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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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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

(b)判断(Das 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
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
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
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
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
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
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
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
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
    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
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
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
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
或者更确切点说:
    “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
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
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
它自己同一的本性。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
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
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或
普遍性。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
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
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
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
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
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
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
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
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
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
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
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
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
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
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 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
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
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
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
然业已包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
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
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
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
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
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
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
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
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
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
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
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
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的;命题对主词有
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
等类似的东西。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
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说,“举枪!”等
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
了”,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
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
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

    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
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肉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
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
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

    在“个体是共体”这一抽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
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抽象的、无规定性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
“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然包含有主词的规定性,因而是特殊
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
差别而言,就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
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
    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
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
如何,这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
    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
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
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
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抽象的共体。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义。谓词也获
得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
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
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
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
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
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
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
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
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
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
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
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
“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
判断的进展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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