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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幢房子着了火,那么人们必然首先会想到去防护位于左边的房子的右墙和位于右边的房子的左墙,、因为,如果人们,比如说,想要防护位于左边的房子的左墙,那么这幢房子的右墙位于左墙的右边,因而火也在这面墙和右墙的右边( 因为我们已经假定,房子位于火的左边〉,所以,这幢房子的右墙比左墙离火更近;而且在火烧到受到防护的左墙以前如果不对右墙加以防护;那么这幢房子。 的右墙就可能烧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未加防护的东西就可能烧毁,而且可能在其他未加防护的东西被烧毁以前先烧毁。所以,人们必须放弃后者,而防护前者。为了使人们对事情有深刻的印象,必须指出: 如果房子位于火的右边,那么就防护左墙;如果房子位于火的左边;那么就防护右墙。
为了避免用这样罗苏的语言吓跑有头脑的读者,为了避免在少数好东西里掺入清水,冲淡它的美味,作者宁可把自己对战争问题经过多年思考而获得的东西,把自己同许多了解战争的天才人物的交往中和从自己的许多经验中获得的和明确了的东西,铸成纯金属的小颗粒献给读者。这本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成的。在本书中;章节之间的外部联系不够紧密;不过,但愿它们并不缺乏内在联系。也许不久会出现一位伟大的人物,他给我们的不再是这些分散的颗粒,而是一整块没有杂质的纯金属铸块。
第一篇 论战争的性质
第一章 什么是战争
一 引言我们想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也就是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二 定义在这里,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只打算谈谈战争的要素一一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荒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况二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F 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所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即物质暴力( 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 是手段;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代替了上述目的并把官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认为,一定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象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来看。由于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益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感情和敌对意图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定义的标志,只是由于它带有普遍性,因为,甚至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但这种差别并不是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有这种差别,而只是大多数场合有这种差别。总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的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的影响,以致最后实际上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错误。
理论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战争既然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即使战争不是感情引起的,总还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而且关系的大小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应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
我们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论点: 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因此,交战的每一方都使对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样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 第一种相互作用) 四 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我们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还要指出,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
要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比按我们的要求作出牺牲更为不利,这种不利至少从表面上看应该不是暂时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较有利的时机而不屈服了。因此,继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引起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因此,如果要以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必须使敌人或者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不论说法如何,必须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它总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不能成为战争。这样,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在我们没有打垮敌人以前,不能不担心会被敌人打垮,所以我们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不得不象敌人那样行动,就象敌人不得不象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导致第二种极端。
( 第二种相互作用〉五 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要想打垮敌人,我们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应该使用多大的力量。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的乘积,这两个因数就是现有手段的多少和意志力的强弱。mpanel(1);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可作根据( 虽然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概略的估计。假定我们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大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强我们的力量。但是敌人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讲,它又必然会趋向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 第三种相互作用) 六 在现实中的修正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达到极端以前是决不会停止的,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个极端的东西,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因此;如果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经常不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趋向极端,就会陷入玩弄逻辑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游戏之中。如果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考虑一切困难,并且一定要按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无论何时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每一次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作法无非是纸上谈兵,一点也不适用于现实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容易求出的绝对数,我们仍然不能不承认,人的感情是很难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的。如果接受了这种支配,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这必然同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抵触,同时还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称的程度,这种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