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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征集兵丁、维持治安,以确保皇权统治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性。
(4)传统乡村自治并不呈现出一般设想的乡村级政府应具有的某些特征。“村庄和小城镇没有正式的政府,在其内部缺少个一负责政治事务的公共机关,而上级也没有指定建立机关来进行管理。因此,村庄并未成为由地方到中央的权力之链上的一环,小城镇和村庄也不是那种具有财产所有权并对收税、徭役和维持地方治安等公共事务负有法人责任的地方性实体。它们是居民汇聚的地方,因此当然是公共或半公共事务的集中地。然而,管理这类事务的政治组织基础并未放在村庄或小城镇这个级别上。相反地,村庄是家庭或宗族、商业和行会组织、寺庙或宗教组织的基础,有时也是教育的组织基础。对于不得不由地方负起责任的一些工作——比如税收和治安,政府实际上只负担这两项‘公共事务’——则维持着一种行政附属机构来处理之。这些行政附属机构的管理范围首先并不考虑居民的自然分布情况,而是多少带点强求一律地在整个农村社会统一建立起来。”181
第六,科举制度的废除,动摇了乡村自治的政治基础,意味着乡村社会变革的到来。
费正清指出,“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中为数极多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个树林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个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者的家庭。那里没有永远不变的社会等级制度,因此从农民地位上升的机会是有的”182。实际上,农民地位上升的机会虽然有限,但还是有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于科举制度的存在,使农民有可能凭此而进入“统治阶层”。科举制度不仅为农民升入主流社会提供了机会,同时造就了大批代表地方权威的士绅。乡村自治体制能够满足以这些处于社会下层的乡村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参与政治的愿望。
但是,到19世纪后期,特别随着科举制的衰落以至在1905年被废除,乡村社会与国家联结的这一重要纽带也就失去了意义,并彻底改变了地方精英成为主流社会领导者的路径及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科举制度曾经是联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动力和政治动力的纽带,是维持儒家学说在中国正统地位的有效手段,是攫取特权和向上爬的阶梯,它构成了中国社会思想的模式,由于它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183这时,农村士绅们通向上层特权的途径也被切断,失去了晋升的希望和政治的屏障;新式教育的流行,城市新兴精英集团的倔起,使他们因儒家思想体系所支持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原来的社会名望朝不保夕,整个士绅阶层在20世纪初急剧衰落。他们为了寻求新的出路,只能流入城市,接受西化教育。他们一旦在城市里接受了新的知识和价值观念,跻身于城市上流社会,就不再愿意回到农村,甚至与农村在感情上、观念上格格不入。久而久之,农村精英的大规模流失造成中国乡村士绅质量的蜕化,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的中心,原先多少存在的宗法互助关系荡然无存,乡村社会关系恶化,阶级冲突加剧184。因此,一方面,由于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掌握农村社会权力,而造成“一种道德、素质、能力每况愈下的替换,从而日趋恶化了农村的社会环境,农村的破产在优秀人才流失和乡绅素质趋劣的趋势中加剧,实际上形成了无可逆转的恶性循环”185。另一方面,那些仍然留在农村的社会精英也发生了某些变化。随着精英作为地方显要人物的私人作用发生了变化,县级政府以下的非正式的政权也发生了变化。精英们对于一个削弱了的朝廷已经不太理睬,对自己所受的儒家教育中所包含的利他主义动机已经感到淡漠,对于自己通过高尚行为而艰苦赢得的精英地位也感到没有什么庆幸的必要。更高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用来保证精英家族的经济和政治优势,防止走下坡路。在精英自己和社会看来,他们的地位变得更加稳定了,合法性下降了,而剥削性却加重了。富有的领导人首先抛弃了公职高于其他职业的理想观念,因而当地方上的显要人物既可以不向监督他们的政府负责,又摆脱了地方社会环境对他们的束缚时,农村社会的性质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86。
为了适应这种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乡村社会,在20世纪初清王朝进行了一场乡村改革,曾试图将国家的行政权力下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地,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凡城镇均设议事会及董事会,凡乡均设议事会及乡董。议员由城镇乡选民互选产生,凡具本国国籍,年满25岁,在该城镇乡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2元以上之男子,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各级议事会职权为议决本城镇乡兴革事宜及自治规约、自治经费、选举争议、自治职员之惩戒与城镇乡间之诉讼、和解等事务。城镇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人至3人,名誉董事4人至12人,由议事会就本城镇选民中选举,呈请地方长官核准任用,任期均为2年。其职权为执行议事会议决之事项与地方官府委任办理的事务,并负责筹备议事会的选举及召开。乡的行政机构只有乡董人,亦可设乡佐1名协助乡董,均由议事会就本乡选民中选举,并呈请地方长官核准任用,其任期和职权与城镇董事会相仿。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城镇董事会的各位董事由议事会在本城镇或本乡中的选民中选举产生,均须呈请地方长官核准任用,这说明国家有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意图,但从立制的总的精神来看,还是着眼于规范地方自治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从成文制度方面来分析,清王朝所推行的这次乡村社会的改革具有结构形态方面的意义,即乡村政治结构将由保甲制变为乡(镇)——保甲制。乡成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建制,由依法产生的代表会议和乡(镇)公所管辖,其下实行保甲制。从这一制度的价值意义上来看,清王朝这次以推行乡(镇)制为目标的改革,虽然为了适应科举制度废除的乡村出现的新情况,采取了一些划分皇权与社会地方权力界线的措施,但从本质上还是旨在进一步强化皇权,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措施和对皇权的进一步确认。其所推行的“地方自治”制度既有西方政治制度的色调,又有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胎记,是两者混合的产物187。可以认为,这是在西方文化冲击下的制度性反应。
问题是,清朝推行这一乡村改革方案时,皇权的影响力已经受到了史无前例的挑战,中央的政令已很难达到基层社会了。各地兴办自治之事,多有名无实,在五县中,除湘乡县外188,我们甚至很难在其他县的县政资料中查到有关实施这政令的具体记载。而在此项法令颁布3年后,清朝便告灭亡。这一改革法令也就成为了中国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本制度遗产。
1刘祖云:《社会转型:一种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2参见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1994—19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刘祖云:《社会转型:一种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4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1页。
5'美'安德鲁。韦伯斯特:《发展社会》,华夏出版社1987的版,第29页。
6我认为,“传统乡村”和“乡村传统”是两个既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传统乡村”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乡村形态;而“乡村传统”则是一个变化的、包容的、吸收的概念,它是自古以来中国农村各类制度、规则和文化的综合体,是乡村社会的“遗传密码”。当然,我们这里的“传统”,是一个泛指概念,并没有按照许多理论所界定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之标准进行具体区分。按照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解释,大传统文化是指代表着文献文化的上层知识社会的文化取向,而小传统文化则主要指民间社会自身所创造的文化,其载体是农民。对此,费孝通先生指出,“农民的人文世界一般是属于民间的范围,这个范围里有多种层次的文化。它有已接受了的大传统,而同时保持着原有的小传统的本身。”(参见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我们这里的“传统”同时具备这两种意义。
7《汉书。百官表》。
8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9《魏书。食货志》。
10《魏书。食货志》。
11《晋书。职官表》。
12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3《宋史。兵志六》。
14参见于建嵘:《近代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变迁》,载(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5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1页。
16《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考5024。
17《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2。
18清《铁岭县志》,《田赋志》。
19《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98页。
20《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54、198页。
21《清末衡山县十七字政区图》,载《杨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55页。
22《湘潭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