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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的界说、规例(“名例”);
2。关于侵犯禁地(皇宫、城门、城墙、边境站等)的法律(“卫禁”);
3。官吏在履行职责时的过失(“职制”);
4。关于农户的法律——土地、捐税、婚姻等(“户婚”);
5。关于国家马厩与仓库的法律(“厩库”);
6。关于征兵的法律(“擅兴”);
7。侵人与谋财的罪过(“盗贼”);
8。在斗殴中所犯的过失(“斗讼”);
9。虚伪与造假(“诈伪”);
10。具有特别性质的各种法律(“杂律”);
11。关于逮捕罪犯的法律(“捕亡”);
12。关于执法的法律(“断狱”)。
第五部分 6。土地法规、军队(1)
7世纪至8世纪上半叶,唐代土地制度显示出其在历史上非凡的独创性:即历时一个多世纪的土地分配制,保证了税收正常并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稳定。终身土地平均分配法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正式采用该法始于486年。但当时是通过大量增加分配而推动干旱地带的开垦,而624年唐朝颁布的土地律令(“田令”)则旨在为每个农户提供生存与缴税必不可缺的土地。当时采用的“均田法”实际上与619年公布的税收法息息相关。后者规定三种捐税,按照古代末期以来的通常做法,捐税针对的不是财产而是人:“租”,缴纳谷物;“庸”,各种劳役;“调”,缴纳布匹(蚕区纳丝织品,如绢,其他地区特别是西北纳麻布)。谷物捐与布匹捐关系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地产,新土地规则将其准确区分开来。一方面是大面积耕作的土地(种小麦、小米、大麦),另一方面是小块土地,用于居住、园艺、种桑、种麻,后者为丝绸、布织的家庭小手工业所必需。大耕作地按每户男丁数目划分为“口分田”,而其他土地(数量亦限制)则作为固定财产(“永业田”)。有小量的口分田留给老人、长期病人、伤残人、寡妇、商人、僧尼等。人烟稠密的“窄乡”,分地份额小于“宽乡”。最后,例外情形很多,有一大部分土地不必参加分配,不受律令所定的制度管辖(公廨田、职分田、君主赐地、道观寺院土地、军队屯田、农垦屯田等等)。
上述税收制度与土地制度牵涉各种问题:精确统计人口;了解各区地籍确切情况;划分个人按律令所规定的年龄类别,即婴、小、少、中、老。有人过去长时间认为,由于行政监督繁杂,均田法仅在理论上存在而已。但甘肃敦煌与中亚吐鲁番(高昌)绿洲发现的7—8世纪的手稿却证明,这均田法已实际执行。吐鲁番若干文献记述了按终生分配制回收与赐予土地,而敦煌的户籍册则记下各家庭状况、每个成员的年龄、土地及边界的准确清单。此户籍册编订之时,均田制已走向没落,但尚未消失。
可能这制度只是在旱作地带(从北方各省直至淮河流域)才能真正加以实行:再往南去,稻田形成较难分割的单位,而由于整治与灌溉需要投资,财产意识就更为强烈。但中国的小麦区与稻米区的差别是在八、九世纪之间稻米种植大发展时期才显得突出起来。这种差别至明代(14—17世纪)依然很明显。那时存在着双重税收制度,大体符合小麦、高粱区与稻米区之间的鲜明差别。
7世纪隋、唐军队的核心是贵族:优秀部队由关内(陕西与甘肃东部)及华北其他地区的大家族加以装备并提供军官(其他地区次于关内)。在精锐部队(如禁卫军、御林军)中服役的全是大家族成员。与传统见解相反,6世纪的执政阶层以及出身于此的隋唐时代的统治阶层都不属于文人学士而是具有武士传统的贵族阶层。他们热衷于战事,喜爱骑术,关心畜牧业,凡此种种,都可从其游牧部族出身以及长时间受北中国草原文化影响获得说明。如果没有这个贵族阶层特有的作战勇气、荣誉意识、活动兴趣,隋唐军事上的辉煌胜利是不可能的。
诚然,有效的军事体制也有助于军事上的成功。但当初这种体制正是凭借具有军事传统的家族而构想的:这里指的是“府兵”制,由800~1200人组成,集中于陕西的京都、山西的太原地区(突厥入侵的通道)以及北方边境。北周时这种制度只从习武家族招募人员,似乎至唐代才扩大到农民阶层。的确,意味深长的是:唐初颁布府兵律例曾规定,骑兵要自备马匹并提供部分武器,如果是指普通农民,那是不可设想的。显然,正如历史上其他时代一样,当时军队中职责分明:农民不惯于用马,是蹩脚的骑手,他们不可能与草原战士相比(只有少数例外)。反之,他们提供步兵兵员,善于守卫设防岗哨,能够进占地盘,而且常常被用于粮草生产、运输、信递等必不可少的职务。精锐部队、快速运动兵团,其成员都不是农民,而基本上是归化并已一定程度汉化的牧民,再或是混有胡族血统的汉人、习惯与心态半从草原人的中国人,6—7世纪的情形都是这样。
第五部分 7。土地法规、军队(2)
有一种动物在唐皇朝的进攻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那就是马,背跨配弓箭的骑兵。7—8世纪马匹饲养获得系统发展。如果文献可信,则唐初只拥有5000匹马,为数不多,其中2000匹取自隋皇朝长安以西的赤岸泽,3000匹取于甘肃的突厥。但很快便设立公共马场,并迅速获得成功。因为7世纪中叶,唐皇朝已拥有70万匹马,分布在幅员辽阔的陕西与甘肃的牧场。除上述马匹之外,还应加上私人拥有的马匹,只是数字不得而知。但私人养殖似乎已经在华北,尤其在甘肃东部、陕西、山西大量发展起来。上文提到的“府兵”律例规定:骑士要自备马匹(起码其中某些属于豪门大族的人员是这样)。8世纪初叶,皇族成员、高级官吏、军事将领都拥有马群、牛群、骆驼群。中国军队拥有大量马匹的时候正是7世纪中叶大举进攻之际。马匹数量大而且便宜,直至665年左右还是这样,但随后,突厥与西藏人入侵,破坏了马场,马的养殖似乎日渐衰退。713年,皇家马场只有24万匹马。725年,由于饲养业复兴以及向草原牧人买马,马匹数字复增至40万。727年,在黄河上游的银川设立了第一个马市集。突厥人来市集卖马,买回丝绸、金属。但754年,安史之乱的前夕,马场管理部门拥有的马匹数仅有325700匹。因得到中亚各国及帕米尔以外地区的进贡,蒙古小马至此时已与大量不同马种杂交。蒙古小马曾流行于整个草原地带及中国北部,但今天正濒于灭种,仅留存于准噶尔盆地。从外地来的马包括:703年带进皇宫的纯种阿拉伯马,654年西藏人奉献的小野马,浩罕、撒马尔罕、布哈拉、基什、喀什②、米国、骨咄等地的马,还有甘达拉、于阗、龟兹的马,贝尔加湖的吉尔吉斯马,等等。
7—8世纪的北方贵族酷爱马匹。上层社会人士骑马代步,马球(可能自伊朗引进)盛行于长安。马匹之所以在唐代绘画与雕塑中占有重要位置,大概可从爱马热潮中找到原因。若干画家(如韩幹,约于720—780年)专攻骑士画。雕塑方面,唐太宗(626—649年)墓的豪华浅浮雕以及陪葬俑便是明证。但唐代马匹有其特点,显示出引进的影响乃至与中东及外奥克散马种杂交的影响,比蒙古小种马较大也较细长。唐以后蒙古小种马复大批进口,元代(13—14世纪)、明代(14—17世纪)的绘画可资佐证。
763年,西藏人内侵,在这期间大部分公共马场遭抢掠,标志着西北的饲养业彻底衰落。自此唐皇朝只能求助于权宜之计:向私人买马(在京城地区为皇宫马厩购进30000匹母马);向游牧居民买马(815—816年间在鄂尔多斯地区以10000卷丝绸购马);817—820年间剥夺农民土地之后,试图在陕西、河南、湖北北部农业地带设立国家畜牧场,但效果不佳。758—759年,回鹘人助唐对抗藏军,作为交换条件,赢得近乎绝对垄断的马匹交易权。回鹘人热衷于追求利润,以高昂索价将劣马卖给汉人政府。8世纪末期,每匹回鹘马可换40匹丝绸。
最优良的牧马区似乎位于甘肃东部、陕西泾河流域以及山西西部,当中国无力保卫上述地区以对抗山区民族与游牧民族窜犯的时候,也就失去在中亚实行其干预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于是中国便注定要龟缩于河南及东南地区。这大体是宋朝衰落的原因之一,至960—1126年间北方被女真族占领。
中国军队的分布很说明问题:部队集中于各首府周围以及北部及西北部边境沿线——这里指出的情况不仅唐代如此。的确,军队的基本任务是保卫皇朝,对付来自边区的窜犯与入侵,捍卫中央政权,防止州郡反叛。禁卫军分布于京城南部,而驻扎在皇宫北面的军队则用于直接防止政变阴谋。此外,上述禁卫军还为出巡的皇帝提供卫兵,亦为重大庆典派出队伍:既展示武力又大摆排场,这项任务一般交由精锐部队担当。至于边界军队,因兵种不同而执行两种不同的职责:远征兵团,其中最活跃的成分是骑兵;驻防部队,负责固守防线与护卫交通枢纽。驻扎于各州府的队伍只占中国全部军队的一小部分。朝廷方面似乎并不为此而感到担心。只要农民暴动没有演变为真正的武装叛乱(叛乱有时还得到上层社会支持),就不会形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他们无非是离开土地的农民团伙,靠劫掠为生,将险峻山岭作为庇护之所,再或藏身于沼泽地区之中。盗匪装备甚差,通常无力攻击朝廷代表的驻地——筑有城墙的都市。总而言之,盗匪只是个慢性祸害,还能忍受。再者,还可以与匪首谈和,运用赐予封号与官职的办法令其归顺。无论如何,显然易见的是:政府为了维持地方的安定,首先依靠的并非是武力,通常凭借政治制度便足以实现安定。居民按照小单位组织,对每个人的行为负责,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