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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均田制的性质问题。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较多,分歧也较大,其中主要的说法有四种:一是封建国有土地说。如李必忠认为封建国⑤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 年版。
⑥ 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84 年第4 期。
①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吴枫:《隋唐五代史》,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让1988 年版。②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历史研究》1954 年第4 期。
③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三联书店1980 年版。
④ 钱君晔:《论唐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 年第6 期。⑤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⑥ 汪海В骸锻艉'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
① 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
②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③ 赵克尧、许道勋:《唐太宗传》,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④ 袁英光、王界云:《唐太宗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
⑤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
⑥ 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⑦ 霍俊江:《关于唐代均田区域问题的札记》,《河北师院学报》1983 年第3 期。家把土地分给贵族、官吏和农民,他们只有占有权,所有权则属于封建国家,因此均田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表现得最为明显的一种土地制度⑧。又如韩国磐认为在均田制下,“不仅农民就是官吏对土地也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⑨。再如杨际平认为“隋唐的均田制,无疑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①。二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说。如胡寄窗说:“即使在均田制大力推行的时候,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形式,仍然是当时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②又如田泽滨认为唐朝前期均田制,实际上是通过授田形式有秩序地肯定封建式的私有,确保地主对土地的“安定的垄断”③。再如王仲荦认为“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④。三是私有制和国有制并存而又以私有为主说。如胡如雷说:“在均田制实行的范围内,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露田和口分田的国有性质超过了私有性质”,而土地私有制相对土地国有制来说,是居于支配地位的⑤。又如唐耕耦认为均田制实行时期既存在国有土地,又存在私有土地,但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私有制⑥。再如王永兴说:“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自武德初至大历末),全国土地大别两类:一为官田,即国家所有土地,亦可称之为国家土地所有制;二为私田,其一为地主的土地,亦可称之为大土地(因亩数多面积大)所有制,其二为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亦可称之为小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所有制中,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主要的。”⑦四是国家所有制说。如金宝祥认为隋唐时期的均田制,乃是“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①。
第四,关于均田制破坏的问题。史学界对于把均田制破坏的时间定在唐朝中期,是没有分歧意见的,但对于破坏的原因却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一是因为封建国家掌握的官田荒地越来越少,二是因为私人田产的存在,三是因为土地自由买卖而使土地的兼并越来越厉害,于是均田制便无可挽回地废弛了。但也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有的认为只讲土地兼并而不讲也是国家佃农依附关系减轻的过程,没有将问题说透,应当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为主要特征加以分析②。还有的认为官田荒地的减少,只能影响“授田”数量的多少,不会使均田法令根本弛坏,而私人田产的存在和土地的买卖也不是唐朝特有的历史现象。所以,“均田”法令弛坏的根本原因,是唐初的统治者没有制定出能适应于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土地政策③。
⑧ 李必忠:《唐代均田制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商榷》,《四川大学学报》1955 年第2 期。⑨ 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 年版。
① 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②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年版。
③ 田泽滨:《唐中叶前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吉林师大学报》1980 年第1 期。④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
⑤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 年版。
⑥ 唐耕耦:《唐代均田制的性质》,《历史论丛》第2 辑,齐鲁书社1982 年版。⑦ 王永兴:《陈门问学丛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① ②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 年第3 期。③ 郭庠林:《试论“均田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复旦学报》1981 年第3 期。士庶问题士族庶族早已成为研究隋唐史的一个重点问题,涉及到隋唐史的众多方面,诸如隋唐皇朝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地位,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力量的消长嬗变,以及经济发展、政治斗争、官私谱学、党派集团、科举制度、社会变革等,所以在史学界受到高度重视,研究成果较多,但分歧也较大。至今仍有所争论的主要问题,大体上可归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隋唐士族、庶族概念的内涵。通行的看法是把门阀势族看作士族,而把寒门出身的中小地主或新兴地主阶级看作庶族。唐长孺、周一良等对此则有不同看法,认为由现代学者提出的唐代庶族与魏晋南北朝庶族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后者是相对于皇室而言的,是士庶自称的说法,两者不应混淆。
所以,有人据此提出可以考虑不用庶族这一概念来表述唐代中小地主或新兴地主阶级①。有的认为用士族和庶族概括唐朝地主阶级并不全面,可以把唐朝地主阶级分为贵族地主、官僚地主、豪强地主和普通地主这样四个阶层②。有的认为可将他们分为地主阶级在朝派和在野派③。有的则反对用士族、庶族来划分唐代的地主阶级,认为经过隋末农民战争的扫荡,所谓士族、庶族的记载虽仍见于史籍,但已失去往日那种表现在政治、经济等封建特权上的士、庶之别④。
第二个方面是隋唐士族、庶族的政治势力和社会地位问题。经过隋末农民大起义的沉重打击,到了唐朝,魏晋以来的门阀士族已衰落了,对此,史学界没有异议。但衰落到什么程度,即对其势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之估计,史学界存有不少歧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士族仍有较强的势力。如杨志玖说士族势力和门阀观念在隋唐时期都曾受到打击,但没能解决,直至五代才完全消除⑤。又如王仲荦说门阀士族经过隋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冲击,其政治,经济势力比起魏晋南北朝的全盛局面来,确实减小了,但并不是说世家大族自此便一蹶不振,所以,对隋唐士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势力,还不能低估的”①。再如韩国磐说:“隋唐时的士族就是魏晋以来士族的继续,他们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特权,有着很大的经济势力。”②第二种意见认为士族已基本消亡或完全消亡。如吴枫说长期左右政局和统治人民的门阀士族,“到七世纪六、七十年代,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③。又如何汝泉说在隋末农民大起义后,作为一个特殊阶层的士族地主已经退出历史舞台④。第三种意见认为旧门阀士族的政治、经济权利在隋唐时期已经失去,其残余势力主要表现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如吴宗国说:“隋政权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地方佐官由中央任免的制度,取消了士族地主世代做官,世代控制地方行政的特权。。① ②③阎守城、赵和平:《唐代士族、庶族问题讨论会综述》,《历史研究》1984 年第4 期。④ 张国刚、叶振华:《关于唐代地主阶级的几个问题》,《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
⑤ 杨志玖:《隋唐五代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
① 王仲荦:《〈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考释》,《文史》第9 辑。② 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 年版。
③ 吴枫:《隋唐五代史》,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
④ 何汝泉:《关于武则天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78 年第8 期。把山东士族从北魏以来,特别是历次农民战争的打击而失去的特权,用法律形式予以废除。”⑤又如胡如雷说:“士族在唐初索取‘陪门财’,既反映他们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又反映出没落的一面。”⑥第四种意见认为士族、庶族已经合流。如乌廷玉对唐代士族与魏晋南北朝士族作了六个方面的比较区别,说:“唐朝根本没有南北朝那种士族地主,只存在具有士族血统之人。”①又如张泽咸说唐代士族不再享有世袭特权,并且由于科举制度盛行,从而使士庶合流了②。
第三个方面是唐皇朝对士族、庶族的政策。唐朝前期的最高统治者通过官修氏族志来表明和体现他们对待士族、庶族的态度和政策,学者们对此无异议,但对这种做法的目的却有异议。关于唐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