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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的成功之道-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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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里,率以为常”。乾隆《祁县志》卷9载,祁县阎成兰“行商朔平、归化,辛苦备尝”。

谨慎:山西商人经商以谨慎闻名。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敢经营大的业务,恰恰相反,他们对大业务抓得很紧。但他们不轻易冒风险,不打无准备之仗,而是要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拍板成交,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放款来说,这是山西票号的一项重要业务,但又有风险,他们对放款对象一定要在详细调查对方资产、用款目的、还款能力、财东情况等的基础上,才决定放款与否。有的票号对用款户透支数额还作了明确规定:上上等户不得超过3万两,上等户不得超过5千至1万两,中等户不得超过3千两,下等户则不与之交往。这一规定,就是出于谨慎行事之目的。


三、群体精神

  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很重视发挥群体力量。他们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在一起,用会馆的维系和精神上崇奉关圣的方式,增强相互间的了解,通过讲义气、讲相与、讲帮靠,协调商号间的关系,消除人际间的不和,形成大大小小的商帮群体。

  山西商人这种商帮群体精神,首先来源于家族间的孝梯和睦。如明代曲沃人李明性,青年时常感慨:“夫为弟子壮不能勤力,将坐而食父兄乎?”于是“挟资贾秦陇间”,由于他在商场上“精敏有心计”而致富,又“内行周慎,孝睦于父兄。仲兄卒,无子,以己次子后之。治家甚严,族子甲出钱收息过当,召而责之,手裂其券,自是举宗凛凛。”明代襄陵人乔承统,“其父中盐卒于扬州,遂弃儒而贾。内监杨某督鹾两淮,承统弟承经以事得罪杨某而逃亡,杨捕之急,承统挺身出就狱,所受之刑,五毒备至,终不言弟所在,且为行贿千金,得释。弟归家,破析己财之半予之”。介休冀氏马太夫人主持家政时,“族戚邻里之待以举火者,无虑数十百家,皆太夫人赞助成之”,“又待伙极厚,故人皆乐为尽力”。祁县乔映霞主持家政时,把其兄弟集中在一起,让练有武艺的九弟先把一双筷子折断,接着又让其一次折九双筷子,结果折不断,映霞喻义让众兄弟团结互助。山西商人在发扬群体精神中,还注意量才使用,各尽所能,明代山西大同人薛伦,“其家世力田,兄耕弟贾,业盐于淮。”明代蒲州人王冕,“早卒而遗孤二人,家无应门之仆,王冕妻张氏奉姑抚孤,誓志不二。二子长大后,命长子服贾。曰:孤而无助,将门户是赖;授次子以儒业,曰良人有志而未成,其负荷在是也。后长于克拓前产,次子以明经为诸生,卒立厥家。”

  其次,群体精神是经商活动中业务扩大与商业竞争的需要。随着山西商人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商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于是山西商人从家族到乡人间,逐渐形成“同舟共济”的群体。如明代蒲州人王氏,“其闾里子弟,受钱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国者,肩相摩趾相接也”。由此可知,从王氏那里得到资金的子弟很多。明代隆庆、万历年间,蒲州张四维家族、王崇古家族、马自强家族,均是大商人家庭,三家联姻为亲戚,张四维曾任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土参赞机务,王崇古官居宣大总督、兵部尚书,马自强曾任礼部尚书。三家的联姻,增强了其商业竞争实力。王崇古在河东业盐,张四维的父亲是长芦大盐商,累资数十百万,张、王二氏联手,结成了盐商团伙,控制了河东、长芦两处盐利,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在亲缘集团的基础上,晋商又逐渐发展为地缘组织。清朝乾隆末年,在典当业中已出现了所谓“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的说法。“晋商”这一名称的出现,说明清代山西商人已逐步形成一个地域性的商帮。清后期,山西票号在国内8O多个城市设立了分号,从而形成了一个汇通天下的汇兑网络,也是以乡人为主体形成的山西商人群体。

山西商人的商帮群体精神在商业经营中的表现有三种形式:

  其一是从朋合营利到合伙经营。这是最初的群体合作形式。朋合营利就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力,有无相资,劳逸共济。而合伙经营是一个人出本,众伙而共商,也就是财东与伙计合作经营,它与朋合经营不同之处是,一个财东可有许多伙计,故“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显然,伙计制比朋会制规模大,伙计制是在朋合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制度就其规模组织而言,在中国商业史上实无前例。不过,无论朋合或伙计制,尚是比较松散的商人群体。

  其二是按地区形成商帮。这一种形式是在朋合营利和伙计制基础上,以地域乡人为纽带组成的群体。山西商人在各地设立的会馆,就是这一地方商帮形成的重要标志。这种地域帮以山西商人来说,统为晋帮。但在山西内部又按省内各地区形成不同的商帮,如泽潞帮、临襄帮、太原帮、汾州帮等。清季票号兴起,又形成平遥、祁县、太谷三大票商帮。

  其三是以联号制和股分制形成业缘群体组织。联号制是由一个大商号统管一些小商号,类似西方的子母公司,从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挥了企业的群体作用。股份制是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创立的很有特色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

  股份制的实行,劳资双方均可获利,极大地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在商业企业经营中充分发挥了群体作用。


晋商资本运转与封建地主制经济结构协调

  关于明清山西商人利润的封建化,总所周之,山西商人虽然富有,但其资本投向产业却是个别现象,而且多在清末民初,并未出现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大趋势,商业资本仍然停留在流通领域。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产业利润低、商业利润高之故。明清山西商人利润的去向,因资料短缺,无具体数量统计。不过,明人宋应星《野议·盐政议》略有记载,《野议·盐政议》称: 

  商之有本者,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万历盛时,资本在广陵者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而以三百万充无妄费,公私俱足,波及僧、道、丐、佣、桥梁、楼宇,当余五百万,各商肥家润身,使之不尽,而用之不竭。至今可想见其盛也。

  宋应星讲得是明朝万历时,秦、晋及徽盐商在广陵(扬州)获利情况,即盐商资本3000万两,每年可获利 900万两,这些利润用在输帑(纳国家税银)一百万两,无妄费(僧、道、丐、佣、桥梁、楼宇等)三百万两,各商肥家润身五百万两。这就是说,明代山西、陕西和安徽盐商,其利润有40%以上用以课税、建祠堂等方面,也就是用在了加强封建势力的各项事业中。入清以后,这种状况又远远超过明代。具体来说,明清山西商人利润的封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捐输助饷。前已有述,这里不再赘述。这些捐输银两,主要为清政府的军饷军需所用,起到了支持政府财政,维护封建政权的作用。

  二、购置土地。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发展的道路,在西欧一般都转化为产业资本,但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资本仍然遵循“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购置土地。如明代蒲州商人范世逵经商西北,“义而资益巨,占良田数百亩”。(张四维《条麓堂集》卷28)入清后,山西商人购置土地更是普遍。乾隆时,浑源、榆次二州县富商大贾“且多置买田地”。(张正明、薛慧林《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连年荒歉,有恒产之家将地亩贱价售卖,“山西富户闻风赴豫,乘机放价,准折地亩取利”。(《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道光时,长治宋良弼经商洛阳,值岁饥,当地人多鬻田他徙,宋良弼“以贱值得膏腴田数百亩”。(光绪《长治县志》卷六《列传》)曲沃县商人彭太,在河南南阳经商获利几十万银两,购田置地,数年内土地猛增到六百多顷。(《罪恶之家》,河南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三、转化为高利贷资本。这是一种古老的生息资本,是为榨取高额利息而放贷放给他人使用的资本,其形式繁多,有印子钱、驴打滚、典当、放青苗等。乾隆五十一年(1786),河南连年歉收,“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利放债。”(《清高宗实录》卷1255,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近人卫聚贤说:“明末清初,凡中国的典当业,大半系山西人经理。”(卫聚贤《山西票号史》)康熙时,全国有当铺22357家,山西一省就有当铺4695家,占全国当铺家数的21%。高利贷资本对小生产者敲骨吸髓的剥削,使众多的手工业者资金积累不足,无法扩大再生产。所以说,商业资本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是走上了畸形发展道路。

  四、窖藏。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其地燥,故不腐,其土坚,故不崩。山西富商多利用地窖藏其物资或银两。明人谢肇制说:“三晋富家,藏粟数百万石,皆窖而封之。”(谢肇制《五杂俎》)入清后,山西“民家多有储蓄”。山西平阳府亢氏,“家巨富,仓廪多至数千”。清后期,山西富商窖藏多为银两。如山西祁县富商渠源祯,人称“旺财主”,资产三四百万两,他认为获取高额利润后,再投资不如窖藏保险,竟从其办的票号中抽出大量股金窖藏起来,估计藏银达百万两以上。辛亥革命后,阎锡山一次就向渠氏“借银”30万两。

  五、作为宗族活动和封建慈善事业开支。如定襄县邢大绪,服贾漠北,致富后即志在行善,“族中旧无祠堂,公偕众建立;村西旧无文昌阁、财神阁,公偕众修之”。(定襄《邢氏族谱》卷二)盂县张芝,贩帽致富,尝出金建“崔府君祠……县治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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