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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微尘以上和合粗色是所缘缘。
以极微为“缘”,微尘以上的粗色为所缘,于是似乎就满足了“所缘缘”的条件。
真谛译文:
识似聚起,不从彼生;
聚无有体,譬如二月。
若尔邻虚聚应是境,如聚识起故,虽复如此,如其相起,识不从此生,是故聚亦非尘。何以故?若尘能生识,似其体相可信为尘,何非实有故?譬如二月由眼根乱,识似二月起二月非,识境界实无有故,聚亦如此,离邻虚无有实体故,聚非识境界。22
玄奘译文: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23
前面已说极微不能作所缘缘,那么,微尘以上的和合粗色是否可作“所缘缘”呢?一样不可以!这些和合粗色虽然能为眼等五识的所缘,但是和合粗色离开了邻虚或极微,是没有真实体性的,是和合的就应没有实在的自体性,五识上的和合粗色如有翳的眼根错乱所起的眩翳相,即幻现的第二月,没有实在性,它不能作为生起眼等识的“缘”,似乎仅有充作“所缘”的这一点,所以,微尘以上和合粗色聚色也不能充作“所缘缘”(尘境界)。
3、小结极微及微尘以上和合粗色是“所缘缘”不成。
真谛译文:
由此二义,外物非尘。
是故外尘,由此二义,非识境界,一一分不具故。24
玄奘译文: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25
由上可知,极微仅可容许有“缘”义,而无“所缘”义,微尘以上和合粗色仅有“所缘”义而无“缘”义,二者都各自“互阙一支”,所以,外在的极微及微尘以上和合粗色,都不是眼等五识的“所缘缘”(尘境界)。
(二)、破已集的一一极微上有所谓的和集相是所缘缘
1、述新萨婆多正理师对古萨婆多毗婆沙师的修正意。
新萨婆多正理师为了避免极微及微尘以上和合粗色,作“所缘缘”各自都有“互阙一支”的过失,于是就说已集的一一极微上有所谓的和集相是可以作为“所缘缘”的。将实有极微与和集相混成一体来讲“所缘缘”,于是那就似乎避免了或者说是消除了因“和合”而成假的问题。
真谛译文:
有说邻虚,聚成万物,
识似彼起,故立为尘。
有诸师说:是邻虚聚集成万物,有多种相具足,立此为境界,何以故?有别相能生证智,非但邻虚及邻虚聚。是故于邻虚及邻虚聚中,有相为六识作境。26
玄奘译文: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27
有新萨婆多正理师认为,邻虚或极微聚集成山河大地中的万事万物,聚集成微尘及以上 的种种粗显色,所有这些种种粗显色或山河大地中的万事万物,这些和合粗色,在已聚集的彼此相资的一一实有极微上,就应该是种种实有性的“和集相 ”(邻虚聚 ) 。这样各个实有极微上的实有性的“和集相”,此极微上的种种“别相”,就“能生证智(眼等识)”,就“各 能 发生似己相识”。所以 无一极微不是处于聚集中的极微,那具有种种大相——“和集相”的一一实有极微,是既有“所缘”义,又有“缘”义,有“和集相”的实有极微是可以充作眼等识(六识或五识)的“所缘缘”(尘境)的。
2、斥新萨婆多正理师所救:
真谛译文:
邻虚体相,若是实有,
识不似故,非境如尘。
邻虚相者非尘,譬如坚等,邻虚中有坚湿热动触,此物实有,非眼识境界,眼识不如其起故。28
玄奘译文: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 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29
实有邻虚或极微上的实有性的“和集相”,就如象极微上的“坚湿暖动”等相一样,这“坚湿暖动”等相是实有的,其实有性只可容许作五识的生缘性,仅有其“缘”义,但却不能作为眼等识的所缘,所谓已集一一极微上的众多“和集相”也是这样,正因为彼新萨婆多正理师认为它是实有极微上的实有性的“和集相”的缘故,在眼等识上就应没有其“似”相,没有彼相,彼此都共许邻虚或极微是不能见的,所以,有所谓实有“和集相”的一一实有性的邻虚或极微,也是不能充作“所缘缘”(尘境界)的。
3、指出新萨婆多正理师“眼等识缘已集的具有所谓众多‘和集相’的一一实有极微”的过失:
真谛译文:
邻虚若尘,则识无别。
邻虚中万物亦如此,何以故?邻虚者于万物中若生识,是识则无差别,以万物中邻虚无有异故。30
玄奘译文: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失: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31
若那具有所谓实有“和集相”的一一实有性的邻虚或极微,是“所缘缘”(尘境界)的话,那么,眼等识缘于山河大地中的形别的万事万物(识),其所得之“相”( 瓶瓯等觉相)都应该没有差别,是一样的,因为缘形别的万物中的一一实有极微上的种种“和集相”,亦即是缘万物,而万物中的极微或邻虚的种类与数量32都是一样的。所以 ,新萨婆多正理师执“眼等识缘所谓已集一一极微上的众多‘和集相’”,那就会导致有与万事万物的形别的千差万别性的事实相违的过失。
4、新萨婆多正理师意对“眼等识缘形别的万物没有差别”的过失之设救:
真谛译文:
若言相异,则识不同,
异相在假,故体非真。
邻虚体量,众处无别。
若汝言由相差别故生识异,瓶等诸物相貌不同,缘此相故起识有异。是义不然!何以故?如此相貌差别,于瓶等假名物中不无,于邻虚实物中则无。邻虚体量不异故,于万物中邻虚体量,所谓圆细无有差别。33
玄奘译文:
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在假非实。34
新萨婆多正理师设救,眼等识缘已集的具有所谓“和集相”的实有极微,说不上与万事万物的形别的千差万别性的事实是相违的,反言之,万事万物的形别的千差万别性,对万事万物中已集的具有所谓“和集相”的实有极微的眼等识上的所缘(识或别觉相),不会使得它们彼此也是各各差别的,缘形相各别的任意一物的“极微”都应是没有差别的。
若如唯识那样彼此之间可以前后推导,其道理是不对的!因为万事万物的千差万别性的种种形相别相(异相或项等别形),唯在瓶等这样的和合假法上才有,“于瓶等假名物中不无”,在邻虚或极微这样的实有物中是没有的,不存在的,“于邻虚实物中则无”;彼唯识不应认为“极微”还有差别形相的存在,所有万事万物中的“极微”,其体量都是不异的,相等同的,“ 于万物中邻虚体量,所谓圆细无有差别”。若唯识认为瓶瓯等的能成“极微”还有形量的差别,那么,这等于放弃了“极微”本是“微细圆相”的双方的意许。所以,应当知道“别形”仅是在瓶瓯等假和合法上才有,不在有“和集相”的实有的邻虚或极微上。
5、破新萨婆多正理师的设救。
真谛译文:
若除邻虚,万识不起,
是故万物,悉是假名。
是故万物相貌非是实有,是假名有。是假名相者,谓瓶等诸物。若除邻虚, 似瓶等识不生故。实物者,若析相应法,似实物识不灭,如未析时于瓶中五尘识生,析竟,五尘识亦不灭,故五尘等是实有。35
玄奘译文:
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36
新萨婆多正理师,就万物的“形别”之“在假而非在实”,来讲眼等识缘“形别”万物跟眼等识缘有“和集相”的极微是不一样的,因“形别”仅是在瓶瓯等假和合法上才有,不在有“和集相”的实有的邻虚或极微上,这是完全把“形别”的瓶瓯等假和合法与极微之间的关系给割裂开来了。瓶瓯等万事万物,一切都是和合的假法,是假名相,不是真实不变性的实有之物,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要清楚,一切万物都是由极微来形成的,就是将瓶瓯等万物分析至物质色之极少,“形别”的瓶瓯等万物中仍还有“极微”,因此,若离开了邻虚或极微,眼等识对瓶瓯等万物的种种“形别”之觉相就必定生不起来,“彼觉定舍”,“似瓶等识不生”。所以,新萨婆多正理师的设救是不对的,不正确的。
至于说到万物的“形别”之“在假而非在实”,若就实有物来讲,对实有物的假和合相应法,在分析时与未分析时,对具有似实物相的眼等识,都是没有丝毫影响的(不灭)。这就如象 眼等识上的色声香味触五尘相,析未析时,不会影响各自具有色等 相的眼等识的生起(亦不灭),“故五尘等是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