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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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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时间7月15日上午9时正,刚走进位于纽约42街林肯大厦办公室的史蒂汶·凯斯勒律师,接到了来自中国《21世纪经济报道》驻北京记者的电话……58/59纽约时间2002年7月11日下午5时,纽约南区法院裁决了一桩诉讼,此次诉讼中,作为辩方及反诉方的律师,史蒂汶·凯斯勒败诉。    
    这桩始于2001年2月、已历经一年半的诉讼,不仅诉讼金额超过1亿美元,更因为控方的中资银行背景——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而备受市场关注。    
    事情的最新源起还要上溯至2002年1月18日。当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消息,对中行纽约分行存在的违规放贷等行为做出处罚:中行纽约分行向OCC交纳1000万美元罚款;中行北京总行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交纳相当于1000万美元的人民币罚款,两项罚款总计2000万美元。    
    处罚文件表明,包括纽约分行在内的中行华埠分行以及洛杉矶分行共美国3家分行,于1991年至1999年间,被发现有不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同分行前管理层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了优惠,招致“纽约分行重大损失”、“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    
    种种背景交织在一起,使案件本身更加扑朔迷离。由此,已经多次在法庭上激烈交锋的诉讼双方——中行纽约分行和NBM们(指涉案的周强夫妇以及一系列公司和个人),很快又脱离于国内民众视线之外。    
    一直到2002年7月11日,才有了令中行北京总行“欣慰”的初步结果:纽约联邦南区法院陪审团判给中行纽约分行3500万美元。依照美国RICO联邦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即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这笔金额可获3倍赔偿,即中行将获判1。25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中行的“巨大胜利”    
    7月18日下午,北京中国银行总行7层的一间会议室,举止温婉的王琪——中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谈及此言语中仍掩饰不住兴奋。王琪曾6次往返于北京和纽约,自2000年下半年起,一直负责处理该诉讼的相关事宜。    
    王琪介绍,该案件其实并非始于外界一般认为的OCC对中行的处罚。“2000年初,纽约分行根据当地法律,实施整改,正是此次整改,周强(John zhou)、刘萍(Sherry liu)控制的NBM公司、扬美公司等一系列空壳公司,涉嫌诈骗纽约分行的行为,才逐渐显露出来。”    
    随后在中行北京总部直接授权下展开的调查,使得头绪繁多的骗贷网络,一步步清晰起来,并最终集中到周强、刘萍夫妇,以及刘道忠(刘萍父亲)、王淑敏(刘萍母亲)、刘辉(刘萍弟弟)、肖婉莲(周强家保姆)等个人,及由上述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如GEG、BOC、CBL、CENTURY等身上。    
    中行的调查发现,这些关联公司及个人,采取财产抵押、个人担保等方式,在从1990年代初开始的近十年内,向纽约分行共计贷款8000余万美元。    
    几乎同时,OCC也对中行纽约分行开展审查。    
    在王琪眼中,周强的许多行为“几近难以理解”:“当纽约分行作为债权人与周强商谈还款计划时,周态度强硬,表示还款可以,但前提是银行再次贷款,否则将不予理会。”王琪介绍,周当时反复声称:“只要开始诉讼,我就可以申请破产保护”。    
    周强夫妇的如意算盘当然没有打响:在周强夫妇的贷款抵押中,有一笔5000余万美元存于中银香港,并于2000年第4季度到期,中行立即将该笔款项扣留,但尚有3545万美元无法追回。    
    2001年2月,中行聘请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德帕尔玛,起诉周强、刘萍等14位个人及公司贷款欺诈,并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扣押辩方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3月12日,中行成功申请到冻结令。    
    周强夫妇    
    周强原系江苏五矿外贸人员,41岁,毕业于江苏外贸学校,曾在深圳蛇口外贸公司工作,1989年被派往美国洛杉矶金美公司(江苏五矿的派出机构),后滞留美国;刘萍43岁,人民大学哲学系毕业,1987年赴美,后在纽约中国城开了一家餐馆,1991年与周强结婚。    
    周强承认,自己同当时纽约分行管理层稔熟,是因为背景相似,“(大家)都当过兵”。    
    7月16日纽约时间上午10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将电话拨到控方律师德帕尔玛纽约的办公室,39岁的德帕尔玛表示乐意提供诉讼的有关情况。    
    60/61德帕尔马手头掌握的法律文件显示,1989年,周强开设NON—FER—ROUSB。M公司,进行有色金属贸易。1995年,周强决定扩展公司业务,于是成立NBM公司。NON—FERROUSB。M公司拥有NBM 99%的股权,周强个人拥有剩下的1%,并担任了NBM的总裁。    
    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自1991年至1999年间,NBM及前身NON—FERROUSB。M公司,与纽约分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双方同时还签订了日期为1996年10月4日的一项信贷协议,以及日期为1999年8月13日的一项贴现协议。    
    周强和刘萍同时还分别签署了日期为1996年10月4日的几项贷款协议。    
    纽约南区法庭的法律文件显示,自最初获得了约100万美元的贷款后,NON—FERROUSB。M每年都要提出申请,希望延期并增加信贷,这些要求最后也全部得到满足,一直到NBM公司成立。1996年,纽约分行给NBM提供了1500万美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每年也得到延期许可,一直到1999年。    
    


第一部分  事件背后的迷雾第25节:谁陷害了中国银行纽约分行(2)

    纽约分行在此期间,还经常根据还贷记录、交易数量,以及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比例,将NBM列为“最佳客户”。    
    周强同时也承认,他同纽约分行的紧密关系,“使其获得了大量的信贷,多次的延期待遇,而这些待遇只有少数客户才能享受”。    
    实际上,当NBM所谓的信誉和业务不断增长的同时,周强同纽约分行的管理层,发展出了“紧密的私人关系”:周强每周会同纽约分行一些“管理高层”共进晚餐,或举行“家庭派对”。纽约分行也会经常给予NBM超过限制水平的信贷,并且给予NBM特别优惠的利率。    
    这些优待止于2000年纽约分行的内部整改。随着NBM及关联公司问题的凸现,中行在2001年中期提出诉讼要求,指控NBM和其他被告未能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在中行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包括一名身份为原纽约分行信贷员的个人被告——杨仲琦,杨被指控为周强夫妇的同伙,涉嫌共同金融欺诈。    
    有预谋的诈骗    
    凯斯勒这位在美国以代理“财产罚没案”而颇具知名度的律师,在跟记者通话中,几乎重复了元月与记者谈话时的论调,将这一商业纠纷归结到另一范畴:“周强及其他被告的行为,均受到了纽约分行管理层的指使”。    
    凯斯勒透露,目前他已向更高一级的多佛法院提交了上诉请求。但记者提出想直接与周强联系的要求时,凯斯勒断然拒绝。    
    作为此宗诉讼核心的周强夫妇,目前仍居住在新泽西州Alpine的那幢价值300万美元的豪宅中。记者通过新泽西州的电话查询系统,得到了周强夫妇住宅电话号码。    
    周强表示非常惊讶。    
    面对法庭已经作出了巨额赔偿判决,周强说:“我已申请破产保护,按美国相关法律,只需赔偿我工资的90%,目前我的月薪为3000美元。”    
    但纽约南区法庭显然没有采信周强的辩解。其提供的法律文件,清楚地列举了周强夫妇早已开始的、有预谋、有计划的转移资产和持续的诈骗行为。    
    如从1998年开始,周强夫妇就指使肖婉莲等,企图通过假协议转移100余万美元的资产至周强夫妇开设在开曼群岛的一个银行账户,而这部分资产已被扬美公司作为向中行纽约分行贷款的质押物。1999年,NBM还同GEG公司一起伪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15笔贷款共800余万美元借予GEG公司。一接到贷款,GEG就立即把钱转汇回NBM。银行由此展开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果,认为这些交易均属“伪造”。    
    周强夫妇还多次试图将分别位于开曼群岛和美国新泽西州的2处和3处地产转手出售。比如周强夫妇就将如今仍在使用的新泽西一处价值300万美元的房产,通过杨仲琦非法解除了该房产原先在纽约分行的贷款质押,并再次从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该处房产,获取了200万美元的资金。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法庭上关键的一幕    
    2002年6月17日,控辩双方的最新一次较量在法庭展开。    
    王琪亲身感受了那种紧张气氛。    
    “第一步是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先从当地社区挑选30名候补,再选出15名,最后由控辩双方的律师决定均能接受的9人”。此时,凯斯勒采取了第一个行动——在陪审团成员中,去掉了与银行业务有关的人员。    
    凯斯勒的第二个行动是刘萍的“哭”——时间选择在陪审团刚走进法庭时,此刻,刘萍的身后坐着73岁的刘道忠、70岁的王淑敏以及十多岁的两个女儿。    
    62/63第三个行动是被告律师频频使用美国法律条款中的“第5修正案”——当刘萍、刘道忠、王淑敏在法庭上的发言自相矛盾时,凯斯勒紧急将其召集至一处,随后众人旋即上演了美国电影中经常出现的镜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而一言不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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