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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著名的封疆大吏陈宏谋经常讲:“朝廷设官非不多也,而不以民事为事,止图‘自了’,以为得计,则民不受官之益,反觉多官之为累矣。直谓之无良心可也。”他还在乾隆七年的一封家书中痛心地说:“官场习气已深,每日自上及下,忙忙碌碌,虽有治民之排场,全无及民之实事。官日多,法日密,而民益无以自全。”如鼎如沸的盛世尚且如此,更遑论其他时期了。“哀民生之艰难”,必自省官始!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居中而治”的衙署(1)
“居中而治”的衙署
衙门建置
清代各级衙门的建置,从建筑布局到衙署结构甚至油漆彩绘,都因其等第、级别、职能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清朝规定:“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官大者规制具备,官小者依次而减。”通常情况下,建制完善的衙署同时要满足各种办公、居住等需要。大堂、二堂等作为主建筑位于中轴线上,此外,衙署内还有架阁库用来保存文牍、档案,而仓库、军器库、监狱等设置也必不可少。绝大多数地方衙署还附设官邸,以供官员及其眷属居住。
中国古代的城市建设,大多根据《周礼·考工记》的设计思想进行布局,同时受风水理论影响。衙门是一方或一座城市的主宰,按照风水观念,衙署通常都位于城市中央,即所谓“正穴”之所在,穴是聚气的焦点,南向为正,居中为尊,有“居中而治”之意。故又有“衙门口朝南开”的俗谚。这种坐北朝南、居中而治的设计思想,要求主体建筑必须集中在一条南北中轴线上,自南而北依次为照壁、大门、仪门、戒石亭。戒石亭的左右通常为六房。主体建筑由大堂、二堂、三堂等构成,是长官及其所属人员办公的地方,佐贰官、属官不能位于中轴线上,而只能居于东西副线上,以体现身份地位的差别。此外,衙署建筑还要体现“文左武右”“前衙后邸”等设计思想。地方衙门的监狱都设在大堂西南仪门之外,因为按照《易经》及八卦学说,这一位置属于“坤位”,即所谓“阴之极”,故称之为“南监”。
按照“吉地不可无水”的观念,衙门还要接山近水,建在高处,这样才有居高临下控制全局的含义,同时也能防患水灾,因而又有“京都以朝殿为正穴,州郡以公厅(大堂)为正穴,宅舍以中堂为正穴,坟墓以金井为正穴”的说法。
就格局和体制来说,地方大小衙门是缩小了的皇宫,而皇宫是放大了的衙门。对此,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中有深刻的解读,他说皇宫的“大清门”表示这个衙门的主人是清朝的最高统治者,在天安门和大清门中间这段前卫墙的外面,东西各有三座大衙门,东边三座是吏、户、礼三部,西边三座是兵、刑、工三部,这相当于县衙大堂前东西两侧的六房。太和殿就是“大堂”,中和殿是“二堂”,保和殿是“三堂”,保和殿后就是乾清门,它将外朝与内廷明确区分开来。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居中而治”的衙署(2)
清代沿用明朝洪武二十六年的规定,官员造房不许用歇山转角、重檐重拱,六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黑色铁环,因而州县衙门都是黑漆大门。同治《攸县志》的作者在具体解释县衙署的含义时说,县是弦,希望一县的当政者不曲如弦,衙署的清色,是为了让士民有敬畏感。攸县的县衙也居于县城中心,东有文庙、训导署,西有元帝宫、三官殿等建筑,衙署前南面是照壁,其对面是头门,进去是仪门。仪门东侧是土地祠和典史署,西侧是监狱和仓库。再向里是一架牌楼,两侧是胥吏办公的科房,正对着的是大堂(正堂)。正堂后面为川堂,再后是上房,这是县令的家庭居室。
曾在清代州县衙门担任过幕友的陈天锡具体描述了湖南麻阳县衙署的建筑规制:
衙署坐北朝南,大门前有一道照壁,画一只四脚兽,其名谐音“贪”,意思是警戒做官的不可贪婪。照壁稍后,东南两方,各有牌坊为东西辕门。由辕门进来,正中是大门。大门有三个,一个正门,两个侧门,上面画有门神。门的上方有一个匾,写有“麻阳县”三个字。正对着大门,隔开一个相当的距离,便是二门,也是三个。正门上有匾额,写“仪门”二字,取“有仪可象”的意思。仪门之内是一个大天井,正中有一个牌坊,横额写着“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戒石铭。天井的两旁便是书吏办公的地方,通常依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的次序分左右排列。有的州县六房之外,再添出两三房,如承发房、粮房、仓房等。如果还有空房间,便给差役们用。由牌坊直入,经过相当距离便是大堂。大堂中央是暖阁,暖阁当中横摆着公案和高背椅。公案前面垂着桌围,桌上放有砚台、笔架、签筒等常用办公品。
暖阁下的前面及左右两旁都有相当大的空间,右边放着一张小桌和凳子,是在问案时给书吏做笔录用的。左边有一只木架,上面放着一只大鼓,县官升堂退堂时都要鸣鼓。暖阁前的空间则是给当事人、证人跪着听审的。衙役也在此及左右两旁站着应役。
从大堂正中再入一道大门,便是二堂。大门之右陈设一磬,主官经此到大堂时,便有差役在此鸣磬。二堂中央的暖阁及暖阁上的公案等陈设,和大堂完全相同,但没有鼓。事实上公案及公案上陈设的签筒、笔架、砚台与右方高架所置印箱、诰轴,只有一套,经常摆在二堂暖阁上,主官在大堂问案,就移在大堂。从二堂后壁正中再入一门,便是三堂,这是主官家属所在的内宅。
邻接这些建筑,通常另有几处房屋、院落,供主官平时治事、会客及幕宾、门丁居住之用,但没有一定规制。(参见张伟仁:《清季地方司法——陈天锡先生访问记》,载《食货月刊》第六卷。)
很多州县衙门都毁于明清鼎革之际,大约康熙中叶,陆续重新建造完毕,而在偏远省份,直到乾隆时期,仍有不少衙门是租民房办公的。据《采风类记》记载,江南州县衙门多在明末毁掉,如长洲县衙,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才予以重建,先建大堂,随后建吏役皂房。昆山县衙顺治二年毁于兵燹,县官僦居民房,相沿二十余载,直到康熙六年开始兴建,后又增建谯楼、仪门、甬道,中为戒石亭、正堂、穿堂、后堂、内衙。康熙十年,重建尊贤堂,及东廊吏员房舍50间。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官何以不修衙?
官何以不修衙?
尽管衙门是国家的象征,士民观瞻之所系,但清代州县衙门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富丽堂皇,相反,大多数简陋不堪,以至广泛流传着“官不修衙”的说法。原因何在?一个原因是风水理论,官员们普遍认为,衙门建筑讲风水,前人是请了堪舆家“相地”之后建造的,后人不能随意改动,改动则不利于官。另一个原因是,修衙门就会靡费钱粮,轻则官声不好,重则容易造成亏空。《钦颁州县事宜》第一条“到任”中讲到,州县官初次上任,最应该崇尚节俭,而只有那些俗吏才以到任为荣,将衙门重新修饰一新,轿、伞等重新置办,所有陈设,务求华丽。一切装饰完毕后,长官扬扬入署,快意当前,不知此举已种下他日祸患。因此,一名称职的新官,在到任之前,一定要禁止修衙,话还要说得斩钉截铁,使得吏胥不敢借机派累民间。这就是说,如果官员上任伊始,就修缮衙门,往往与朝廷所倡导的节俭美德相背离,所谓“先声狼藉,民口难防”,官员往往会因此落得坏名声。“官不修衙”的第三个原因是地方官任期短,流动性大,俗话说“官不修衙,客不修店”,“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这些谚语特别适用于清朝。清代州县官大多数不能终其一任,即使能够任满而迁,至多也不过三五年,衙门修得再好,也不能跟随官员搬走。相反,新官上任却愿意捐钱捐物大修寺庙,然后刻碑留名,以“永垂不朽”。
以上种种,仅是“官不修衙”的表面原因,而背后的最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根本没有这项支出,要修衙必须官员自己掏腰包。乾隆四十八年(1783),陕甘总督李侍尧在分析“官不修衙”的原因时,可谓一语中的,他说官员之所以将衙署视同传舍,甚至朽坏不堪,也不愿去修,是因为“人情各顾其私”。这句话,道出了“官不修衙”的真实原因所在。因为在雍正帝实行耗羡归公以前,地方官通过加征赋税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实行耗羡归公以后,养廉银实际包含了薪金补贴及地方杂项支出两部分,因此清政府不希望在养廉银之外另拨款项修缮衙署,只允许州县衙门动用闲款,但必须在三年之内从其养廉银中坐扣。其中省级衙署修缮,因其养廉银丰厚,仍不许动用闲款。而这项规定之所以难以落实,就在于养廉银的受益人是官员个人而非衙门集体。在道德操守好的官员那里,能够拿出一部分用于公共事务,而在“各顾其私”的普遍情态下,官员们往往将养廉银全部视为己有,岂能拿出来修缮衙署!
有的省份试图将修缮衙署的费用固定化,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但被否决。乾隆十七年,云南巡抚爱必达就以该省督、抚、学政、藩、臬、粮、盐及迤西道各衙署地处边隅,山高风烈,需要经常修葺为名,奏请将四年前经督抚议定,并经户部核准列入章程的修缮费用固定下来,这一方案的关键之处是按照衙署的大小,每年发给固定银两:督抚衙门每年支银800两,藩司600两,臬司400两,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