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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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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前提下,进行隐性采访,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并没有对“侵害”公众利益的程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果说,有人在这个情况下,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旗号,肆无忌惮的滥用隐性采访、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出现该怎么办?    
    日本有一个偷拍的纪录片,偷拍的地点是在一个“风月”色彩的娱乐场所的洗手间,出现的画面里基本上都是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年轻女性——在洗手间里的大镜子面前整理容颜的、打电话勾引别人老公的……各种形态各异的女人们在这里把自己曝露得一干二净。虽然此片在播出后极大的满足了观众的偷窥心理。    
    前些日子,在社会上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陈杰人事件”,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陈杰人是中国青年报的一名记者,因写了一篇暗访报道《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而被开除。开初原因:陈在文章中出现的‘湖北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这严重伤害了湖北省高校女大学生的感情,损害了大学生形象。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在文章中所写的这个比例是否属实,但是其中存在的一点我们必须引起注意,那就是,如果女学生卖淫现象存在,是不是属于“公众利益”的范围?陈杰人的这一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这些女性的隐私?现在“公众利益”的界限还很模糊,个人理解事物的角度不同,意见也不相同。我们很难从中评定谁孰谁非。    
    从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角度讲,对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现象,记者一般不宜随便使用隐性采访,即使使用,也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尚无定论。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关键是对于社会心理的把握……社会心理的另一变化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意识也在增强。这就使报道必须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否则,受众在‘推己及人’的考虑中会对媒体的无所顾忌心存反感。” 从长远看,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促进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并非一“曝”就灵。如果记者滥用偷拍偷录,并且在播放时不做任何技术性的处理,置对象于“众目睽睽”之下,就会对其造成过度伤害。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人人自危、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    
    的确,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这类的偷拍,不但没有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严重的侵害了人们的隐私,新闻记者不应采纳与效仿。    
    4。  暗访行为是“撒谎”和“欺骗”因此不可为之。    
    有人说,目前中国的社会状况与上个世纪鲁迅所说的是一个“瞒”和“骗”横行并无二致,公民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社会机制在一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氛围中运行。此话有理,而作为社会监测器的新闻媒体如果也习惯于用隐性采访这种不公开、不坦诚的手法获取新闻信息,不论其理由如何冠冕堂皇、光明磊落,也难免使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使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媒介的公信度。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    
    前文我们提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一则偷拍新闻,在播出之前,编导恰当的剪辑掉了一些过分的黄色淫乱对话,既揭露了丑闻,又恰到好处,而不久另外一家电视台播出的黄赌毒曝光节目就不甚妥当了——某电视台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女的脱衣镜头被观众一览无遗。这样的暗访,观者汗颜、同行不齿。    
    保证新闻的真实、新鲜是记者在考虑采访手段之前必须先考虑的内容。隐性采访虽然也是采访手段之一,但应当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记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应当考虑是用一种相对合适的隐性采访手段来获取新闻。     
    三、对于隐性采访持中立的态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    
    我国目前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评价,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今天,隐性采访已被新闻界看作是记者深入采访的一种标志”。 隐性采访只是新闻采访方法的一种,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    
    我们大家都知道,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法来采访新闻。”而不能事情不分大小、情节不分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对于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    
    1.为了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或不道德行为,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对于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和不道德行为进行采访时,假若记者公开身份或公开采访意图,就难以拍到具体真实的事实,而对这些现象进行舆论监督与批评,只有抓拍到真凭实证才能令人信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电视记者可以谨慎地使用隐性采访的方式。    
    2000年冬季,哈尔滨电视台《早安哈尔滨》新闻节目中播出连续报道《雪天,出租车拒载现象严重》,出租车司机随意拒载乘客的大量真实画面,全部为记者采用了偷拍式的隐性采访的方式抓拍得到;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的《天之骄子上大学》中,有大量反映用公车送孩子上大学的镜头。如果记者当时向采访对象吐露真实的采访目的,结果可以想象。记者在采访时隐去了采访意图。在采访现场,记者因为隐去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被摄对象才会对记者吐露实情,对诸如“车是不是来送学生、车是哪个单位的、这样送学生费用怎么收”等问题都作了如实的回答(比如:“专程来送学生”、“是单位领导派的车”等等)。这些真凭实据在整条报道中起到了作用,如果没有这些靶子,后面的批评就会无的放矢,也会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部分第5节 隐性采访是非大论争(5)

    2、抓取罪证。在拍摄违法犯罪活动时,为揭示犯罪活动、避免采访危险,可使用隐性采访。    
    比如采访毒品交易、买卖假文凭、私刻公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如果记者公开身份和采访目的,那么,不仅不能采访到需要的素材,还可能遭遇生命危险。    
    记者采访遭到阻挠、被殴打、被抢机器,这样的新闻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来两三条。2003年11月,发生在山西省保德县的一起殴打记者事件令人扼腕叹息:    
    保德县一家小型焦化厂厂长及其企业的工人张某,带头围攻和殴打随国家环保总局来厂暗访违法排污情况的中央电视台记者,抢夺这名记者的证件和携带的摄像机,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事情发生在这天11月12日下午,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徐向宇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执法检查组在保德县调查当地区域严重污染、非法排污情况,的进入保德县兴旺庄宣宝联营焦化厂。在进行暗访录像时,徐向宇被厂长康贵成拦下,粗暴地揪住记者的衣服,强行要记者把摄像机交出来。当徐向宇出示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证件之后,他看了一眼便扔在地上,还是强行夺走了摄像机,并下令工人殴打记者。一名工人拿了一根铁锹把朝记者身上打,还有的工人用煤块砸,并嚷嚷让记者下跪,当时有四五十名工人在现场围观。事态紧张,同行的国家环保总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才制止了此事继续恶化。     
    3.在公共场合为保证采集的形象素材生动真实,避免镜头前的紧张和不自然,在不针对个人的前提下,电视记者可慎重选择隐性采访。    
    如拍摄市井日常生活画面以及广场、街道等公众场合的镜头时,记者可以隐蔽摄像机拍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偷拍可以产生一种幽默的娱乐效果。日本儿童节目《大追踪》,拍摄了一些3岁至5岁的儿童第一次出门去为家里买东西的过程,从中寻找童真童趣。在这些节目中,编导们为保证孩子们在镜头前的自然和真实,采取的都是偷拍方法,他们用几台摄像机,前后左右地偷偷跟踪孩子进行拍摄,有的摄像机伪装在自行车上,有的藏在皮包里。通过这些隐性拍摄得到的素材,能够真实地记录孩子们的各种稚态,因而使节目妙趣横生,深受观众的喜爱。    
    4、在正面报道中使用电视隐性采访,具有特别的效果。    
    如果被采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电视采访,他们在镜头前的表现会比接受正式采访时表现得更真实自然。《焦点访谈》的记者为了报道有关北京自行车失窃的新闻,冒着严寒在地铁站等候了几个晚上,抓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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