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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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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他已经道出了变易是万有的基本规定。反之,爱利亚学派的人,有如前面所说,则
认“有”、认坚硬静止的“有”为唯一的真理。针对着爱利亚学派的原则,赫拉克利特
于是进一步说:
    “有比起非有来并不更多一些”。这句话已说出了抽象的“有”之否定性,说出了
“有”与那个同样站不住的抽象的“无”在变易中所包含的同一性。从这里我们同时还
可以得到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真正推翻的例子。对于一个哲学体系加以真正
的推翻,即在于揭示出这体系的原则所包含的矛盾,而将这原则降为理念的一个较高的
具体形式中组成的理想环节。但更进一层说,变易本身仍然是一个高度贫乏的范畴,它
必须进一步深化,并充实其自身。例如,在生命里,我们便得到一个变易深化其自身的
范畴。生命是变易,但变易的概念并不能穷尽生命的意义。在较高的形式里,我们还可
见到在精神中的变易。精神也是一变易,但较之单纯的逻辑的变易,却更为丰富与充实。
构成精神的统一的各环节,并不是有与无的单纯抽象概念,而是逻辑理念和自然的体系。

(b)定在(Dasein)

    §89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
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说明〕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
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绝没
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
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
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
盾,所以它就不存在。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没有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
根据太一〔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生与灭,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
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特定的
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无,但无中却包含有,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
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
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
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简单的自身统一的形式,或
可说,它也是一个有,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
一个环节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释: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
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
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
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
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
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
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
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限有或定在。
    限有最初显然表示经过变易或变化的意思。

    §90

    (α)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
的规定性就是质。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或
某物。——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附释: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量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
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
上仅仅是一个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
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原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
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象通过精神的质可以
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
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品格,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
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象刚才所说的诸原
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
    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
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完全为猜忌、恐惧种种情感所浸透,我
们很可以正确地说,他的意识可以规定为“质”。

    §91

    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相对于包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
实在性。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和某物。否定性只是定在的一种形式,
一种异在(Anderssein)。这种异在既然是质的自身规定,而最初又与质有差别,所以
质就是为他存在(Sein-euB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扩展。质的存在本身,
就其对他物或异在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释: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有如斯宾诺莎所说:
    “一切规定都是否定”Omnis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缺乏思想的人总以为
特定的事物只是肯定的,并且坚持特定的事物只属于存在的形式之下。但是有了单纯的
“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结了,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单纯的存在乃是纯全的空
虚,同时又是不安定的。此外,如果象这里所提及的那样,把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与抽
象的存在混淆起来,虽也有正确之处,那就是因为在定在中所包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
象只是隐伏着的。只有后来在自为存在的阶段,才开始自由地出现,达到它应有的地位。
——假如我们进而将“定在”当作存在着的规定性,那末我们就可以得到人们所了解的
实在。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
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于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
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
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
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
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
照这样来理解,则实在性便不致再与理想性不同了。这里所说的理想性立刻就会以“自
为存在”(EuBrsichsein)的形式为我们所熟识。

    §92

    (β)离开了规定性而坚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这只
会是对存在的空洞抽象。在“定在”里,规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时就规定性被设
定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种限度、界限。所以异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种不相干的东
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质: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变化的,因此
有限性与变化性即412第一部逻辑学属于某物的存在。
    附释:在定在里,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这个否定性就是我们所说的限度。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只是由于它的限度,只是在它的限度之内。所以我们不能将限度认
作只是外在于定在,毋宁应说,限度却贯穿于全部限有。认限度是定在的一个单纯外在
规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与质的限度的区别。这里我们所说的本来是质的限
度。譬如,我们看见一块地,三亩大,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但此外这块地也许是一草
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这就是它的质的限度。——一个人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
是一个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里dasein〕,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凡是厌烦
有限的人,决不能达到现实,而只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终其身。
    如果我们试进一步细究限度的意义,那末我们便可见到限度包含有矛盾在内,因而
表明它自身是辩证的。一方面限度构成限有或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
否定。
    但此外限度作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无,而是一个存在着的虚无,或
我们所谓“别物”。假定有某物于此,则立即有别物随之。我们知道,不仅有某物,而
且也还有别物。但我们不可离开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们只用脱离某物
的方式所能找到的东西,相反,某物潜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观化于别
物中。如果我们试问某物与别物之间的区别,就会见得两者是同一的,两者之间的这种
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来表示。与某物相对立的别物,其本身
亦是一某物。所以我们常常说:“某种别的东西”;同样,反过来说,那最初的某物与
被认作和某物特定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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