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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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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模式仍把在国外竞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看成是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出口是其目标和考验。
  近几年来的一种流行说法是把日本叫做“日本公司”,意思是指日本的制度是政府和企业结为一体在全世界扩大日本的出口。人们也可以把1880年或1900年的德国叫做“德国公司”、戴高乐统治下的法国叫做“法国公司”。
  在重商主义模式下,工商界人士的社会地位较政府机构中的官员为低。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裨斯麦时代的德国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都是这样。但政府官员的职责却在于支持、加强、鼓励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出口。随着工商业人士地位低下状态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兴起——工商企业可以说成了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但是,工商企业虽然同政府同在一个共生体中,其地位仍较政府为低。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工商企业的协会和组织在重商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在法国——德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如此——加入商业或工业协会是强制性的。在日本,这些协会是半政府机构。商业协会的官员,如总干事,通常是以前担任过高级官职的人。他的地位和权力往往仅次于产业界中非常强大的巨头。与工会订立的合同,通常由工业协会来谈判订立,协会的会员部必须遵守。而且,政府也通过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来同工商界进行联系,例如戴高乐时期的法国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
  立宪主义模式在十九世纪主要产生于美国。它基本上把政府看成同工商企业处于敌对地位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人来确定,要在公正的基础上来予以处理。
  立宪主义同重商主义一样地不相信自由放任。它也认为政府不能置身于经济和企业之外。立宪主义和重商主义都认为,“工商企业非常重要,不能由工商界人士去单独处理”。但重商主义所采用的方法是领导、指引和给予补助,而立宪主义却说,“你不许”,并应用反托拉斯法、管制机构和刑事起诉。重商主义鼓励工商企业,帮助它朝着有利于加强国家的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方向发展。立宪主义者却决心使工商企业处于政府之外,认为它会招致腐化,并为工商企业的活动制定政治道德的规范。
  欧洲大陆是重商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则产生了立宪主义。杰斐逊(Jefferson)可以说是第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对工商企业深表怀疑,并坚信政府要同工商企业的利益分开。但是,二十年以后,约于1830年的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时期,立宪主义才成为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处理工商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思想模式。
  工商界人士在美国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在杰克逊统治时期由立宪主义来确定的。自此以后,工商界人土同美国社会中的任何其它集团处于社会上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在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工商界人士也许才成为社会上显赫的角色。在社会地位上同他处于竞争地位的,并不象重商主义国家中那样是政府官员,而是牧师,以后则是大学教授。在立宪主义模式中,自杰克逊时期以来,还认为工商界人土是爱国的,是可以为国效劳,担任政治领导职务的,特别是在危机时期,更是这样。但在杰克逊以后一百年,当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把工商界人土叫做“有钱的恶棍”时,他也是以纯粹的立宪主义精神来讲话的。
  还有,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在立宪主义模式中所受到的对待和地位也是有象征意义的。按照立宪主义的传统,对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深表怀疑,并很少用来作为在政府同工商业界联系的一个渠道;这些协会虽然如同美国国会中的院外集团一样,在幕后很有势力,但并没有——种强制的权力和官方的地位,也不能强制工商企业加入这种协会。
  还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在立宪主义最有影响的美国,被认为在政府中代表工商企业并保护其利益的商务部,直到1913年才成为美国内阁中的一个部门——比欧洲大陆的各个商业部要迟一百年到一百五十年。
  同样具有象征意义的是,美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拒绝建立国防工业,而依靠政府拥有的兵工厂。因为,如果同外界的独立企业建立契约合伙关系,就违背了立宪主义传统,而兵工工业又必须有,于是只好由政府自己来办了。
  
  模式与现实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都是政治理论——或行政理论——的思想模式,是未来事物的一种规范。但现实却常常距离理想状态很远。
  这特别适用于立宪主义。即使在美国,企业同政府之间应保持敌对和疏远关系的学说,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同一种有强烈的美国特点的重商主义相竞争。这种重商主义创始于杰斐逊的主要对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一代以后,亨利·克莱(Henry C1ay,1777—1852)在其《美国的制度》中把重商主义改造得适合于美国的情况。“敌人”不在国外,而在国内已开发疆界之外的茫无人迹的荒野。克莱不是主张出口,而是主张“内部改进”,即为了扩大国内市场而建设运河、铁路、农场和工业。政府同企业的敌对关系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向企业提供补助而联合行动,特别是在运河同铁路的建设上。而且,很少有国家如同美国那样在贸易上坚持采取保护主义的。
  事实上,美国的以及特别是欧洲的许多批评家曾把美国官方宣称的立宪主义政策叫做只是一种完全伪善的冒牌货。但他们却没有看到立宪主义在美国的确曾经拥有并在目前仍然拥有的巨大影响。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美国为什么在传统上反对人民党1“十字军的”制度,而美国的激进分子则在传统上反对工商企业。但欧洲的左翼分子却在传统上“支持”工商企业,只是要求用自己的“好人”即政府官员去代替“邪恶的资本家”。(就这点来看,近来在欧洲兴起了一种要求“改变制度”的新左派,它实际上代表着一种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思想意识上的美国化。它的主要敌人是传统上的欧洲式的左派,即重商主义的左派,例如老式的共产主义者,那就不是偶然的了)美国经济和企业立法与规章的特殊形式,也是由于立宪主义的缘故。但是,以前对于美国的批评却也有相当道理,即美国在对待企业和经济的态度上,在理论上是杰斐逊式(即立宪主义)的,在实践上却是汉密尔顿式(重商主义)的。
  重商主义无疑被广泛得多地应用着。而当那个实行所提倡的经济学说和政府不干与经济的唯一国家——英国在十九世纪末叶改变其对待工商企业和经济的政治态度时,它是转向重商主义(是德国模式而不是法国模式)而不是转向立宪主义。
  但是,即使是重商主义也从未在实际中完全实现过。从一开始,其间即存在着紧张关系。工商企业曾一再地摆脱政府的控制。即使在日本,政府和工商界相互间既作为伙伴,又作为对手。
  而且立宪主义也曾大举进攻。欧洲大陆在十九世纪末叶和二十世纪初叶时政府同工商企业的联合处于最高峰,但那个时期欧洲大陆上最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学派是德国的学院社会主义者。这些强有力并有重大影响的教授们要求把工商企业同政府分开并用某种更接近于立宪主义模式的东西去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际上转向了立宪主义模式。德国在阿登纳时期的两个主要政党都采用的“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立宪主义。
  然而,这两种模式在一个多世纪的时期内成为指导方针和确定标准,它告诉各国的政府和政治家应该怎么做。它们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它们也许并没有决定企业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它们却确定了一些界限,以便一些特殊的关系问题能在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丑闻”予以具体处理的基础上来解决。
  
  新的问题
  但是,这两种模式现在都陈旧了。这两种模式中没有一种模式能为政府或工商企业提供任何指导,没有一种模式能对付需要解决的新的关系问题。这些新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或至少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些问题是由以下四点引起的,
  1.“混合经济”; 
  2.多国公司;
  3.政府已丧失其唯一的机构的地位;以及
  4.专业管理人员的出现。
  一、这些现实中的第一项就是目前的“混合经济”。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定的。这两种模式也能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作用。(有关把立宪主义改造得适用于社会主义竞争,见第十四章)但这两种模式中没有一种能处理混合经济的问题。在混合经济中,政府的活动同工商企业的活动既互相交织又互相竞争。
  每一个发达经济都是以下各种事物的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各种规章,政府控制,补助和处罚,在以前被认为属于政府的一些领域中实行企业自治(如自治性的邮政),以及政府直接从事企业活动。有些机构虽然是按私营公司组成的,但为公众拥有并执行着公共的职能。男有些企业虽然是政府所拥有,但在相当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执行营“私营成分”的职能。并且,还有合伙关系极复杂的巨大的公司。防务采购只是其中的一例。因为,目前在每一个非共产党国家中,防务采购都是由政府、自治管理和主要为私人拥有的承包商之间采用合同关系的形式来完成的。这种合同关系一半是合伙关系,一半是互相斗争。
  防务采购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例子,例如,在美国,当防务中的混合经济在首次创造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近三十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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