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腹莶贡ㄓ泄乇涓谌荩怀鞘薪ㄉ璧蛋腹萁拥奖涓谌莺笥笆倍杂泄匚募行薷摹�
第十五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档案依照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联合颁布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部门,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城市已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和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