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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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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承诺,继续拒绝各种赔偿,劳工的上诉依然前途渺茫。    
    四、花冈和解来之不易    
    日本一向拒绝支付民间赔偿,花冈和解鹿岛公司出资进行补偿,在日本这是第一例,也是第一次突破,尽管花冈和解还存在不少问题,基本上应予以肯定。因为这意味着日本企业首次承认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并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中国劳工讨回了公道并为今后进一步清算日本政府、企业迫害劳工的罪行奠定了基础。    
    当然还应看到,鹿岛公司之所以同意和解并非出于良心发现和自愿,而是在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被迫的。首先是受德国的影响,情况相同的德国已支付大量赔偿,且将继续赔偿,日本一毛不拔说不过去。尤其是2000年7月,德国政府达成了关于成立“补偿财团的国际协定”,这意味着德国将继续支付补偿,日本不能漠然视之。此外,美国的态度对花冈和解也有一定影响。最近,美国财政部副部长曾批评日本说:“至今有些国家对过去的历史不负责任,德国人在人类历史上曾犯下滔天罪行,而德国表示了明确的道德规范。”1999年7月美国加州通过一项特别法案,要求日本清算历史,向战争受害者支付赔偿。根据该法案,中国的受害者或他们的亲属有一人在美国生活者就可向加州法院起诉,要求日本企业赔偿。东京高等法院之所以力促和解,与此不无关系。    
    花冈和解尽管还有各种问题不如人意,但已属来之不易,首先需要提到的是日本朋友和爱国华侨多年来一贯的不懈努力,可以说若没有他们多年全心全意的支持援助,今天的这点成果也是不可能达成的。花冈诉讼案已进行10年有余,日本友好人士和爱国华侨的艰辛是笔墨难以形容的,他们花费的资金和精力是难以计算的。每念及此,不得不对以林伯耀先生为代表的爱国华侨,以新美隆先生为代表的原告律师团,以田中宏先生为代表的“强掳中国劳工问题思考会”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这些爱国华侨和日本友好人士只讲奉献从不索取。十余年来,他们不但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还拿出上亿日元支付受害者到日本打官司和参加纪念活动的费用。在和解成立时,他们本可得到报酬,但他们坚决分文不取,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难能可贵。十余年来他们忙忙碌碌东奔西走图的是什么,就是伸张正义。    
    德国劳工赔偿问题之所以解决得比较顺利,是由于政府态度积极。在日本解决劳工赔偿问题之所以困难重重,迟迟不见进展是因为政府态度消极,民间企业有恃无恐,能赖则赖。花冈和解开了一个好头,但不见得今后此类事件可顺利解决。最近一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诉讼原告相继败诉,可见日本官方的态度依然顽固不化。因而今后在进行上诉时,不宜只就事论事,要引用国际事例和批判官方的错误态度。总的看来,劳工问题的解决,形势依然严峻,任重而道远。团结就是力量,同心协力,这一点千万不能忘记。 从德国企业对二战时期    
    强掳劳工的赔偿看“花冈和解”    
    林伯耀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2)

    对于德国政府反省战时所犯下的罪行和清算历史的行动,人们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当然这一评价只限于同日本相比较的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相反,“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至今还对德国政府在处理赔偿问题上抱有很多的不满。总之,受害者们的反应是“从最初就没有被定为赔偿对象”,“即使被承认,其赔偿金额也是极少”,“因解决过晚,有很多当事人已死亡,所以也没有成为赔偿对象”等等。即使是这样,我们无法否认,德国政府在对待过去的战争犯罪的赔偿方面,同日本政府相比较,采取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尤其是2000年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100亿马克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是划时代的赔偿事业。德国政府和企业与受害者团体所签订的合同里,虽然存在着合同书里规定的日期前死亡的受害者的遗属没有资格领取赔偿金的缺点等,但仍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这里虽然有着德国政府主动设立基金的积极的一面,但我们决不能忽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实现是同受害者们长达半个世纪的斗争的积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也必须站在长期的战略角度来评价“花冈和解”。    
    一、战时(1939年~1945年)从德国以外的国家强掳的劳工共约990万人,其中从国外集中营强掳的人数约有40万人。据统计,在战争末期的1944年的秋天,被强掳的劳工分别来自26个国家,计7,606,760人,其中5,976,673人为(其中从苏联强掳2,174,644人;从波兰强掳1,662,336人,约占半数)民间劳动者,剩下1,930,087为(其中苏联的战俘为631,559人,法国战俘为599,967人)战俘,总的来说,在当时即1944年9月,支撑着德国经济三分之一的工人是被强掳来的劳工。    
    二、战后,在德国内外掀起了众多对过去靠强掳劳工而受益的德国企业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据说诉讼数多达几百件,甚至有达到了1,000件的说法。其原因是,据说使用强掳劳工的企业之数也从200多家到2,000多家,说法不一。    
    三、战后,西德政府为了被“纳粹的不正当行为”迫害的人们能够得到全面赔偿,最初做为联邦法制定的法律是“联邦补充法”。但是,因该法存在着众多的缺点,经过反复的修改,终于在1956年6月29日的第三次的修改时,以“联邦补偿法”取代了“联邦补充法”。但是,这项法律对“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的定义规定如下:    
    “对因纳粹以政治性敌对关系为理由,并以人种、信仰,或者是以世界观为理由暴力迫害的,在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物、财产、职业上和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的受害者”(第1条第1款);并对关进集中营的人,虽然发放了微薄的赔偿金,来作为剥夺自由的代价赔偿(1天以1美元算),受害者并没有成为国家补偿的对象。不仅如此,这项补偿法里有着“属地原则”的限制,它只限于到1952年12月31日前,持续居住在这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西德)地域的人。    
    四、1970年12月7日,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跪拜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和犹太人隔离区;1985年5月8日,在联邦议会上赫尔佐克总统高尚的演说,虽然对外加深了德国确实是在真挚地面对过去的历史的印象,但亲自参与并使用强掳劳工、强制劳动的德国企业对其受害者却表现出极其傲慢和推卸责任的态度。他们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上,以“企业只是服从了政府的命令”为借口,没有承认企业自身的罪过和责任。还有的企业狂言“相反地我们挽救了收容者的生命”等荒谬的说法。甚至有的企业以“敲诈勒索”的说法来污蔑要求补偿的受害者。    
    五、对企业进行起诉的大部分诉讼,虽然有一部分在一审胜诉,但在西德的联邦通常法院(最高法院)上,不是败诉就是以驳回上诉而告终。败诉及驳回上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因为当时的政府、法院及企业认为“使用强掳的劳工是‘战争和统治占领地所带来的一般现象’,因此企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政府和法院没有把强掳劳工当做为“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一部分。    
    2. 对于居住在外国的劳工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可延期到签订伦敦债务协定(LschA)(1952年2月27日,同西方20个国家签订,后来又有12个国家参加)上的‘讲和(和平)条约’为止(第2编第5条)”的规定,以“时期尚早”为理由,同样地被排除在外。    
    3. 进入80年代、90年代,又说“时期太晚”,以“失去时效”为由,驳回上诉。    
    六、但是,也不能说德国政府方面对于被强掳的劳工完全没有进行赔偿。通过两国间的协定,对其他“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对强掳的劳工进行了多多少少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把强掳的劳工当做补偿的正式对象。1952年3月,西德和以色列之间缔结了《卢森堡协定》。从1959年到1964年间西德同12个国家缔结的一揽子协定以及1991年10月的“德国·波兰和解基金”的设立都是同样的情况。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3)

    七、“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成立之前,对强掳劳工受害者,通过“和解”支付了赔偿金的公司只有11家左右,其支付和解的赔偿金共计为1.175亿马克。这些长期斗争,作为一个很大的原动力对基金的设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家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赔偿对象仅限于犹太人和生存者。不仅如此,再细看“和解”条款的话,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加害者都以没有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也把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力等做为条件签署的。甚至有的企业在“和解”后把支付给受害者的金额竟说成是“慰劳金”。因此我们从顽固的德国企业在赔偿金的态度上,完全可以看透他们毫无诚意反省和谢罪之意。德国企业对受害者的这种恶劣的态度,跟日本的加害企业几乎没有什么两样。也就是说在资本的逻辑方面德国和日本是一致的。尽管如此,被害者们没有忽略在跟法庭做斗争的同时,在大街小巷、在广场、在国会等公共场所里,动员广大市民,说服政治家,动员新闻媒体,以使他们改变态度。其结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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