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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收入指南-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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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
目    录
一、基本要求五、提供劳务
二、本准则涉及的范围六、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三、本准则的定义七、收入的披露
四、销售商品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 
    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 
    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 
    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企业应及时结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结转成本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收入确认的同一会计期同,相关的成本必须结转;第二,如一项交易的收入尚未确认,即使商品已经发出,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结转。 
    商品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结转的商品实际成本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在结转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同时,还应结转售出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将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成实际成本。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收入和相关成本、税金。 
    企业的收入种类很多,如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为取得这些收入均需发生相关的成本和税金等。为了准确反映每一重大类型的收入和相关成本、税金等,企业应按以下原则设置相关的收入、成本、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应按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分别设置收入、成本、税金科目。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主营业务是企业的重要业务,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应重点加以核算。因此,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负担的价内流转税及应上交的有关费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上述科目应按商品的品种、劳务或业务的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以详细反映每一重大交易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的信息。 
    附营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附营业务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的交易,可统设“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属于企业附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 
    2、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收入、成本和税金科目。 
    为了更加清晰、明了地核算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使科目名称与主营业务的内容更加贴近,企业也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收入和成本科目,或按每一重大类型的主营业务分别设置收入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例如:工业企业可设置“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可设置“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种类分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核算。“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存款或贷款的利息收入,例如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企业在银行存款等形成的利息收入,银行向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例如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等形成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同时设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科目,分别核算与上述收入相关的成本。
二、本准则涉及的范围
本准则只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等项交易中形成的收入。 
    建造合同、投资、债务重组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应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将作另行规定。
三、本准则的定义
(一)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因固定资产是为使用而不是为出售而购入的,将固定资产出售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这里所指的以商品或劳务抵债不包括债务重组中的以商品抵债。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因此,本准则将收入定义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二)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买方2%的折扣,用符号“2/10”表示,在20天内付款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用符号“1/20”表示,在30天内付款,则不给折扣,用符号“n/30”表示等。 
    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还会发生另一种折扣,即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或买主每买10件送1件;再如,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而进行降价销售,降低的价格也属于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相比,主要有两点区别: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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