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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刃畔⒈砻鳎獗示薅畲婵畹恼媸敌院艽蟆N易源咏诱飧霭缸硬樵男矶嗟蛋覆牧希饕忻拦矫娌牧虾椭泄矫胬返蛋缸柿希揖鹊胤⑾至嗣拦ㄆ煲谐谜铰抑佣嶂泄薅畈撇氖率怠R簿褪撬得拦ㄆ煲凶�1812年成立之时起至1946年止,是一个丑闻不断,早已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中国的战乱流失的财产挽救了花旗银行,使之成为美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我查阅的资料有美国哈佛大学的金融教材,美国财经新闻,美国出版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中国方面的档案有人民出版社编著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的《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和全国政协编写的《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两国史料综合到一起,证明美国花旗银行掠夺的事实,美国政府怎样配合掠夺,美国政府总是以公正面目出现,可是总以“差一点”之差使国共谈不合,趁战乱之机,中国人把资金全部存入花旗在华银行,花旗银行又出具各种不统一的存款证据,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目的是为了拒付中国人的存款。我在美国发了新闻,美国报纸刊登过,并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起诉过,美国花旗银行不断地向我发出威胁的情况下,在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副领事李舸的帮助下,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支持下,众多美国律师的指引下,回国办案,以为这回安全了。没有想到上海警方抓了我。这是我没想到的事情。为了不使民族利益和国家巨额的税收受到损失,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2。5亿美元是伪造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聘请律师帮忙,请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们出具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论证书的情况下,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上诉状,不论结果如何,这绝不应是违法行为,然而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周队长和张宇兰以 “涉嫌凭证诈骗”为由到北京律师楼把我抓去上海,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罪,也没有正当的逮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关押117天。他们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1、在我没有被关押前,我了解到经侦一大队周队长调查此案。我便主动打电话给周队长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以便他能了解我们活动是合法的。其中包括专家论证书,并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到场并发表了意见。我知道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83条管辖范围立案,第61条规定有七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不会随便抓人的。但经侦一大队完全没有执行这三条法律。
2、周队长和张宇兰来北京在代理律师田文昌(中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全国十大律师之一)的办公室将我带走,律师已经和他们讲明情况,证明我无罪,但他们还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无端抓人。
3、我暂住在北京,起诉是在广东高级法院,上海经侦一队超出管辖范围。
4、应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邀请,我于2001年8月3日去了一次上海,花旗银行先行邀请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卢松。卢松邀请了北京《京华时报》记者王佳青。卢松说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公关部经理郭晔也同时邀请我去。为不出意外我便向律师汇报,律师便同我一起前往上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钟敏敏先生安排见面 10分钟。花旗银行还请了浦东区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在场监督见面全过程。上海电视台《新闻追踪》节目和许多报纸报道了这件事。这只是接受邀请,前去听取花旗银行的意见,我们没有提出任何主张,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上海公安局经侦一队抓我的理由。
5、我在被关押26天左右的时候,经侦总队一大队张宇兰在看守所提审了我,出具了一份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该存款凭证是“毫无意义的”,“不真实的”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份违法的证据,不知办案人员与银行个别人如何“制造”出来的。说其违法,我的理由是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管辖职能,也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司法鉴定单位(除人民币),没有对此凭证的鉴定权限,鉴定书又没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没有鉴定人资格证明。更何况鉴定内容非常荒谬。竞然不知道花旗银行原名CITY BANK就是城市银行的英文名称。其它都是使用“不可能”字样,可见此人根本没查阅历史档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认定这份鉴定书是有目的制造的假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这样做?
6、我多次邀请美国律师来中国,美国联邦法院也目测了部分文件(因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过),也和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谈判过,花旗银行并没否定这些文件,只是以“暂时查不到记录”相推拖,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何根据否定这些文件。
7、我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因为公安局机关依法最长只能关押30天,检察有7天批捕时间,我认为到38天能释放我。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我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种情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我,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为超期关押找借口),但公安局内部有规定一般不超两个月。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当面宣布这个决定。
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无条件释放,应视为该人无罪,什么时候调查清楚该人有罪可以再抓嘛,不可以找借口无限期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所以这段关押更是违法的。在抓我那天,办案人员提审我时,我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诈骗谁了?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员张宇兰曾给我一句惊人的回答:“现在没有,我关你100天看你有没有!” 我当时反问:“你是中国人民警察,不是美国花旗黑保镖,公安机关是依法维护中国法律的。我依法在高级法院研究起诉花旗银行是合法行为,不是你们打击的对象,这也是爱国行为,因为这笔存款中有很大国家税收,有重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失去追回欠款的机会。”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名誉。”
如果报纸登载的相关消息损害了花旗银行声誉,那么该行可以到北京法院起诉我,这是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刑事责任,也应到北京和广州两地警方起诉。上海花旗银行首先找浦东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不成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到北京和广州有管辖权的地方起诉,却单单找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这里问题多多,值得上海公安局领导同志去认真查一查。特别在江主席倡导的“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下,上海市形势一片大好,各方面工作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然而这种事件发生在上海实在令人不解,办案人员在提审我时还口口声声称他们与上海花旗银行没有关系,但他们的“行为”能够证明他们的“清白”吗?
十一、在国内法院立案困难重重,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经过多半年的研究和努力,通过求助中华律师协会,我得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有能力帮助办理此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曾三次向北京和广东两地高级法院申请立案。
(1)1999年8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占武律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递出了立案申请,一个月后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厅负责人何法官请杨律师和我一同去立案厅,得到答案是不能给我们立案,理由是这个案子太大,要求我们找个领导签个字,出了问题有人顶着。我们说“要哪一级领导签字。”何法官说“最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以上级干部。”
(2)根据北京高级法院的要求,我们开始多方求助,寻求领导的支持。几个月过去了,找到了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小凡律师。袁小凡原系政法大学教授,退休前是全国人大法制方面的干部(属于法学专家级)。他表示有能力办好这件事,立案没有问题。2000年3月份,袁小凡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出立案申请,并事先与立案厅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袁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立案申请时,上次退案的何法官说什么也不接收材料,经过一阵沟通后,才收了材料,以后何法官三次让律师补充材料,我们都一一补了材料,二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立案。在袁律师的一再追问下,何法官说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支票托收处冯处长说这类事没有真的,不能立案。
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带着存款凭证和胡学东一起到阜成门中国银行总行,时间是2000年7月份,在支票托收处找到了这位姓冯的处长(女同志)。当我们说明来意,并出示存款凭证,要求她出具鉴定证明时,这位冯处长显然没有见过这套文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语无论次地摆手说“我没见过这东西,你别来问我。”我们问:“你向北京法院已说过不是真的,这造成了不给立案的后果,你打算怎么办?”她说:“我不知道,别来问我。”然后就躲进屋里回避我们。我当然对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为愤慨,随后上楼去找中国银行行长。到电梯口时,综合处长邱志坤同志和另一位保卫处长,他们拦住了我们。他们看了美国花旗银行存款文件,并了解情况后,明确表明态度:第一,冯处长不能代表中行意见,只能代表自己;第二,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出具这个存款的任何意见,如要中行意见,除非有法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