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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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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所发生的一连串事情,更令欧阳始料未及。   
  在等待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对伤害案进行处理的两年时间里,欧阳夫妇将拖欠公司百多万元的鄢正文告上了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欧阳胜诉。谁知,就在此时,那个两年前从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神秘失踪的女法官赵宝萍,又神通广大地在她所供职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手炮制了120万元的离奇诈骗案。 
  2006年10月30日,就在原告欧阳京丽、唐山与被告鄢正文的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被告鄢正文在老婆赵宝萍的帮助下,公然指使他的同学路俊喜精心制作出一张假〃欠条〃诬陷欧阳、唐山夫妇欠他们120万元巨款,并利用赵的法官身份,将欧阳夫妇诉到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也就是这一天,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由书记员李晋康起草,周玉旺法官快速判被告欧阳京丽和唐山败诉,最后他们出具了一份将之财产扣押冻结的民事裁定书。 
  第二天,就在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有关法官正要出发对被告鄢正文依法执行时,来自太原的周玉旺和赵大工两名法官风尘仆仆地把欧阳京丽败诉及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送到了执行法官手中,以此来抗衡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鄢正文终审判决的执行。 
  欧阳夫妇看到太原法官出示的有关起诉状、判决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后,发现原来所谓的原告出具的竟是一张假〃欠条〃,欠条上债权人名为〃陆俊喜〃;但令他们奇怪的是,在此人递交法庭上的起诉书上的具状人却是〃路俊喜〃;更奇怪的是,这份起诉书后面的具状人的签名,既不是〃陆俊喜〃也不是〃路俊喜〃,而是一个字典里根本找不到的字。 
  法院在没有原告必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这样一份〃欠条〃、起诉书及签字三处截然不同的情况下,竟然能够予以立案。特别是对于一宗欠款多达120万元的案子,按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迎泽区人民法院当天就立案,而且根本不通知被告、不经调查、不开庭审理就如此迅速地当日判决!然后又神速地〃依法〃下达了扣押并冻结欧阳夫妇两人合法财产的裁定书,特意驱车赶到北京,〃合法〃地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当日对鄢正文的强制执行。 
  欧阳夫妇立即赶到太原,找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投诉赵宝萍一手炮制的特大诈骗案,要求对其及相关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共同用虚构事实、骗取巨额钱物的鄢正文、路俊喜及时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欧阳说,在她拿到起诉书的第五天,她的律师打电话给迎泽区人民法院周玉旺法官,提出主体不一致的事情。周法官说,鄢正文刚刚送来一个说明,说那张假欠条上的字是他替〃路俊喜〃写的,而且是他因为疏忽把〃路俊喜〃错写成〃陆俊喜〃的。真是荒谬之极!后来又发现,就在这张所谓的说明上,特意把日期提前至2006年10月26日。 
  我后来还了解到,神通广大的赵宝萍为了包庇其夫,不仅动用手中职权公然炮制假案,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甚至利用职权私闯法院,用上吊来胁迫宣武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 
  接着,鄢正文和赵宝萍又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离婚证〃,阻止法庭强制执行。事实上,自2005年7月以来,鄢正文由于躲避北京公安的抓捕,一直不敢露面,而赵宝萍一直以鄢正文妻子的名义四处活动。 
  在欧阳京丽夫妇不断的投诉之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科有关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确认:〃欧阳京丽和唐山两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迎泽区人民法院办案错误百出。〃丑行败露后,赵宝萍仍然在幕后四处活动。按理,这样的案子本应及时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谁知又被退回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使鄢正文和路俊喜至今逍遥法外。 
  早在此前的7月14日,欧阳夫妇还曾向法院控诉赵宝萍伙同其丈夫在北京纠集两个流氓对欧阳实行非法拘禁、抢劫并将其打成轻伤。谁知,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某位领导却说:〃这是她个人的事情,我们法院管不着。〃之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纪委不但没有查处赵的违法活动,反而将欧阳夫妇的投诉材料故意长期滞留在该区法院。 
  欧阳夫妇多次从北京前往太原,向太原政法委、人大及山西省纪委投诉。   
  2007年6月20日,我随同欧阳夫妇来到太原,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当天上午,我同欧阳夫妇来到山西省纪委信访办,欧阳京丽再三说明来意,我们一行三人才进大门。接待我们的是一位高度近视、年近六旬的老者,他连材料都没看,就说这不属于他们管,只能找法院解决。当欧阳京丽指出其态度生硬时,对方竟回答:〃我们就这个样子,你爱到哪告到哪告。〃说罢,将我们赶出了门。 
  随后,我陪同欧阳夫妇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我们等候了几小时都没人接访。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不顾法警的阻挡,直接到法院二楼,才有人出来接访。一位工作人员认真听了欧阳夫妇的投诉后,指出迎泽区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太多,表示会重视此事,将此事反映给有关领导。 
  当天下午,欧阳夫妇又一次来到太原市公安局,就那张120万元的假欠条到经侦大队报案,但他们推托那是法院的事,他们不介入。欧阳夫妇只好再次来到太原市政法委,政法委柳书记上次曾表示要依法查办。这次柳书记马上亲自电话指示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太原公安局经侦大队才勉强立案。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仍无结果。 
  后来,在太原市政法委多位领导的关注下,太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却认定此案程序上无什么〃大问题〃。         
  2007年5月9日,受市政法委的委托,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但不久,负责调查此案的白处长和樊先生却先后〃外出学习〃几个月,致使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的南法官;在接手此案后不久,也莫名地被调离。 
  因为案发时接警的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不作为,没有及时处理好欧阳被打伤之事,以致让凶手赵宝萍夫妇逍遥法外。在等候了两年后,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7年8月将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行政不作为〃告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赵宝萍及其同伙非法拘禁、纠集他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的恶劣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2007年9月13日,在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我特意前往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参加旁听。   
  在法庭上,被告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庭上只出具事发时的第二次报警记录,也就是原告的110报警记录,原告马上指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原告称,实际情况是,由于到达现场的四季青民警不理会原告要求及时取证、调查的请求,原告通知律师协助向110报案后,又请求110报案中心让四季青民警依法及时对现场进行取证、调查。 
  原告指出,被告海淀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35条的规定,四季青派出所到达事发现场后,没有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更谈不上予以审查、核实;特别是原告欧阳京丽是一名弱女子,被四个身强力壮的男女拘禁,被告应该知道如果不及时调查取证,对原告将非常不利。至今犯罪嫌疑人郭建乡给警方留下的只是一个虚假的住址,而另一嫌疑人也只知其姓孙,其他情况却一概不知。 
  原告当庭要求被告在法庭上陈述案发时如何与北京110进行交接,对方却回答不出来。原告代理人指出,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50条的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原告作为一名受到四名男女伤害的弱女子,当时多次与代理律师强烈要求出警民警,〃要将所有在场的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有驾驶车辆后,就安排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的一名保安在一辆车内,而其余四名当事人则被安排在被告驾驶的警车内,并要求原告跟随被告前往四季青派出所。谁知,载着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警车突然加速并连闯红灯甩开原告的车,致使原告无法及时跟随(原告驾驶为民用普通车辆)。原告在到达四季青派出所后,只见到被告带来的三名当事人被关在传达室对面的一间房内,而其中的孙某已不知去向。原告当场询问缘由,被告拒绝回答,而且态度恶劣。 
  之后被告让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在四季青派出所等候,一等就是7个小时,期间原告找到值班的保安,要求民警赶紧作笔录,保安说:〃他们睡觉了,明天早上再说吧。〃就这样,原告眼睁睁看着隔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串供,根本无人阻止,这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49条规定的〃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原告在事发后的第三天,到派出所询问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情况,有关警官拒绝回答,使原告无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报告提出异议。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章第22条的规定,对用作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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