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370-医经溯洄集-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入客于内。迫阳于外。或者虚阳之气。自作外热之状耳。非真热邪所为也。观仲景于里寒外 
热之证。但以温药治里寒。而不治外热。则知其所以为治之 
意矣。若果当急解其表。岂不于里和之后。明言之乎。且三阴寒病。既是杂病 
。何故亦载于伤寒论。以惑后人乎。其厥阴病篇诸条之上。又何故每以伤寒二字冠之乎。夫 
内经所叙三阴病。一于为热者。言其常也。仲景所叙三阴病。兼乎寒热者。言其变也。并 
行而不相悖耳。后人谓伤寒本无寒证。得非知常而不知变欤。然世之恪守局方。好用温热剂 
者。乃反能每全干寒证无他。其守彼虽偏。治此则是。学人能知三阴。固有寒邪所为之证。则 
仲景创法之本意。可以了然于心目之间。而不为他说所夺矣。或曰。伤寒之病。必从阳经郁 
热。而传三阴今子谓直伤阴经。即入阴经。而为寒证。其何据乎。予曰。据夫仲景耳。仲景 
曰。病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 
日愈。夫谓之无热恶寒。则知其非阳经之郁热矣。谓之发于阴。则知其不从阳经传至此矣。 
谓之六日愈。则知其不始太阳。而止自阴经发病之日。为始数之矣。仲景又曰。伤寒一二日 
。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夫得伤寒未为热。即为厥者。岂亦由传经 
入深之热邪。而致此乎。今世人多有始得病时。便见诸寒证。而并无或热者。此则直伤阴经 
。即入阴经者也。苟不能究夫仲景之心。但执凡伤于寒。则为病热之语以为治。其不夭人天 
年者。几希矣。 


阳虚阴盛阳盛阴虚论
属性:难经曰。伤寒阳虚阴盛。汗出而愈。下之即死。阳盛阴虚。汗出而死。下之而愈。嗟乎。其伤 
寒汗下之枢机乎。夫邪之伤于人也。有浅深焉。浅则居表。深则入里。居表则闭腠理。发 
怫热。见恶寒。恶风。头痛等证。于斯时也。惟辛温解散。而可愈。入里则为燥屎。作潮热 
。形狂言。谵语。大渴等证。于斯时也。惟咸寒攻下而可平。夫寒邪外客。非阴盛而阳虚 
乎 
。热邪内炽。非阳盛而阴虚乎。汗下一瘥。生死反掌。吁。是言也。谓之伤寒汗下枢机。其 
不然欤。惜乎释者旁求。厥义滋隐。外台秘要曰。此阴阳指身之表里言。病者为虚。不病者 
为盛。表病里和。是阳虚阴盛也。表和里病。是阳盛阴虚也。窃意阴阳之在人。均则宁。 
偏则病。无过不及之谓均。过与不及之谓偏。盛则过矣。虚则不及矣。其可以盛为和乎。故 
内经云。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且谓阳虚当汗。阴虚当下。乃遗邪气。而反指正气为言 
。得无晦乎。伤寒微旨曰。此阴阳指脉之尺寸言。尺脉实大。寸脉短小。名阴盛阳虚。可汗 
。寸脉实大。尺脉短小。名阳盛阴虚。可下。苟汗证已具。而脉未应。必待尺脉力过于寸而 
后行。下证已具。而脉未应。必待寸脉力过于尺而后用。窃意越人设难。以病不以脉。其所 
答也。何反以脉。不以病乎。且脉固以候病也。倘汗下之证已急。不可稍缓。待脉应而未应 
。欲不待。则惑于心。欲待之。则虑其变。二者之间。将从病欤。将从脉欤。吾不得无疑于 
此也。或诘予曰。仲景伤寒论引此。而继以桂枝下咽。阳盛则毙。矛气入胃。阴盛以亡之语 
。夫桂枝表药。承气里药。反则为害。是固然矣。然麻黄汤亦表药也。其不言之何欤。且子 
以阴盛为寒邪。寒邪固宜用麻黄也。今反举桂枝。又何欤。予曰。何不味仲景之言乎。其曰 
凡伤寒之病。多从风寒得之。又曰脉浮而紧。浮则为风。紧则为寒。又桂枝汤条。而曰啬啬 
恶寒。淅淅恶风。麻黄汤条。而曰恶风。夫风寒分言。则风阳而寒阴。风苟行于天地严凝凛 
洌 
之时。其得谓之阳乎。是则风寒常相因耳。故桂枝麻黄皆温剂也。以温剂为治。足以见风寒 
之俱为阴邪矣。但伤卫则桂枝。伤荣则麻黄。荣卫虽殊。其为表则一耳。仲景此言。但以戒 
汗下之误为主。不为荣卫设也。举桂枝则麻黄在其中矣。所谓阳盛即毙者。是言表证已罢。 
而里证既全。可攻而不可汗。所谓阴盛以亡者。是言里证未形。而表证独具。可汗而不可攻 
。由是观之。则越人仲景之本旨。庶乎畅然于其中矣。 


伤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属性: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所谓三百九 
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 
。则未遇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 
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 
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 
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 湿 霍乱阴阳易瘥后劳复病篇 
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 湿 霍乱阴阳易瘥后劳复 
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 
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 
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 
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瘥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 
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治。分为八篇 
。亦以数为计。继于阴阳易瘥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 
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 
阴 
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篇。注曰。一 
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 
可 
下编。注曰。四法。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 
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恐脱之也。又可吐篇。 
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十 
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 
,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 
甚多。而不可用。元HT 定间程德斋又作伤寒钤法。其自序曰。若能精究是编。则知六经传变 
三百九十七法。在于指掌矣。又曰。六经二百一十一法。霍乱六法。阴阳易瘥后劳复六法。 
湿 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 
五法。余亦以其说通计之。却止得三百一十八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中。尚欠七十八法。观其 
序文乃如彼。考其所计乃如此。则知其犹未能灼然以得其实数。而无疑也。故下文细数中。 
止重叙六经霍乱 湿 阴阳易瘥后劳复诸法而已。彼可汗不可汗等诸法。再不重叙也。近 
批 
点伤寒论者。何不考其非乃一宗其所钤字号。而不敢少易乎。余由是屏去其说。但即论之本 
文。寝食与俱。以绸绎之。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计之数。于理不通。而 
非仲景叔和之说矣。夫伤寒论仲景之所作也。至叔和时已多散落。虽叔和搜采 
成书。终不能复其旧。然则今之所传者。非全书也。明矣。后之昧者。乃不察此。必欲以全 
书视之。为钤为括断之曰。某经几证。某经几证以谓伤寒治法。略无余蕴矣。殊不知其间有 
论无方者甚多。至若前篇引内经所叙六经病证。除太阳少阴证。为后篇所有外。其阳明篇无 
目疼。少阳篇言胸胁满。而不言痛。太阳篇无嗌干。厥阴篇无囊缩。若此者。非皆本无也。 
必有之。而脱之耳。虽然。为钤括者胶柱调瑟。但知叔和之重载。而莫知其所以重载之意也 
。夫叔和既撰次于 采之余。复重载各篇方治。并诸可与不可方治者。非他。不过虑人惑于 
纷乱。故示之以简便而已。林亿乃弗解其意。遂不问重与不重。一概通数之。以立总目。 
何不观重载八篇之中。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条。为六经篇之所无。其余一百五十三条。皆 
六经篇已数过者。安有一法而当两数之理乎。虽程德斋去取。与林亿颇异。然亦五十步。笑 
百步耳。其不重数发汗后。并吐汗下后诸法。固为是矣。至于宜汗四十一法。却又俱是一法 
当两数者。与林亿所计何以异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见林亿所计细数。止闻三百九十七法之 
目。遂自就论中。寻而数之。欲以实其总数。然而卒不能实。故为此含糊之说。以欺后人。 
反又不逮林亿所言也。窃尝思之。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 
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覆其是非。以归于正。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 
易之定论。悲夫。余今于三百九十七法内。除去重复者。与无方治者。止以有方治。而不 
重 
复者计之。得二百三十八条。并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则庶或可通也。若 
以法言。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且如论证论脉。与夫谆谆教戒。而 
使人按之以为望闻问切之准则者。其可谓之法乎。其不可谓之法乎。虽然。六经之外诸条。 
其二家去取不同。固不必辨。然其于六经之中。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姑陈一二。如太阳病 
。三日。已发�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