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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少有人说明理性是什么,理性的规定性是什么,尤其少有人想到理性和推论的联系。
事实上,形式的推论是用那样不合理的方式去表述理性,竟使得推论与理性的内容毫不
相干。但是既然这样的理性内容只有通过思维所赖以成为理性的那个规定性,才能够成
为理性的,所以这种内容之所以能够成为理性的,只有通过那种推论〔或三段论式〕的
形式才行。但推论不是别的,而是(如上节所述那样)概念的实现或明白发挥(最初仅
在形式上)。因此推论乃是一切真理之本质的根据。在现阶段对于绝对的界说应是:绝
对即是推论,或者用命题的方式来表述这原则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一切事物都是
一概念。概念的特定存在,即是它的各环节的分化,所以概念的普遍本性,通过特殊性
而给予自身以外在实在性,并且因此,概念,作为否定的自身回复,使自身成为个体。
——或反过来说,现实事物乃是个体事物,个体事物通过特殊性提高其自身为普遍性,
并且使自身与自身同一。——现实事物是一,但同时又是它的概念的各环节之多,而推
论便表示它的各环节的中介过程的圆圈式行程,通过这一过程,现实事物的概念得以实
现其统一。
附释:推论正如概念和判断一样,也常常单纯被认作我们主观思维的一个形式。因
此推论常被称为证明判断的过程。
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
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
到概念的统一。细究之,必然判断构成由判断到推论的过渡。在必然判断里,我们有一
个体事物,通过它的特殊性,使它与它的普遍性即概念联系起来。在这里,特殊性表现
为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这就是推论的基本形式。这种推论的进一步
发展,就形式看来,即在于个体性和普遍性也可以取得这种中介的地位,这样一来,便
形成了由主观性到客观性的过渡。
§182
在直接推论里,概念的各规定作为抽象的东西彼此仅处于外在关系之中。于是那两
个极端,个体性和普遍性,和作为包含这两者的中项的概念,均同样只是抽象的特殊性。
这样一来,这两个极端彼此之间,以及其对它们的中项的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同样被设定
为漠不相干地独立自存着。这种推论即是形式的理智推论,这种推论虽可说是理性的,
但没有概念。在这种推论里,主词与一个别的规定性相联系,或者说,普遍性通过这个
中介过程包括一个外在于它的主词。反之,在理性的推论里,主词通过中介过程,使自
己与自己相结合。这样,它才成为〔真正的〕主体,或者说,主体本身才成为理性推论。
〔说明〕在下面的考察里,对于理智的推论,按照通常的意义,予以主观方式的表
述。即按照我们作抽象的理智的推论时所采取的那种主观方式去表述。事实上,这只是
一种主观的推论。但这种推论也有其客观的意义:它仅足以表达事物的有限性,不过是
根据思维形式在这里所达到的特定方式去表达出来罢了。在有限事物里,它们的主观性,
作为单纯的事物性(Dingheit),与它们的特质、它们的特殊性是可以分离的,同样,
它们的主观性与它们的普遍性也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当这种普遍性既是事物单纯的质,
和此一事物与别的事物的外在联合,而且又是事物的类和概念时,也是可以分离的。
附释: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认推论为理性的形式的看法,于是有人便将理性本身界说
为进行推论的能力,同时又将知性界说为形成概念的能力。除了这种说法是基于一种肤
浅的精神观念,即把精神仅仅当作是许多彼此并立的力量或能力的总合以外,对于这种
将知性与概念排列在一起,将理性与推论排列在一起的办法,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
概念决不可仅只看作知性的规定,同样推论也决不可毫无保留地认为是理性的。因为,
一方面形式逻辑在推论的学说里所常讨论的,事实上除了单纯是一种理智的推论外,并
不是别的东西。这种推论实在够不上享受“理性形式的美名”,更够不上享受“代表一
切理性”的尊荣;另一方面真正的概念亦不单纯是知性的形式。甚且还可以说,概念之
所以被贬抑为知性的形式,乃是抽象的理智在其作用。因此又有人常习于将单纯的知性
概念与理性概念区别开,但这却不可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概念,而毋宁必须认识到这只
是表示我们的〔认识〕活动或者仅停留在概念的否定的和抽象的形式里,或者按照概念
的真实本性把概念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
必然性的抽象的对立面,那么,这就是单纯的自由的概念。反之,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
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同样,所谓自然神论提出的对于上帝的界说,
也仅仅是上帝的知性概念,反之,那认上帝为三位一体的基督教便包含了上帝的理性概
念。
(1)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
§183
第一种推论,如前节所指出,就是定在的推论或质的推论。其形式(一)为E—B—
A。〔E代表个体性(Einzelnheit),B代表特殊性(Besonderheit),A代表普遍性(A
llgemeinheit)〕。这就是说,作为一个个体的主词通过一种质〔特殊〕与一种普遍的
规定性相结合。
〔说明〕不用说,主词(小项)除个体性外尚有别的特性,同样,另一极端(结论
里的谓词或大项)除了单纯的普遍性外,也还有别的特性,这里都不加考察,只着重论
述它们所借以作出推论的那些形式。
附释:定在的推论是单纯的理智推论,至少就在定在推论中,个体性、特殊性及普
遍性各自处于抽象对立的情况来说,它确是一种抽象的理智推论。所以这种推论可以说
是概念的高度的外在化。这里我们有一个直接的个体事物作为主词;于是从这主词里挑
出任何一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并且通过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
遍的东西。譬如,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故这玫瑰花是有颜色的。
通常逻辑著作所讨论的大都是这类形式的推论。从前大家认这种推论为一切知识的绝对
规则,并认为一切科学的论断,只有经过这种推论加以证明,才算是可靠的。相反地,
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
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对此,
我们首先要指出,如果我们每一认识场合,都要炫耀这一全套形式的推论,实属多余,
且有学究气。但推论的各种形式却又同时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地在起作用。譬如,
当一个人于冬天清晨听见街上有马车辗轧声,因而使他推想到昨夜的冰冻可能很厉害。
这里他也可算是完成了一种推论的活动。这种活动我们在日常多方面的复杂生活中不知
要重复多少次。一个作为有思想的人,在他的日常行为里,力求明白意识到这类推论形
式当属不无兴趣,犹如我们研究我们有机生活中的各种机能,如消化、营养、呼吸等机
能,甚或研究那围绕着我们的自然界的事变和结构,也公认为极有兴趣一样。但我们无
疑地也须承认,我们无需先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然后才能适当的消化和呼吸;同样,
我们也并无须先研究逻辑,然后才可作出正确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是观察并描述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所谓推论的诸式)的主观意义的第
一人。他作得那样严密和正确,以致从来没有人在本质上对他的研究成果有任何进一步
的增加。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这项成就虽然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不要忘记了他在他自己
的哲学研究里所应用的思维方式,却并不是理智推论的诸形式,也不是一般有限思维的
形式(参看§189说明)。
§184
第一、这种推论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抽象特殊性的中项只是主词的
任何一种特性。但这直接性的主词,亦即具有经验的具体性的主词,尚有许多别的特性。
因此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性相联系。同样,个别的特殊性也可具有许多不同的特
性,所以主词可以透过这同一中项以与别的一些不同的普遍性相联系。
〔说明〕形式的推论之所以失其效用,由于流行的风气使然者多,由于洞见其错误
者少,而且还由于人们无意于用论证方式去辩明形式的推论所以无用的缘故。此节及下
节即在于指明这类的推论对于求真理是空疏无用的。
依上文所说,即可看出,利用这类的推论可以“证明”(象一般人所叫做的“证明”)
许多极不相同的结论。只须随便拾取一个中项,即可根据它过渡到〔或推论出〕所欲达
到的结论。但假如从另一中项出发,也可根据它来“证明”另一个东西,甚至与前此相
反的某种东西。一个对象愈是具体,它所具有的方面就愈多,亦即属于它的、足以用来
作为中项的东西就愈多。要在这些方面之中去决定哪一方面较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又须
建立在这样一种推论上:而这种推论坚持着某一个别的特性,而且同样也很容易为这同
一个特性寻出某一方面或某一理由,据此去证明它确可以算是必然的和重要的。
附释:虽说我们很少在日常的生活交往里时常想到理智的推论,但它仍不断地在实
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譬如,在民事诉讼里,辩护律师的职务就在于强调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