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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政治动员的目的都是使主体表现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而任何政治参与,除表现对政治权力的需求外,更多的是根源于其经济利益。利益才是政治行为最本质的动力。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是农民在当时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状况下,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注。因此,农民运动的经济性,构成了这个时期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
五县农民运动的经济行为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阻禁平粜。当时地主利用垄断粮食、长途贩运等手段,人为地造成粮食产地的粮食短缺,有意提高粮食价格,致使贫苦农民深受其害。例如衡山的岳北地区,1年用1块钱买粮食,收获季节能买3斗,过年时只能买1斗,到青黄不接时仅能买3升56。因此农民运动兴起时,农会组织就反对地主将粮食运出本地,强迫其按平价将粮食卖给无粮之农民。
(2)减租减息。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租问题决议案》和《取缔高利贷决议案》规定,将原来占产量50%至80%的地租减低5%至30%。另外再减2%至8%作为“农民教育经费”,对于农村借贷,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27年3月,县农协会发出通告,命令地主交出租约,由农会批准,一律减租25%,并在租谷中提取2%或3%,作为农协经费,否则租约无效。1927年4月长沙县农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地租问题决议案》,规定租额应根据土地肥瘠、副产多少,减少5%至50%,押金不能过重,并需计息,该县部分地方农民收缴烧毁地主的地契,其中霞凝乡按人口分给农民900亩田。
(3)清丈田亩,平均佃权。五县农民协会成立后,对租种地主的土地进行丈量,根据土地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交租,并对过去的额外剥削进行清算。衡山县的沙泉铺和杨林部分佃农用“插标为记”的办法,彻底打乱原来的佃田,重新平分佃田,使得原来佃农和雇农、失业农民均能分得相等佃田。
(4)没收“公产”和“庙产”、祠堂的土地财产,交由原耕种农民耕种,收获时农民除纳累进税外其余全归自己。衡山县城郊区的农民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部分农会迫使地主交出地契。
(5)建立各种经济组织。湘乡风音乡农协创办起了消费合作社,永丰等地农协设立了农村借贷所,第42区农民协会在各地采集10多个稻谷品种进行对比试验,是该县“有组织地进行科学种田之始”57。醴陵县农协成立了“农民公卖处”,为农民供应食盐、南杂等生活物资。
(6)农民吃大户惩治地主。衡山县农民协会组织1000多名农协会员和劳动童子团团员,到时任国民党湖南省党部执委兼省府财政厅长的大地主刘岳峙家、大地主欧阳润家、大地主刘梅斋等家杀猪吃“排饭”并责令其交罚款。湘潭县农民协会组织15000多农民以吃大户的方式向县内6位有名的劣绅问罪,开仓出谷,杀猪130头,摆席4天。长沙的河西和麓山农协组织了上千人到丁家“胀屋”,历时3天,杀猪几十头。王美乡农协也组织上千人到该县四大财主之一的陈自升家“胀屋”。
然而,由于农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协会的行为极为不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换取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因此,在进行具体的政治决策中,将限制农民的经济行为作为最主要的内容。在当时的许多政治文件中都体现了这种政治取向。其中对湖南等省影响最大的,就是192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湘鄂赣三省农运议决案》58。
显然,中共中央当时的许多规定与农民在现实的许多做法是有冲突的。特别是,共产党在进行政治动员和制度输入时,忽视了农民政治参与最根本的动机,没有从经济制度上保障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要求。这些规定的出台,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的限制和打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59。
事实上,正是由于湖南的农民运动没有解决封建土地问题,在农村小农经济体制基础上,按“一切权力归农会”这一政治动员性口号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农会组织,就必然存在着基础性的障碍。因为,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改变的时候,控制土地的地主在事实上仍然拥有了乡村社会的经济权力。尽管农会已在许多方面力求限制这种经济权力,但是,所有权的意义并不因这些限制而消失。当小农生产者还需要依靠土地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乡村社会的权力种类和来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体制性的权力,不然乡村社会就会在失序和失控中走向进一步的混乱。这正是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最终失败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总之,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解读岳北农工会及五县农民协会这段可歌可泣的历史后,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些基本结论:
(1)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就是在体制内权力资源大量丧失,国家权威受到冲击并被政党权威所取代阶情况下,作为军阀政权体制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的革命。这场农民运动并不是一场乡村社会自发的冲突,而是由现代政党直接发动和控制的社会革命。
(2)大革命时的农民协会,是一批共产党人利用乡村社会之外的意识形态力量借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而建立的新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这种以暴力和意识形态力量组织起来的农民革命组织,彻底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所存在的皇权(政权)、族权和绅权的平衡结构,在政权和族权受到冲击和否定的同时,地方权威让位于外来政治势力,形成了以共产党组织和革命军为依托的新的权力结构。
(3)这种新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虽然利用阶级权力文化取代了宗族权力文化,通过阶级的区分将政权和族权彻底否定,共产党人也占据了农村社区的领导权,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所以,也就不能最终彻底地改变乡村社会形态。农民运动和农民协会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乡村社会也就很快地恢复了传统的权力体制。
三、地方自治和保甲制的重建
对于衡山和岳北来说,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那令人激动和不安的时光很快就过去了。虽然由此而点然的革命圣火还在江西井冈山等地燃烧,但这里却已经处于国民党的白色恐怖之中。
这一历史过程大致是这样的:1927年6月2日,武汉国民政府第三十五军所属的喻业裕团派兵一营,自衡阳北上,占据衡山县城。中共党组织及其领导的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全部撤离县城,农民自卫军撤至岳北集结。喻部捣毁了县农会和县总工会等机关,搜捕共产党人,并与县长陈阜源加紧勾结,策划“清乡”、“铲共”,组织“挨户团”及其常备队。到6月中旬,原由共产党领导的县农民自卫军第一、二中队叛变,并被编入“挨户团”常备队。“挨户团”与驻军勾结一起,镇压工农运动。其间虽有共产党人贺尔康等人率领农民纠察队反抗,但均告失败。短时间内,全县有100多名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被杀,2000多人被关入牢房60。1928年1月,欧阳润接任衡山县县长,进一步发动“清乡”、“铲共”,成立了“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国民党“清乡委员会”和“铲共义勇队”及“挨户团”,将凡是在农民运动期间参加过岳北农工会及岳北农民协会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要求每人交代在此期间的所作所为,对一般人员要求悔过具结,对其中首要和骨干分子则采取“缉拿归案”“予以严惩”。因此,在国民党进行“清乡”、“铲共”当中,岳北农工会和岳北农民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分子均遭杀害,农民运动中最中坚的力量被国民党摧毁,岳北人民失去了一大批优秀儿女,被农民运动推翻的地主政权迅速恢复了起来。自此以后,岳北及岳村经受了长达22年的国民党统治。
如果从政权形式及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等方面来分析1927年至1949年的衡山县政及岳北乡村社会,我们可以将这段历史归结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27年至1935年,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白色恐怖之下推行“地方自治”并重建保甲体制;第二阶段则是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