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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范围,经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范围予以改变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许可的延续,又称行政许可的延展,是指在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使原行政许可的效力得以继续的一种行为。
11。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特许程序。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2)认可程序。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3)核准程序。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4)登记程序。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
12。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因此,行政许可收费的设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2)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法定标准进行。
(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综上,只有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管理。
13。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形:①滥用职权;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资格条件缺陷;⑤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
(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
有些行政许可事项,如公共交通许可、公共设施经营许可等,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一经颁发即不得撤销,无论是其具有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不得作出撤销的决定。
(4)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撤销后会带来各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负担可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此种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则不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基于此种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为: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②依法予以撤销。
(2)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违反审查与决定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纪律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收费规则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收取费用的违法责任和处理费用的违法责任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情形:①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②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上述三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财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收取”表明收取行为合法并且已经将收取的费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占有之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没有将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而是采取了违法处理国家资金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法律责任:①追缴违法处理的费用;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为: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授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活动的总和。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现实损害。例如,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增加了申请人的支出,致使当事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8)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得到受理或者授予行政许可;
②给予警告处罚;
③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1年。
(9)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只要构成了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②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
③刑事处罚。对《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作出司法决定。
(10)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形:①非法转让行政许可;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③危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认定和处罚。
(11)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