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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_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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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早就谈过‘从打破大锅饭到瓜分大饭锅’的问题”(注1)。我并不关心这个问题的“发现权”属谁———这很无聊。但这次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纷纷回顾自己过去也批评过,看这些回顾,起码与他们相比我还真是最早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这并非是要争什么发现权,而是觉得整理这段心路也许对认识那时以来的中国经济转轨历史不无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

  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

  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政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账”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

  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

  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在古希腊罗马,贵族与平民都是氏族传统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国,王党与雅各宾党都在破坏农村公社。当代的“大锅饭共同体”同样是在上下的双向作用下解构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

  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

  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毋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

  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

  1990年左右,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改革过程反而会加速。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方式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资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道的首例法定代表人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kk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公正至上,起点平等”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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