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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
据统计,1912 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 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 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 家,占20。5%;其他24 家,占1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说来,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16 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 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1074 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0%,甚至有5 个公司一点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说,它们还只占很小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发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小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小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发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小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小农经营,主要是小农租佃经营,田场狭小,“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小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说,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①。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①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 年6 月14 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 页。
第五节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毛泽东在1936 年所说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②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点,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发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①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②1912 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 月1 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② 引自《斯诺文集》第1 册,新华出版社1984 年版,第208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514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1 卷,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297 页。
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 年5 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 年2 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 年1 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①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 年1 月31 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①。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 年11 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③ 《孙中山全集》第2 卷,第320 页① 《孙中山全集》第9 卷,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120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9 卷,第399—400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10 卷,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558 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10 卷,第556 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