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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直击中国教育底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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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的新闻里称“学生一个都不少地上课去了”。    
    家长们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他们曾自发组织起来要说法。他们先后找过律师、法院、海城市政府信访办。在海城市政府秘书处与家长们搞的一个见面会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反复申明让孩子喝豆奶是响应上级号召,说豆奶对孩子身体有好处,可以补钙。对于家长疑问的焦点,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正面答复,只是承认事件与豆奶有关,但仍反复强调,豆奶没毒。    
    家长也曾到海城市卫生防疫站要检验结果,对方表示,细菌需要培养,又说必须送到铁岭市去化验。可是,家长等了几天,细菌培养结果始终没有出来。    
    在此次采访中,《大连晚报》记者引用海城市卫生防疫站的说法称:“3000余名学生基本上已经痊愈,都回去上课了。”    
    至此,中毒学生的人数已达到3000余名。    
    当海城豆奶案在全国一些重要媒体陆续曝光后,中毒人数一度又突破了这个数字,被传为“近4000人”。在这个压力下,4月9日,海城市政府正式对外宣布,自3月19日当地八所小学的学生课间饮用豆奶引起不良反应以来,截止到4月8日晚,共有2500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    
    这一恶性事件立即引起了国家教育部的高度重视。教育部责成辽宁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并重申,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如此重大的突发事件,为何等了这么长的时间海城方面才正式对外宣布?为什么一直没有上报?    
    4月10日,海城市政府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记者表示:“事发第二天,我们就上报了鞍山市。”当有记者追问:“为什么没有上报卫生部?”他回答:“因为先期豆奶检测没有问题,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是食物中毒,所以没有上报。”    
    如此大面积的学生在饮用豆奶后突然同时发病,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很可能是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国家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    
    在我看来,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疫情,以及恐怖活动等不同类型的重大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发布和报告方式。    
    在海城豆奶案后,我查询了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后发现,现行法律规章对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者规定有系统的处罚条款,但延报瞒报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应有的严厉处罚。例如,我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只针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矿山,对于私人投资矿山责任人员的处理连行政处分也没有规定。而且,在目前的刑法中,对瞒报事故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由此可见,修改和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2003年4月9日,“海城豆奶案”在鞍山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海城豆奶案已经画上了句号,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却因此受到了重创。《中国青年报》2003年4月28日报道说,由于海城市3000余名学生饮用了由非定点企业生产的豆奶而导致中毒,目前,上海、绵阳等一些省市出于保险起见,把属于另一系统、安全保障没有问题的“学生饮用奶”也拒之门外。    
    对于一些城市因违规企业生产的豆奶发生问题而“迁怒”于学生奶的情况,专家解释说,由于人种问题,约有20%的中小学生在饮用牛奶时会产生“乳糖不耐”症。但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每天饮用牛奶,这种症状会逐渐减轻。有些人认为,城里的孩子经常饮用牛奶,无需再在学校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这是对科学的不正确理解。现在推广的学生奶容量只有200克,距离每日饮奶500克的理想值还差很多。而且,半数以上的孩子没有每天饮奶的习惯,他们生长所需的钙质缺乏固定的补充来源。因此,安全、稳妥地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话虽这么说,可时至2004年4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很多地方依然阻力重重。    
    


第3章 呐喊4 荒唐之举——校规能蔑视国法吗

    15岁的陈雨静静地躺在铁路医院病床上:一周前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陈雨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这事的性质原本不难认定,但陈雨与张强的关系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他们在耍朋友,这种情况下能叫舍己救人吗?”部分学生说。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也称,二人违反校规耍朋友,并且晚上出去玩耍,陈雨是否舍己救人,校方称不敢下这个结论。    
    只要是上过学的人,就都应该懂得校规与国法的威力谁比谁更大。毕竟,国法森严,任何人也没有权力违反它。否则,便会受到严厉制裁。然而,现如今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那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校规却敢于公然挑战国法,在有些地方,还发生了校规的威力大于国法的事情。    
    2003年7月23日,《武汉晨报》的一则消息震动全国:湖北省2003年的高考文科状元周迅因为不符合2003年高考报名条件而落榜了。19岁的周迅,16岁时就被保送至中国科技大学,2002年秋天离开中国科技大学,回到家乡“转行”到文科复读,2003年高考以638分位居该省文科榜首。周迅2003年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北京大学。但因为周迅不符合2003年高考报名条件,湖北省招办决定不予投档——也就是说文科状元周迅不会被任何学校录取。    
    周迅为什么不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呢?原来,周迅2002年离开中国科技大学是因为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有一天,他的书包不翼而飞,他偷偷地拿了别人的书包,但是被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派出所,这个书包里面有价值数千元物品。而湖北省招办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而中国科技大学对周迅的处分决定是2003年3月作出的。周迅对曾经做过的傻事表示深深的后悔,并表示2004年还会再次向北京大学发起冲击。    
    随后,尽管关于周迅应不应当被录取的争论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但周迅毕竟失去了在当年上北京大学的机会。    
    在周迅这件事上,校规明显占了上风。    
    1996年,暨南大学毕业生武某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广州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对此判决,复旦大学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则提出质疑。这位负责人说,对于有代考、夹带、拷贝等严重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确定其抄袭行为后应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尽管国家教育部的相关学生管理条例规定,对学生的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个级别,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没作具体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有关人员则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学位条例等都是十几年前所制定颁布的,是否还适用于现在的形势,都还有待商榷。    
    在我看来,这一判决对高校“游戏规则”的制订将带来挑战,可能会影响高校调整有关规定。实际上,据我了解,教育部制定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公布,它将赋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在升留学、退学等方面的处罚权都有可能交给学校来做主。鉴于此,各高校应在新条例出台后重新制定学校的“游戏规则”,以免陷入与国法对抗的被动。    
    然而,让人深感遗憾的是,在学校管理中,校规大于国法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甚至荒唐得令人啼笑皆非。    
    据2002年9月15日中国新闻网报道,15岁的陈雨静静地躺在铁路医院病床上:一周前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陈雨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这事的性质原本不难认定,但陈雨与张强的关系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据《重庆晚报》报道,“他们在耍朋友,这种情况下能叫舍己救人吗?”这是部分学生对这事的看法。该校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也称,陈雨在危急关头的确推了张强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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