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通过持股公司信托人那个银行或信托公司来逃避税收。这时,持股公司的股权合法地归银行或信托公司所有,并由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持股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的方法。
二、信托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拥有机器设备房产,却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义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案例五十六'
江西南昌东湖区一集体企业1995年将整个企业财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金保信托公司的财产,1996年该企业提利润收入1340万元,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躲开了420万元的税额。
'案例五十七'
企业集团明帆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因此享受深圳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其盈利后的前两年免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然而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深圳公司总部就成了一个虚设机构,除了几人留守外,其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因此消除了大量收入,也躲避了大量税收。因明帆公司获得的利润在头两年可以免税,而在区外按规定要缴33%所得税,后3年仅纳7。5%的所得税(因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明帆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5年盈利期间实际交纳税款为:
20×3×7.5%=4.5(万元)
实际税负:7.5%×3÷5×100%=4.5%
比该公司设在区外少纳税款:
20×5×33%…4。5=28.5(万元)
减少税负:
(33%…4.5%)÷33%=86.6%
很明显,将经济特区作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有非常大的税收好处。
三、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者在对信托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是受托一方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是否真正地从事了委托方所委托的经营事项,只有抓住这个突破点,才能有效地进行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信托投资公司都是虚设的,只要仔细调查,就很容易发现它们的漏洞,弄清受托与委托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必须关注两者的税率是否相同,如果两者税率相同,避税可能性小;如果两者适用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时,避税可能性就很大。
'案例五十六'中,只要税务工作者去查明珠海金保信托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实地考查其经济活动业务,就会发现其属于虚设信托投资公司,从而查明受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再查实南昌主体企业利用信托避税的事实,进而作出合法的处理意见。
四、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五十八'
税务人员1996年12月审查斯维亚机械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1月5日72#凭证汇出汇款100万元,至今尚未报销。经核对斯维亚机械公司的业务往来,发现很少与汇款所在地有业务往来。
'案例解析'
税务人员怀疑其中有挪用资金行为。首先要求斯维亚机械公司提供外埠存款账户资料。在申请书上申请的理由为“为采购商品需要,在×地开设临时采购户”。在要求提供采购户对账单时,斯维亚机械公司以尚未收到为名拒绝提供。查账人员调阅72#凭证,其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其所附信汇凭证注明开户行:中国工商行浔东支行第二办事处,收款单位为:斯维亚机械公司采购部。
税务人员分析认为,巨额汇款必定是用于投资,决定前往第二办事处取证。经与第二办事处取得联系,核对对账单,发现其存款余额为150万元,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均为深银证券公司,其中有一笔提现10万元。
税务人员反复核对证实,第二办事处为了吸收存款,同意斯维亚机械公司设立账户,并以外埠采购户为名,实际上允许斯维亚机械公司自由存取存款,违反结算纪律。斯维亚机械公司的外埠存款实际上是为便于买卖有价证券而开设的。通过证券交易赚取收益,并不反映投资收益,以此交易收入作为公司“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查账人员取证之后,向斯维亚机械公司指出上述问题,斯维亚机械公司供认不讳。
斯维亚机械公司公司在深圳进行投资,没有经董事会批准,不应作为投出资金;在深圳开设的外埠存款账户属于套取银行信用,应撤销;对于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实在账面反映,根据上述要求,应作发下调账处理。
借: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000,000
^v^v^v^v^v^v^v^v^v
第十二节 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成因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符合特定名义和进口项目,从而避征进口关税,享受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优惠,即是技术引进避税法。
目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技术、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内地企业引进技术的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而必须引进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二是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于随着进口合理的零部件、备件,其价值不超过进口设备总额的5%的部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
这里有三种避税的可能:
一是非内地企业通过挂靠内地企业,以内地企业的名义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避征进口关税。
二是非开放地区企业以开放地区企业享受开放地区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三不是先进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待遇来避税。对于企业最为关键的避税因素是怎样让税务部门认可,从而确信你是在免税之列。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让税务当局认可,是避税和逃税的分水岭。
如何被确认,对企业来说,首先不能明显与规定项目发生冲突,换句话说,企业必须牢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就技术引进而言,不能优惠的有:一是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条款下进口设备和生产产品的零部件;二是进口的机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订明,或虽在合同中提及但与转让技术无关或需另行签订合同才能订购的机器、设备仪器;三是国内能够生产或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软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硬件部分占软硬件总值33%以上至50%,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
(4)进口硬件部分占软件总值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1/2计征。
为有效避税,申报申请也很关键。可享受上述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必须持凭经贸技术进出口公司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所在地海关。此外,享受优惠的单位要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未达到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酌情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如果在提供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一旦查出,除取消优惠、补征法定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额两倍以下罚款。
二、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九'
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共投入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中5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经过平整,再行评估,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720万元。
该企业本打算将自己在台湾研制开发的一项智能电路板技术投入生产,但考虑到避税问题,于是通过自己在台的关联企业,在新加坡注册一台光电子研究所,故花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万元)从新加坡台光电子研究所购得专利权,从而早就收回投资,运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和购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使投资风险为零,同时也有效地进行了避税。
另外,还有很多外资企业通过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在自己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然后再销售给国内其它企业,从而避免了高额进口关税,并获得丰厚的利润。
三、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人员在对技术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主要是技术引进所需的设备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什么公司,该设备的生产地在哪里;在技术引进所需的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税务人员则重点查实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专利的申请注册地在哪里,专利号是多少,这样才可能有效阻止企业利用引进设备进行避税。
'案例五十九'中,税务人员只要重点查实新加坡政府有没有该项专利申请,有没有政府的专利号,该专利的发明人是谁就可以了解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是否有避税嫌疑,然后再作出合法的处理。
技术引进核算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账户,并且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又不存在备抵账户,因此,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来说,对其的检查要相对容易一些。
(1)首先应检查的仍是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确认时间、人账处理等是否正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