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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             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             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