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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政-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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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需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需报送的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报表》;
(2)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需报送的资料: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报送的资料:
需报送的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需报送的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1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需报送的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
(2)盈利年度声明。
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需报送的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
(2)盈利年度声明。
1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报送的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需报送的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3)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1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要求报备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注明“所列资料与原件相符”或“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等字样。
(二)减免税的申请备案时限,最迟不超过2009年3月底(未提请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已获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限内,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减免税执行到期后,纳税人应自行恢复纳税,否则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减免税退税: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准批复通知书后,可持减免税批复复印件、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及提出的书面退税或抵税申请,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
七、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上述未尽事宜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有关各种表格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

九、咨询电话:
申报大厅:51321229;管理所:51321251、51321253;征收二所:60996721;征收三所:61903470;征收四所:61948470;征收五所:69992834;所得税科:51321030。
网址:bjsat。gov链接

平谷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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