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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名词白话新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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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取著所对之境界谓之取。爱之异名也。又为烦恼之总名。《成唯识论》八曰:‘取是著义。’《大乘义章》卷五曰:‘取执境界,说名为取。’

 

【取支】十二因缘的第九支,取以爱为缘而生起。少年年岁渐长,贪欲增长,由爱而取,周遍驰求,执著不舍。《涅槃经》曰:‘内外贪求,是名为取。’爱与取二支,是今生的迷惑。若以现代观念诠释取支,取是以爱为缘——由爱而生起的追求、执著、选择和舍弃。试看世人对于所喜欢的──财富、权势、名誉、地位、以至于女人或男人,擭取它、拥有它。而对于憎厌的,则避之唯恐不及。但爱憎是情绪上的判断,所以是盲目的,其贪爱追求也是错误的。而这种爱憎取舍的行为就形成了业。因此,‘爱与取’二支,和‘无明与行’二支相似,都是为惑所摄。

 

【取结】取即取著。谓诸众生于见取、戒取,妄计执著,广行不善,由此遂招未来生死之苦,流转三界,不能出离,是名取结。

 

【取与】取果与果也。为果之种曰取果,正与彼力而生果,谓之与果。《俱舍论》卷六曰:‘取果与果,其义云何?能为彼种,故名取果。正与彼力,故名与果。’

 

【取蕴】取为烦恼之异名,由烦恼而生蕴,由五蕴而生烦恼,故曰取蕴。

 

【表色】凡吾人行、住、坐、卧、取、舍、屈、伸等种种动作形态显然可表示于外而令人目见者,称为表色。为唯识宗所立三种色境之一。《瑜伽师地论》卷一载,色有三种,即显色、形色、表色:一、显色,如青黄赤白、光影明闇、云烟尘雾,及空一显色等皆为显色。二、形色,如长短方圆、粗细大小、直曲高下等诸种色法之相状。三、表色,如行、住、坐、卧、取、舍、屈、伸等各种动作形态。此表色,生灭相续,由变异之因,于先前生起之处不再重生,遂转于异处。其前后之动作形态,或无间,或有间,或近,或远,皆以差别而生,或即于此处变异而生。

 

【表诠】又作依诠谈旨,为‘遮诠’的对称。表者,显其所是;诠者,具说事理。即从正面对事理作表显之叙述,令事理之当体清晰展现,是为表诠。换言之,以肯定的方式表达的,谓之表诠,如说赤、直说是赤者是。反之,若为遮诠,则说赤不直说赤,而说非青、非黄、非白。

 

【表义名言】为‘显境名言’的对称。指能表诠义理的名目、文句、言说等。《成唯识论》卷八载:‘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

 

【表义名言种子】为‘显境名言种子’的对称。指由能表诠义理的名目、文句、言说等名言所熏习的种子。亦即自一切诸法之语言、音声等所熏习之种子。名言种子中,显色、心诸法之体,于心前变现其形相,而于第八识所熏习者,即表义名言种子。见《成唯识论述记》卷八。

 

【依正二报】亦称依报与正报,略称二报。正报,即指依过去善恶业因而感得的果报正体,如生于人道,则具备四肢五官,受人间之果报;生于旁畜牲道,则具备羽毛齿革,受畜牲之果报。依报,即指依于正报而受相应止住之所的果报,如受人间之正报者,则必有与其相应之家屋器物等依报;受畜牲之正报者,则必有与畜牲相应之巢穴等依报。简略言之,由过去世的业因,感得有情今生的身心,即生命体的存在,名谓正报;生命体存在期间,生活所依的环境,包括国土、房舍、衣食、器物等,都是依报。

 

【依他起性】又作依他起相、缘起自性,略称依他起,为唯识宗所立的三自性之一。依他起之‘他’,指因缘而言。即依因缘而生起之法,曰‘依他起’。《解深密经·一切法相品》谓:‘云何诸法依他起相,谓一切法缘生自性,则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谓无明缘行乃至招集纯大苦蕴。’此依他起性,属于有为法,即众缘造作之法。在百法中,除六无为法外,其他九十四法皆摄于此性之中。而在唯识学上,所谓众缘,指的是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等四缘而说的。心法生起,须具足四缘;色法生起,只须因缘、增上缘二缘。故知一切有为的现象,皆由因缘和合而生起,因缘离散则而坏灭。因此,即一切诸法,有而非有、无而非无。佛教经论中,常有‘如幻假有、非有似有、假有无实’的说法。依他起性又可分为染分、净分二种:染分依他,指依虚妄分别之缘而生起的有漏杂染之法;净分依他,指依圣智之缘而生起的无漏纯净之法。其中,若就别义而言,净分依他亦摄于唯识三性之第三‘圆成实性’中。见《成唯识论》卷八。

 

【依因】五因之一。谓地、水、火、风四大种为物生起之所依者。盖四大所造之色常追随于能造之大种,大种若转变,所造之色亦随之转变,如弟子常随于师,不论正邪,追随如一。故依因可谓变化之因。参阅‘五因’条。

 

【事】指因缘生之一切有为法,即宇宙间千差万别之现象。与平等门之‘理’相对,离因缘的无为法是理。僧肇之《宝藏论》载︰‘理合万德,事出千巧;事虽无穷,理终一道。’见《俱舍论》卷二十五。

 

【事理】又作理事。事指事相、事法;理指真理、理性。在佛教中,事、理之相对意义有二:一、凡夫依迷情所见之事相,称为事;圣者依智见所通达之真理,称为理。而此所谓‘真理’,依各宗派之说而有不同,或指四谛之理,或指真空之理,或指中道之理。二、视之为现象与本体之相对,即以森罗差别之现象事法,称为事;以此等现象之本体乃平等无差别之理性真如,称为理。而事与理之关系,各家所说不一. 依唯识家说,事乃依他而起之事法,理则为本自圆成如实之真如,二者具有不即不离之关系。因为事与理之别,概在于有为与无为的不同,故谓事理不即(非一体);而真如之理者,其自体虽凝然不动,寂静止息,然又可绵绵衍出现象,而为事法所依据之实体,故谓事理不离(此外无他)。见《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一。

 

【刹那】译为一念,为时间的最小单位。《华严探玄记》卷十八曰:‘刹那者此云念顷,于一弹指顷,有六十刹那。’玄奘三藏《大唐西域记》 卷二曰:‘时极短者谓刹那也,百二十刹那谓一怛刹那,六十怛刹那为一腊缚,三十腊缚为一牟呼栗多,五牟呼栗多为一时,六时全成一日一夜。’照以上所说换算为现代计算方式,则一日夜为六百四十八万刹那,一小时为二十七万刹那,一分钟为四千五百刹那,一秒钟为七十五刹那。

 

【刹那灭】种子六义的第一义。所谓种子,只是一种‘功能’,事实上即是‘能’。它无质量形色,不能以色、声、香、味、触而测知,但在发生作用时(即生起现行时),却有强盛的力用。而当其生起现行时,才生无间即灭。所谓‘无间即灭’,就是它生时即是灭时,中间没有‘住’的阶段。如果有生有住,就成为常法,即不是刹那灭了。刹那灭者,简别对于不生灭、或不转变者,而执为一切诸法能生的因。

 

【念心所】心所有法中的别境心所之一。念是记忆,于所经历过的事物记忆不忘,就称为念。《成唯识论》曰:‘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凡是感官接触过的境界,或思维过的义理,都是曾习境,于曾习境的记忆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为业者,由忆念曾习正理,念兹在兹,而生正定,即是其业用。但于未曾经历的境是,则不起忆念。见《成唯识论》卷六。

 

【念根】谓但念正道及诸助道,一心观想,不令邪妄得入,是名念根。

 

【命者】十六神我之一。计我为有实之寿命者。《成唯识论述记》一曰:‘色心相续,名之为命者是主义。我有此命,故名命者。’

 

【命根】为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即有情的寿命,由过去业力所引生,有情之身心在一期(从受生此世以至死亡)相续之间,维持暖(体温)与识,其体为寿;换言之,依暖与识而维持一期生命者,即称为命根。《大乘广五蕴论》曰:‘云何命根,谓于众同分,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为性。’即是由过去世业力,所决定的今世寿命期限,假立暖、识为命根。

 

【味境】又作味处,五境之一。是舌根所对之境,为舌识所缘的对象。《百法纂释》曰:‘味尘者,亦四大之所造,乃舌根之所对,可尝义。谓咸淡、甘辛、可意不可意、和合、俱生、变易等味,为舌识之所取故。’此在《大乘广五蕴论》则曰:‘云何味,谓舌之境,甘、酸、碱、辛、苦、淡等。’概要而言,味有苦、酸、辛、甘、碱、淡六味,由其产生的分类,有俱生、和合、变异三类;由缘取者之意乐,可分为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三类。

 

【金刚般若论】天亲菩萨造,北魏菩提流支译,凡三卷,又作《金刚般若经论》、《金刚般若论》。本书为无著所造之《金刚般若经论颂》的注释书,与唐代义净所译的《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论释》系同本异译。

 

【忿心所】心所有法中的小随烦恼心所之一。忿者忿愤,是对于违逆之境,所产生粗暴的身、语表业。《成唯识论》卷六曰:‘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愤,执杖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见《成唯识论》卷六。

 

【放逸心所】心所有法中大随烦恼心所之一。放逸者,放荡纵逸,于染法不能防,于净法不肯修。《成唯识论》曰:‘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两舌】即于两者间搬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彼此之和合者,称为两舌。又作离间语、两舌语。为十恶业之一。

 

【卑劣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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