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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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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国道上(山西省黎城县境内)。    
    民警刘代江拦车罚款。    
    记  者:多少钱?    
    刘代江:20。    
    记  者:给10块算了。这是什么钱?    
    刘代江:来,来,你下来我告诉你。    
    记  者:你给我写上吧。    
    刘代江:我给你写的有啊!    
    记  者:照顾一下吧!    
    刘代江:再来20!    
    记  者:谢谢。    
    刘代江:拿来!    
    记  者:你照顾一下吧,好吗?    
    刘代江:快点!    
    记  者:空车,谢谢。    
    刘代江:40!    
    民 警:往前走一下,好不好!    
    司 机:算了,再说就揍我了,我给他40块钱算了。    
    拿着这样一张罚款单,记者辨认了半天,也没搞清圆珠笔写的罚款原因到底是什么。    
    《罚要依法》报道中刘代江吼出那两句“20”、“40!” 的画面,从此成了曝光“三乱”的经典影像。记者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装扮成会计的模样,与驾驶室外的违法交警讨价还价。提问不多,但完全符合随车会计的身份,没有掺杂记者的任何评价,将违法交警蛮横粗暴、强取豪夺的“原生态”展示无余。在积极而适当的角色扮演中,记者同样很好地坚持了新闻客观性原则。    
    三、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争:永不终止的口水战    
    新闻自由按传统新闻理论的界定涵盖言论和出版自由。“研究采访权、报道权等属于新闻媒介特有的问题时,使用新闻自由加以概括,比起出版自由来说行文上更自然一些。”新闻自由中比较重要的内涵包括创办权、采访权和报道评论权。“采访权是指新闻媒介为报道新闻而接近信息源的权利。”“报道评论权在诸项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其他权利可以说都是为了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 目前“新闻自由”一词正式进入中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仅见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部《基本法》。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求新闻工作者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新闻责任理论被认为肇始于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之后,美国学者施拉姆等人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正式为社会责任理论定名。    
    关于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争辩由来已久,目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新闻自由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且这种自由的最后边界定为道德责任,但是,对于“责任是什么”、“怎样负责”、“为谁负责”这些基本问题仍然莫衷一是。     
    关于隐性采访的评论也存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有研究者认为,隐性采访是基于我国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自由”和第41条“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及有关新闻出版法规 的概括式授权,是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另有研究者认为,正当的隐性采访活动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依法进行的采访、报道活动,如果隐性采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既不符合“新闻自由”的理念,也不在授权之列。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中,双方均认可这样的观点:“在一系列禁止和限制的前提下,确认新闻记者享有秘密采访也就是隐性采访的权利,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种“禁止和限制”的依据主要来自现有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二部分第7节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

    一、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原则    
    记者在将隐性采访用于报道新闻时,所达到的效果和运用的手段极易引发人们的争论。运用隐性采访是正当抑或不正当、应该或者不应该,是一种善意或恶意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本文试从社会公认的伦理观角度来寻求答案。    
    如果要对隐性采访行为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评判,那么,我们就应明确“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的基本定义或判别标准。在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正当与不正当”,即道德善恶,是从属于善恶的,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道德善或者正当;相违者即为道德恶或者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可以理解为:“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在行为领域,应该与善或正价值不过是客体对主体的同一效用的不同名称,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要论证隐性采访能否成立和在什么条件下成立,首先要论证隐性采访行为是不是应该的、善的或具有伦理意义上的“正价值”的。根据以上对于三个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报道的事实是什么→记者报道的需要、欲望、目的→应该、善、价值    
    这种推理的逻辑可以表述为:    
    大前提:报道的事实是怎样的小前提: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什么    
    两前提的关系:报道的事实(符合/不符合)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    
    结论: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这种推理逻辑应用于隐性采访,可表述为:    
    大前提:记者实施隐性采访及其产生的结果    
    小前提:记者和社会的需要、欲望、目的(这里主要指道德目的,如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两个前提的关系:隐性采访行为及其结果与记者和社会的道德目的的关系(符合/不符合)    
    结论:隐性采访的道德规范(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从以上的逻辑推断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隐性采访行为及结果与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目的相符,那么这种隐性采访就是应该的;如果不相符,则隐性采访就是不应该的。而做这样的逻辑判断,关键在于我们对隐性采访行为事实的认识和对道德目的的确认,这将影响我们所假定的前提的真伪,不同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    
    二、确定一个标准:隐性采访是否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一般而言,新闻采访最直接的目的是采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真相)并进行报道,它和人们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是一致的。而隐性采访通常是在运用其他采访手段难于或不能获得真实新闻时采用的获取真实新闻的一种行为手段,即隐性采访的直接动因也源于采集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真实事实,由此则衍生出许多具体的目的,如: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揭露黑幕以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责;引发轰动效应;满足观众知情权;制作精彩节目以提高收视率;避开说情保播出:保证采访安全等。    
    这些目的中可以综合概括为:利己(做好工作、引起轰动、收视提高等可使个人和单位得到名誉和利益)、利他(提供真实情况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害他(揭露被访者的不法行为并予以阻止),这里出于害己目的的隐性采访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这样,隐性采访就不可能进行,我们关于央视的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把隐性采访的初衷定为“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并经常考虑安全因素,这都是出于利己目的的考虑。    
    而作为手段的隐性采访,其效用至少包括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内容:利己(如完成采访任务)、利人(如实现社会公正,满足公众知情权)、害己(如欺骗导致信誉度下降,受到被访人的拒绝、报复和恐吓)、害人(如在采访中欺骗被访人,造成侵权)。    
    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会受到许多意想不到因素的影响,而且,隐性采访行为往往是多种行为方式的叠加,最终会由多种行为的“合力”产生的事实和结果,种种行为代表的利益掺杂其中,这也使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比较困难。    
    三、 隐性采访手段是否具欺骗性    
    2003年10月,美国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控告英国《Hello!》杂志雇用狗仔队摄影师私闯他俩婚礼偷拍照片的官司,由伦敦高等法院判定夫妻胜诉。    
    2000年,泽塔琼斯夫妇在纽约Plaza大饭店举行婚礼。他们将婚礼的照片版权以100万英镑独家卖给英国的《OK!》杂志,不料《OK!》的对手《Hello!》杂志抢先刊出未经授权而且品质欠佳的婚礼照片,使得这对夫妻气愤不已,因而一状告上英国法院,要求《Hello!》赔偿60万英镑,弥补他们的商业及精神损失。同时,《OK!》杂志也经由法律程序,要求《Hello!》杂志赔偿175万英镑,以弥补《OK!》因销售量下降所蒙受的损失。     
    伦敦高等法院前天宣判泽塔琼斯夫妇胜诉,《Hello!》杂志需赔偿影星夫妇14600英镑。另外,《Hello!》赔偿《OK!》1033156英镑的损失。     
    上文这种不惜侵犯他人隐私、公然违法偷拍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西方国家。正如前文所述,隐性采访的最直接目的是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信息,这和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并无矛盾。但隐性采访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对被访者隐瞒采访的身份、意图或工具,显然,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方式可能构成对社会和他人(被访人)的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有违新闻职业诚信原则,对社会已建立的秩序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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