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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文萃-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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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决定货币数量方面,中央银行则处于一种完全不同的地位。如在美国今天这样的制度中,中央银行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货币数量。当然,为了试图使利率或某种利率保持固定,为了将“自由准备金”保持在某一特定水平上,或为了实现其它某种目标,中央银行也可以选择接受其它某种目标;并放弃它对货币供给的权力。但是,如果它愿意的话,它可以对货币存量施以完全的控制。    
  中央银行在信用市场及在决定货币供给方面的地位上的差异,趋向于被中央银行与银行界之间的密切联系所掩盖。例如,在美国,储备银行在技术上归其会员银行所有。一种结果就是:银行界的普遍观点会对中央银行产生强烈的影响,而且,由于银行界主要关心的是信用市场,所以,中央银行也一起被引向过分重视它们的政策的信用效应,而过少地重视它们的政策的货币效应。    
  在最近一段时期当中,这种重视归因手凯恩斯革命的影响,以及它对货币存量方面的变动的这样一种看法:即货币存量方面的变动,主要通过流动编好作用而对利率产生影响.但这只是一种更为一般化、且更为古老的趋势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以前的真实票据主义,说明了货币政策的信用效应与货币效应之间的同样混淆。19世纪早期在英国出现的银行与通货之争,是一个与此有关的例证。中央银行偏重于关心信用市场的情况。它否认它所创造的货币数量,在决定价格水平等类似事务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或者,它否认它拥有任何关于创造多少货币的自主权限。今天,可以听到很多这样的主张。    
  我所给出的这三点缺陷,构成了对独立的中央银行的一种有力的、技术性的反对意见。再加上政治方面的反对意见,则对完全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否定,的确是非常有力的。    
  通过立法而建立的规章制度    
  如果这一结论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无法通过赋予专家们广泛的自主权力来实现我们的目标。那么此外我们怎样才能建立一种既稳定、又不受不负责任的政府的摆布,同时又不可能被用来作为威胁经济和政治自由的一种权力来源的货币制度呢?第三种可能性是试图真正地通过立法而建立起用于货币政策行为的规章制度,从而实现用法治的政府来取代人治的政府。这样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将使得公众能够通过政治当局来对货币政策进行控制,而同时又可以使货币政策不受政治当局经常出现的奇思怪想的支配。    
  通过立法制定有关货币政策的规章制度的理由,与一个初看起来似乎截然不同的论题,即宪法的《权利法案》,有着很多共同之处。每当人们提出通过立法而成立的、用于货币控制问题的规章制度的合意性时,老一套的回答总是:用这种方法来束缚货币当局的手脚几乎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如果货币当局愿意的话,那么它永远都可以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去做这些规章制度要求它做的事情,而且,它还可以具有其它的选择办法;所以,据说,“十分肯定地”,它可以比这些规章制度做得更好。同样理由的另一种说法,是针对立法机关而言的。据说,如果立法机关愿意采纳这些规章制度的话,那么,它也将愿意在每一特定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而使“正确的”政策得以成立.所以,据说,对这些规章制度的采纳,如何能够为避免不负责任的政治行动而提供任何保证呢?    
  只要在用语上稍加修改,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且同样地适用于整个《权利法案》。人们可能会说,制定一个统一的、不准干预言论自由的禁令不是大荒谬了吗?为什么我们不根据每一事例的情况分别地加以处理呢?这不是那个相同的、关于货币问题的论点的重现吗?关于货币问题的论点不是认为:不应该事先捆住货币当局的手脚,而应该让它根据每一事例的情况分别地加以处理吗?为什么这个论点对言论自由不能同样有效呢?一个人想站在街角提倡节制生育,另一个想提倡共产主义,第三个想提倡素食主义,等等,以至无穷。为什么不对每一个人制订一个法律来肯定或否定他散播特殊观点的权利呢?或者,为什么不选择其它方法,把裁决问题的权力给予一个行政机构呢?显而易见。假使我们根据每一事例的情况来加以处理,那么大多数人几乎肯定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投票反对言论自由,也许甚至于在每一种情况中都反对言论自由。对于某先生是否应该宣传生育控制的问题进行投票表决,几乎肯定地会导致大多数的反对票;而对宣传共产主义的问题的投票也会如此。素食主义或许能够通过,但这一结果并不肯定。    
  但是现在,设想一下,把所有这些情况合并在一起,并且要求公众对合并在一起的情况进行投票,要求对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在所有情况下予以否定或肯定问题进行表决。完全可以设想出来而且我认为具有很大可能性的情况是:绝大多数人会投票赞成言论自由;人们对于合并起来的情况的表决,刚好与人们对单个情况的表决相反。为什么呢?一个原因就是:当一个人处于少数派时,他对于被剥夺言论自由权利的感受,大大地超过了当他处于多数派对他剥夺他人言论自由权利的感受。这样一来,当他对一系列合并在一起的情况进行投票表决时,与其他人的自由言论经常遭受的剥夺相比,他更为注重当地处于少数派时,对他自己的自由言论的、很少发生的剥夺。另一个与货币政策更加直接相关的原因是:如果把合并在一起的情况全盘地加以考虑的话,那么,明显地可以看出,所执行的那种政策有着累积性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分别地对每一情况加以投票时,既不会被人们所认识,又不会被人们加以考虑。当人们对琼斯先生是否可以在街头发表演说的问题进行投票时,这种表决并不会明显地受到业已公布的、言论自由的总政策所带来的有利作用的影响,而且,一次赞成性的表决并不会产生那些作用。在对这一特殊情况进行投票时,下述问题只是表面相关的;一个未经特殊的立法人们就不能自由地在街头演讲的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种社会当中,新思想、新实验、新变革等的发展,都会以各种方式受到阻碍。这些方式人人皆知,要归因于我们的好运气,能够生活在一个确实采用了不分别考虑每一言论情况这一自我克制的法令的社会。    
  完全相同的考虑也适用于货市领域。如果对每一种情况均根据它本身的情况加以考虑,那么,在大部分的事例中,我们很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决定,这是因为:决策者仅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考虑,而没有照顾到该政策在整体上所具有的累积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采用了适用于一组合并在一起的情况的规章制度,那么,这种规章制度的存在会对人们的态度、信念和希望产生有利的影响,而这些有利的影响,甚至不会来自在一系列单个问题上所自由实行的、完全相同的政策。    
  当然,这种一般性的原则不必明确地写出来或予以立法通过,未成文的、毫无疑问他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的、符合宪法的种种限制,在确定每一个别事例方面的决定时,与成文宪法同样有效。货币事务中的类似现象,就是黄金神话,早些时候,人们将黄金视为金本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如果金本位作为防止任意权力的有效保障而发挥作用的话。    
  如果需要通过立法而制定某种规章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规章制度应该是什么呢?持有一般的“新自由主义”观点的人最常建议的规章制度,是一种价格水平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货币当局下达维持稳定的价格水平的指示。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好的规章制度。说它是一种不好的规章制度,原因在于:它所限定的目标,是一些货币当局无法通过其自己的行动,以明确的、直接的权力予以实现的目标。结果,这导致了先前那种责任分散、留给货币当局太多灵活性的问题。在货币方面的变动与价格水平之间无疑地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如此之密切、如此之一成不变或如此之直接,以致于使得实现稳定的价格水平这一目标成为货币当局日常活动的一个适当的指南。    
  关于采用什么规章制度的问题,我已经在别处作了相当详细的论述。所以,我在这里只限于叙述一下我的结论。在我们目前的知识水平下,在我看来,以货币存量的变动情况来表述这种规章制度似乎是可取的。我目前的主张是:通过立法而制定这样一种规章制度,它命令货币当局实现货币存量的某种特定的增长率。为了这一目的,我将货币存量定义为包括商业银行以外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中的全部存款。我认为,联邦储备系统应该确保如此定义的货币总量,逐月地,并且尽可能逐日地以年百分之X的比率而增长,这里的X是从3到5之间的某位数字。与某种特定的定义及某种特定的增长率的确切选择相比,所采用的货币的准确定义,及所选择的准确的增长比率都不过是一些次要的问题。    
  我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我并没有把这一建议看作是货币管理中一切的一切,也没有把它看作是一种应该以某种方式刻在金匾上,并让后世遵崇的一种规章制度。在我看来,它似乎是在我们现有的知识水平下,能够提供适当程度的货币稳定性的最有希望的一种规章制度。我希望:随着我们对这种规章制度的运用,随着我们所掌握的货币知识的增加;我们还可以设计出更好的、能得到更好结果的规章制度。然而,本文的要点并不在于讨论这些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内容,而在于指出:通过立法而制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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