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设常务委员及内政、财政、绥靖、实业、教育、建设6 个总署及政务厅;由王克敏(兼)、汪时璟、齐燮元、王荫泰、汤尔和、殷同任督办,常务委员朱深兼任政务厅厅长。
另设中央政治委员会,为伪府最高之指导机关,其组织条例规定,有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及外交大计、财政及经济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暨各政务官之人选,以及中政会主席认为应交会议之事项,均应交该会决议;中政会主席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任之,委员24 至30 人,由主席就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其他合法政党干部人员、在社会上负有重望之人士中分别指定或延聘;委员会设常委6 至8 人,由主席指定;下设法制、内政、外交、军事、财政、经济、教育及其他专门委员会,3 月27 日增设社会事业专门事业委员会和秘书厅。3 月24 日,汪精卫以中政会主席身份,决定并公布了当然委员、列席委员、指定委员、聘请委员等名单。3 月26 日,公布了中政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3 月30 日,汪精卫率各院、部、会的部长、副部长、委员长、副委员长在伪府所在地,即原国民政府考试院宁远楼举行就职典礼,宣布“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在此前的29 日,伪维新政府发表解消声明,宣布即日起解消。30 日,伪临时政府及两政府联合委员会宣布取消;华北政务委员会亦于是日宣布成立,王克敏等宣布就职。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内长城线(含)以南的河北、山西(晋北13 县地区,划入“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所属地区)及山东三省。但日本华北方面军驻扎占领的河南东部、北部和以徐州为中心的苏北与皖北地区,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至于日军在占领广州、武汉后,在广州成立的伪广东省政府,在汉口成立的伪汉口特别市政府,在武昌成立的伪湖北省政府,由于这些地区分属日本华中第11 军和华南第21 军占领区,在日本分而治之政策下,两伪省政府及汉口特别市政府,均在当地日军控制之下。因此,汪精卫伪国民政府虽号称“新中央政府”,实际上不过是取代伪维新政府而已。
第四节“国交”调整谈判与日本对伪府的承认日本政府在作出准许汪精卫成立“新中央政府”的决定时,提出了一个保留条件:即先派特派大使,调整邦交,以为事实上的承认;再派全权大使,为法理上之承认。因此,汪伪政权成立时,不仅在国际上无任何国家予以承认,就连其炮制者日本,也未予以正式承认。
关于“国交”调整谈判,日本作为对汪精卫的许诺,决定派遣前首相阿部信行为特派大使。4 月23 日,阿部率领“日本国民庆祝国民政府成立使节团”到南京,26 日,参加庆祝“还都”典礼。但是,由于日本时在香港与宋子良间的谈判即所谓“桐工作”一直在时断时续地进行,同时由兴亚院成立的条约对策委员会对于有关条约的原则和各项要求正在拟定方案之中,因此日方一直拖延谈判开始日期。直至6 月11 日,日本政府与军部联络委员会在对条约委员会拟定的条约草案审定后,始向阿部信行发出训令指出,日本对承认“新中央政府”要以签订条约的形式进行,并规定此次谈判按1939年12 月签订的《内约》之要求进行,首先要汪方做到全面确认《内约》,但日方不受《内约》的约束。
汪、日“调整国交”谈判于7 月5 日开始,至8 月28 日,经过15 次正式会谈和一系列非正式会谈,完成了所有问题的讨论。31 日,举行第16 次会议,亦即最后一次会议,由中方主席委员褚民谊,日方主席委员日高在条约上进行草签。一共达成了《基本关系条约》、《附属议定书》、《附属议定书了解事项》、《附属秘密协议》及《附属秘密协定》、《中日满共同宣言》等9 项议案,不仅包含了《协议文件》的全部内容,而且日本惟恐有所遗漏,还在条约中特别规定:“协议文件之内容中,此次虽有未经订入者,但确认之效力存续,将来仍可依据《协议文件》之规定,努力求其实现。又为补充条约及附属文书计,仍宜依据《协议文件》,再对具体事项缔结协定。”尽管如此,但日本并未立即予以签字,由于日本期待与重庆的交涉取得成功,以便在重庆与南京实现合流与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其灭亡中国的目的,因此一直不予正式签字。直至9 月下旬,香港谈判毫无结果,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不得不下令终止“桐工作”之进行。但日本政府仍寄希望于通过“钱永铭路线”对重庆的诱降活动成功。直到11 月下旬,“钱永铭工作”毫无进展,日本政府才不得不决定与汪精卫正式签订《基本关系条约》,并发表《中日满共同宣言》,由汪精卫正式承认伪满洲国,日本则正式承认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在签约的前一天,汪精卫依据日方的要求,正式就任“国民政府主席”。
第五节日本对伪府的强化汪精卫“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日本不仅依据汪日《协议文件》,相继派定了以影佐祯昭为最高军事顾问、以青木一男为经济顾问的经济顾问团,以及所谓教授、技术人员等各种名义,对汪伪各级政权进行“内部指导”,还通过“兴亚院”及其在各占领区设立的“联络部”进行“外部指导”,对其严密控制。而且南京的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及各地的日军,对于汪伪政权,更是号令一切。正如当时人所描写的那样:汪精卫的号令不出南京城门。日本直到迫于与重庆和平谈判无望,在承认汪伪政权之后,才转而以强化汪伪政权为主要方针。
首先,树立汪记国民党的中心势力。在汪伪政权成立前,日本相继于1938年在南京成立了大民会、1939 年在上海成立了新亚建国运动本部、1940 年在武汉成立了共和党等三个汉奸组织,其目的是本其分而自治之方针,借这些组织来削弱汪伪国民党的势力。汪伪政权成立后,汪精卫在增强其“中央政府”权力的同时,要求日本取消上述三组织,获日本的同意,汪遂通过12月15 日召开的汪记国民党三中全会,以上述三组织加入伪国民党的形式,使其解散。
第二,允许成立“中央银行”,并发行纸币中储券。加强伪府财政,成立“中央银行”,是汪精卫在筹组伪府时向日本提出的要求。伪府成立之后,很快成立了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并定名为“中央储备银行”。但是,由于日本在华北已成立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与日元等值的联银券;在陇海路以南的华中、华南占领区不仅发行军用手票,而且由“维新政府”成立了华兴商业银行,发行“华兴券”,日本害怕汪记中央银行的成立会影响其既定的金融体系,因此迟迟不予许可。
由于对重庆诱和无望,出于利用汪记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纸币,打击法币,破坏中国政府的金融,遂于1940 年12 月17 日,与伪财政部长周佛海签订了《关于设立中央储备银行之觉书》,确保了日本对该行的严密控制。1941 年1 月6 日伪中央储备银行在南京成立,并开始营业。继而在上海、杭州、苏州等城市建立分行、支行与办事处等机构。
依据《中央储备银行法》规定:该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之”。并由“国民政府”授权发行本位币及辅币之兑换券,经理国库;承募内外债,及其还本付息事宜。发行的中储券为1 元、5 元、10 元、50 元及100 元,并发行辅币1 分、5 分、1 角、2 角、5 角。中储券发行之初,与法币等值。1942年3 月,日本政府决定对法币进行压迫,并以中储行为日本军费及其他必要资金的调剂银行,即以种种强制手段,限制法币的流通使用、携带与保存,3 月,强制兑换。1943 年4 月1 日起,日本决定停止在华中、华南占领区发行军票,所有该地日军在华支出及银行存款、借款、汇兑等项支付,亦不再使用军票。因此,中储券遂成为汪伪政权统治区的唯一通货。
第三,在政治上,日本通过“清乡”运动,巩固和扩大其占领区域,促使德、意法西斯盟国承认汪伪政权,以增强其政治地位。
早在1940 年11 月13 日,日本御前会议在《处理中国事变纲要》的决定中便提出,为实施对华长期作战的战略,对于汪精卫国民政府,重要的是使其专事协助日本加强综合作战力量,使它向日军占领区内努力渗透其政治力量。据此,南京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制定了《长期作战政治策略指导方针概要》,分别从政务、经济和思想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经由最高军事顾问影佐向汪提交了“清乡”计划,1941 年3 月24 日,遂由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通过成立以汪精卫为委员长,以特工头子李士群为秘书长的“清乡委员会”案。
1941 年6 月16 日至25 日,汪精卫应召到东京,由首相近卫及内阁要员面告日本政府的决定。24 日,近卫与汪精卫发表《共同宣言》,声称双方相誓为建设东亚新秩序之共同目标更进一步之努力。“国民政府”务必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提供中日携协力之具体事实;日本政府亦对之为更进一步之援助,俾国民政府能发挥独立自由之权能,以努力于分担建设东亚新秩序之责任。为此,日本政府宣称向汪提供3 亿日元政治贷款,并赠送一架海军运输机,改作汪精卫的专机,汪取名为“海鹣”号。
早在汪赴日之前,日本外相松冈洋右于4 月间,通过对德国的访问,使德国政府同意由德、意等国宣布对汪伪政权的承认。汪在东京时,日本政府即将此一决定向其作了通告。汪返回南京后的7 月1 日和2 日,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