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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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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

第一节  转让定价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国内避税问题,虽早已出现但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国家制定并颁布的税收法规中,只涉及了偷、漏、欠、抗税的处理,而未涉及国内避税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成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单一的全民、集体经济发展为现在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及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格局,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各自的主体利益,同国家征税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因此,作为纳税人,在不直接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就成为必然的和经常的了。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国内避税有以下几种: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 
2.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或许可,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应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只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在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采用的是时间标准,这样,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从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实现避税。 
4.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避税。这一类型的避税主要是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互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以上几种类型的避税,有的是纳税人实现了永久的避税,带来了额外的收益;而有的则仅是纳税人利用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某一时期所避的税款在以后逐期返还,纳税人仅获得资金营运上暂时的好处。但这并不是说,暂时性避税就可以忽视了,应该看到,这种暂时性避税在国家修改税法,对已经实现的暂时性避税没有溯及力时,可能转化为永久性避税。 
国内反避税是主要针对国内企业避税所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查处措施。国内避税主要是在本国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本国税制的不完善和税制条款差异以及某些特殊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纳税人还利用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提供劳务和交换技术成果等手段来减轻税负,因此,国内反避税的重点就在于对我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优惠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严格查处表面合法实是欺诈的避税行为,对于非违法的避税行为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处理,使之能与避税企业的财务人员达成共识,共同提高对税法立法主旨的理解水平。 
转让定价避税法是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人和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型企业与商业型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利润,减少生产企业利润,使它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它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在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移定价或转移利润是合法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包括接受的价格标准和转让给他人的价格标准)。对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它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益水平,以及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譬如对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产品的品种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当其产品价格趋于一定水平之后,提价导致的税收损失要比从提价中获得的利益大,降价也相同。所以,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其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让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最有力的避税方法。 
比如,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 
一、转让定价避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讲,转让定价方法在合资企业运用较多,但目前国内企业也广泛运用,主要表现在特区与内地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尽管转让定价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2)通过固定资产价格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 
(3)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 
(4)利用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 
(5)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6)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 
(7)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 
(8)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 
(9)通过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以此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 
转让定价将导致收入和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它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等。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1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确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企业间实行转让定价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减轻或规避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的税务动机。 
(二)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购销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等业务活动中,利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转移,促使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以减轻整个企业税收负担。在采用时,通常由转出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高价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而转入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则相反,低价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款,高价出售商品。根据购销业务的对象不同,转让定价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故意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翻新的情况。 
'案例七' 
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南昌厦声实业占其股本75%,为450万美元;深圳长盛实业发展公司以240万美元的价格将一套生产线卖给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其中150万美元作为投资。但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该生产线按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合80万美元。 
这就是说,深圳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仅通过转让定价收回了投资,还白赚了25%的股本。而且深圳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多收的价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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