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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间断电源装置配套的整流器容量,应不小于需要容量与蓄电池直供的应急负荷之和。
6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本体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正常运行时,不间断电源UPS的噪声不应超过80dB,小型设备不应超过85dB;
2)在电网供电正常时,不间断电源EPS应静止无噪音。当电网无电由EPS供电时,其噪声应低于55dB。
6。4。4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内整流器的负荷较大时,应注意高次谐波对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电压波形、配出回路保护及对供电电网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吸收高次谐波的措施。
6。4。5 不间断电源的系统设计时,其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4。6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
1 不间断电源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备用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其机组不应做旁路电源。
2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应符合国标《半导体电力变流器》中第4。1。1条关于交流电网的规定。但下列各点应以本规范为准:
1)交流输入电压的持续波动范围如无其他要求,规定为±10%;
2)旁路电源必须满足负荷容量及特性要求;
3)总相对谐波含量不超过10%。
3 当不间断电源设备,交流输入侧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调压变压器。
4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5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输入、输出回路宜采用电缆。
6。4。7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
1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池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 不间电源装置室与蓄电池室应分开设置,在不间断电源装置附近应设有检修电源。
3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使室内温度宜在5~30℃,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
4 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等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柜顶距天棚净距为1。2m;
2)离墙安装时,柜台维护通道为1m;
3)柜前巡视通道为1。5m。
5 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布置在有架空层地板的房间内,柜底部及周围应采取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柜内的措施。
6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的控制电缆,应与主回路电缆分开敷设。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控制线应采用屏蔽线或穿钢管敷设。
7 不间断电源装置可采用共用接地。当N线断开时,还应考虑重复接地。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50Hz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及容量并适当考虑今后几年中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7。1。3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操作安全,人身安全,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5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6 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一、二级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宜不低于总回路的25%。
3 由公用电网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作用的保护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可以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而树干式系统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选用带保护的开关。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用建筑配电系统
1 配电系统应满足安全、可靠计量、维修、管理的要求。照明与电力应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
2 电缆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源箱宜放在室内,当有困难设在室外时要选室外型电源箱。
3 对于用电负荷较大或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各层或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混合方式。
7。2。2 高层公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
1 高层公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供电安全、可靠、计量、维护、管理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应分别自成系统。
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直接供电。
3 高层公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应视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以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以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引至各层配电箱;
3)采用分区树干式以适应不同功能区域或用电设备的要求。
4 高层公用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
5 高层公用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7。2。3 各类建筑对低压配电系统的要求
1 学校
1)从市政低压电网取得电源的学校,应设置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面积根据要求来确定,并应设在便于维护、管理的地方。
2)学校的低压供电应将电力及照明分别设置独立系统,需要计量的应设置计量表计。
3)学校的低压配电系统应按不同功能、使用要求、负荷性质、重要程度、管理和维护方便确定。
4)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开关,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开关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开关。
5)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考虑安全可靠、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
6)配电系统支路宜按以下原则划分:
——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开;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应设单独支路;
——教室内照明用电与插座电源分开不同支路;
——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开关。
7)学生宿舍或公寓式单身宿舍应设置计费电表。
2 博物馆、档案馆
1)藏品库房、档案库房等库区的总电源开关统一安装在库区总门之外,每间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2)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暗敷方式,古建筑改造可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明设。
3)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3 综合医院
1)综合医院的低压配电系统应根据其负荷等级、功能分区、管理维护方便的原则来确定。
2)医疗设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稳压滤波等措施。
3)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由专用低压回路供电。
4)医院的电力、照明设备应分开供电,需要计量的应装置计量装置。
5)手术室、急救室等不能中断供电的用电设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只能报警不得切断电源。对防护措施要求严格的手术室、急救室,宜采用局部IT系统供电(隔离变压器供电),IT系统必须设置绝缘监视装置。
7。3 特低电压(ELV)配电
7。3。1 特低电压分类
1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直流120V的为特低电压。
2 特低电压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和功能特低电压(PELV)。
3 由于安全上的需要而采用的特低电压,称为安全特低电压。仅仅由于功能上的原因采用的特低电压,而不能或不需要在安全保护方面完全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要求时,称为功能特低电压。
7。3。2 特低电压电源的几种组成形式
1 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采用加强绝缘层或接地屏蔽层隔离开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如具有等效隔离绕组的电动发电机。
3 电化电源(如蓄电池)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它电源,如柴油发电机。
4 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以保证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或者,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如果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交流50V时,则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交流50V的规定电压。
7。3。3 特低电压配电要求
1 安全特低电压与功能特低电压系统的回路导线必须与其他带电回路的导线物理上隔离,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除外:
1)SELV和PELV回路的导线在基本绝缘外包复封闭的非金属护套。
2)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必须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开。
3)电压不同的回路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或其它成组的导线内,但SELV和PELV回路的导线应单独或集中地绝缘起来,其绝缘水平应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考虑。
2 SELV和PEL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2)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3)插座不得设置保护触头。
3 安全特低电压回路要求:
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或其它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2)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与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