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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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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6月花冈受难者及遗属6人应邀赴日本祭奠花冈遇难者。7月5日与鹿岛进行面对面的谈判,鹿岛副社长村上光春向受害者谢罪,并发表《共同声明》。这是在战后遗留问题上日本(无论政府或企业)第一次向受害者谢罪。鹿岛公司此举是对自己历史罪恶的醒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事后鹿岛却一反常态,使花冈问题一拖再拖长达十余年之久。    
    1995年6月28日,以11人为代表的花冈事件诉讼团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翻开了中国公民以法律手段追究日本企业战争罪恶的第1页。不料,1997年东京地方法庭粗暴地以超过时效为由,宣布中方败诉。同年12月22日,我们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高院认为:立场不同的双方的认识、意向是得不到简单的一致的,以第三者的公正立场,以受难者全体解决为目标,调解是必要的(日本法律没有代表诉讼)。以诉讼双方自发接触交涉的重要成果《共同声明》为线索的调解,遭到了鹿岛公司的顽固抵抗。他们把受其虐待的中国受害者说成自然灾害遇难者,并提出删除有关《共同声明》的内容,原告们坚持以《共同声明》为基础,决不放弃谋求谢罪这一原则立场。经多次艰难的接触谈判,在《共同声明》发表10周年,20世纪即将结束之时达成和解。虽然和解不是我们最理想的,但沉冤56年的血泪史得以昭雪,为今后的战后赔偿诉讼斗争带来希望,也为战后遗留问题,为强掳劳工问题找到了一个新的途径和办法。    
    从1999年8月东京高等法院提出和解建议,到2000年11月29日完成和解,在一年零三个月紧张的日日夜夜里,我们的代理人为更好地完成这一工作,多次往返于中国与日本之间。1999年8月,得知高等法院劝告和解的消息后,新美隆、田中宏、林伯耀等先生马上来北京征求原告意见。通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8月13日,由耿谆起草了“委托书”,经原告全部签名后,委托新美隆为首的律师团全权代表开展法庭调解活动。2000年4月21日,东京高等法院提出“和解”劝告书后,30日原告们认真推敲讨论一致同意,并在耿谆起草的“同意书”上签了字。    
    “同意书”委托新美隆律师等人带回东京,继续代理受害者进行调解工作。2000年11月19日,和解前的关键时刻,代理人再次到北京,商讨最终和解款项,大家认为这个结果虽然与《公开信》向鹿岛提出的3项要求有一定距离,但和解不等于判决,其本身就是双方妥协的产物。我们之所以接受和解,一是和解肯定了《共同声明》;二是为花冈986名受难者全体讨回公道,设立花冈基金,这是我们当初的奋斗目标;三是为战后遗留问题,为相关诉讼的全面解决开了先例;四是受难人年事已高,幸存者越来越少,让他们看到一丝曙光,也可得到一份安慰,时间不容再等。最终大家从大局出发,争取政治上的胜利,由耿谆亲笔写的为花冈事件和解成功献言“讨回历史公道,维护人类尊严,促进中日友好,推动世界和平”的条幅经大家签字后,让代理人带回日本,反映了受害者的心声。耿谆在2000年12月1日与《大河报》记者谈话中说:“想起死去的难友们,我心里非常沉重,他们正值青春年华,他们是跟着我暴动才惨遭杀害,我这么多年锲而不舍的奔波,就是为他们讨还公道,虽然结果还不太理想,但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我心里也稍微有些安慰。”“和解”后,我们发出了“对花冈事件诉讼和解的感想”,表达了对和解中某些条款的态度。    
    但是鹿岛却出尔反尔,和解的墨迹未干就节外生枝,歪曲历史事实,否认对中国劳工的压榨、虐待和奴役,单方面发表所谓“关于花冈事件和解的声明”,造成了恶劣影响,我们受难者及死难者遗属和有良知的中国人感到愤怒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对此曾发表声明,表示强烈抗议。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花冈和解”后的几点建议(4)

    花冈的斗争是超越国境,在反动色彩越来越浓的日本进行的。日本民法对外国人的战争赔偿不相适应,日本政府也不承认国际间个人赔偿请求权,不愿承认侵略战争,右倾势力顽固,尽管有这么多不利因素,还是争取得到和解,体现了辩护团及支持者们的心血和才智。和解的实现,给了右翼势力当头一棒,使日本企业奴役中国劳工的历史事实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认定,为进一步清算日本政府的责任打下了基础。    
    生命是宝贵的,也是无价的,金钱只是鹿岛反省和谢罪的象征,受害者身心的创伤用金钱是不可能完全治愈的。花冈受害者们,在当年那种恶劣的条件下,大家团结一致,奋起反抗,表现了中国人的骨气、民族气节和中国人的尊严。    
    和解后的第一年,2001年6月30日花冈受难幸存者及遗属30余人,到花冈劳工当年受奴役的地方——大馆市,祭奠了418名死难者的英灵。50余年来,大馆市的政府领导及市民一直铭记花冈事件,在花冈劳工被迫害惨死的地方建起了慰灵纪念碑,把418名遇难者的英名牢刻在这座铭记历史的纪念碑上,让世人永记住这段历史。大馆市为纪念花冈暴动这一难忘的日子,将6月30日做为大馆市的和平友好日,从50年代末,每年都要隆重纪念,为中日世世代代友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向大馆市行政当局和友好的大馆市民深表谢意的同时,认真反省我们自己,自愧勇气不足。我们应该集结起来,团结一致,向日本加害者讨还公道。我们决不能放弃作为被害民族的历史责任,继续追究加害企业应负的责任,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更好地完成和解,做好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为搞好赔偿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设立了“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2000年12月29日经原告选举产生委员6人,他们分别是龙谷大学教授战后遗留问题专家田中宏,花冈代理律师团团长新美隆,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秘书长林伯耀,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苏菊香,花冈幸存者李绍海和花冈遗属王红,同时给鹿岛预留了一个名额。为便于工作,设立了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办事机构北京事务局。事务局长人选由管理委员会及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干事会选定,向中国红十字会申请,由红十字会总会派外联部国际处官员张虎同志兼任,并录用了3名工作人员。    
    基金的用途主要分为4部分:一是向受益者支付的信托金财务(包括赔偿金、困难子女、孙子女上学的补助);二是慰灵活动使用的财务;三是基金管理事务的财务;四是运作收益财务(利息的积累)等。    
    为加强对财务运作的监督,每年委托专家对账目进行审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核审计结果,研究决定采取办法和措施,发挥基金的作用,使有限的金额做更多的工作。    
    赔偿金的发放工作正顺利地进行着。花冈基金一定能像当年日本友人和华侨送还花冈死难者骨灰那样,成为进一步加固连接中日两国人民心灵的桥梁,使加害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讨回公道,使每位受害者逐渐治愈创伤,恢复尊严,共同纳入和平轨道,为中日世世代代友好共同努力。    
    我们希望鹿岛公司尽快收回歪曲历史事实、推卸法律责任的所谓对“和解的声明”,消除由此带来的恶劣影响,做一些真正有利于和解的事情。敢于承认和改正错误,敢于承担责任,是企业强盛之本,更是为人之本,我们等待着你们的悔悟。    
    在漫长的岁月中,我们的斗争得到了海内外同胞及世界各国友好人士的同情和支持,得到了大馆市行政当局、大馆市市民的同情和支持,得到了众多的活动家、研究者和新闻媒介的同情和支持,得到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尤其是“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代理律师团长及全体律师”、“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的友人不辞辛苦,付出的精力、心血、财力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值此,我代表花冈受难者及遗属,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我对“花冈和解”的认识和看法

    花冈惨案幸存者 李绍海    
    我是花冈惨案的幸存者,也是花冈诉讼案的原告之一。今年80岁。抗日战争胜利前,我耳闻目睹了侵华日军的累累罪行,血泪仇、民族恨,使我时刻记心头。有一天,灾难突然降临到我的头上,日本军国主义者把我和许多中国的老百姓强掳到日本秋田县的花冈矿山强迫做苦役。在那座“人间地狱”里,我度过了似鬼非人的岁月,眼睁睁地看着难友们在棍棒、皮鞭下死去,亲眼看着自己的同胞在敌人的面前倒在血泊里,这刻骨铭心的记忆我是永远也不能忘掉的。作为花冈惨案的历史见证人,我很想谈谈我的认识和看法。    
    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一衣带水,古老文明的中国随中日两国二千多年的文化交流,给日本带来文明与进步,而日本却恩将仇报,一百多年来屡次侵略中国,掠夺中国国土,奸淫烧杀,给几代的中国人留下永远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和痛苦的记忆。    
    先是1874年侵占台湾,要求赔款,接着是甲午战争签订《马关条约》,1915年又签订21条割地赔款,1931年制造柳条湖事件,占领我东北三省,直到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人民陷入水深火热的战争之中。日本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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