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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_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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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制造“重点学校”,以及移植泡沫式房地产开发思路,将制造豪华、昂贵的“优质教育”作为政绩工程和既得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反教育行为。需要真正贯彻基础教育均衡化的方针,而不是只当作一句时髦的口号。

  3。提高教育效率的根本之举是改革宏观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

  旨在提高教育效率、扩大教育资源的“教育产业化”,由于在高端和宏观上教育资源没有放开、政府垄断没有打破的情况下,将危机下放到终端,让学校、教师在微观上去“搞活”,因而必然是畸形的和不健康的。提高教育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打破对教育资源的垄断,吸引社会资金向教育的流动,把教育办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建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使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

  此外,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垄断、包办高等教育。正如不少学者建议的,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一个可行的选择是政府集中力量办好一批优秀高校,让一部分高校转制,将节余的政府教育经费用于支持义务教育。

  4。提高教育效率、改善教育品质需要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包揽过多,教育管理、教育决策中行政化、长官意志主导的弊病严重,它与扭曲的教育市场的结合,极易成为教育腐败的温床。因而,有必要使教育改革走出单纯的财政视角,进入更为实质性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促进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冗员冗政,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民主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教育成本和提高效益;也是在市场环境下改善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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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死刑核准权应予“突然死亡” 
 



  南方周末   2004…10…14 15:52:32 

  方舟评论

  □郭光东

  死刑核准权这个“人命关天”但又“老生常谈”的问题,近日又被重谈。10月10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与会人士再次强烈呼吁最高法院及早收回下放24年之久的死刑核准权。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此次“重谈”的不仅仅是学界人士,还有一个特殊的身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他在本次诉讼法学年会上发言强调,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严格说来,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

  确如黄副院长所言,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而规定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显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效力更高的基本法律,无疑是不妥的。

  其实,自198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特殊治安形势,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法院组织法》等立法途径,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不过,这一做法给死刑适用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屡屡为人诟病。

  例如,按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

  另外,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普通死刑犯却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样。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还有,我国签署的国际有关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下放核准权给省级法院,与公约精神也多有不合。正如黄松有副院长在本次年会上所言,“从政治上看,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彰显保护人权的声势,树立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以实际行动抨击国际反华势力对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的攻击。”

  而最高法院之所以迟迟未收回核准权,的确也有实际的难处。鉴于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以及现行刑法规定等原因,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还相对较多,将死刑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行使后,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势必大大增加,可能需要增加数百人的法官编制。当然也有学者建议,最高法院可设立巡回法庭或分院,受理死刑核准案件。或许正因如此,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回应人大代表的建议时表示,最高法院正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这样一来,在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上就出现了一个困局,一方面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又暂不具备条件。但是当此情势,我们是否真的就只能等待,无所作为了呢?

  或许不是。这里,我们完全可以换一种思路解困———

  在收回条件尚不具备前,应该采取“突然死亡法”,先行取消高级法院目前行使的死刑核准权,暂时关押已被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犯人,以待收回条件具备后再由最高法院依法复核。

  此一设想,只需最高法院向省级法院发一通知即可解决。在上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就曾以通知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如今取消“省级”核准权,当然也可效法。因为依照法律,省级法院本来就没有此权。

  人权的实现,须以程序保障为前提。本次年会上,与会专家围绕“修改三大诉讼法”的主题,提出了许多令人振奋的保障人权的改革设计,当然这都有待法律修订后才可能变为现实。而当下为保障死刑犯人权和促进法治文明计,先行取消“省级”死刑核准权,应属切近之举。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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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祭孔子的新闻解读 
 



  南方周末   2004…10…14 15:57:04 

  □宋志坚

  历史正像旧式自鸣钟的单摆,向左摆去多少度,向右也得回摆多少度。在“五四”时期开始遭到猛烈抨击的孔夫子,如今又快成为几千年才出一个而且一直光照千秋的圣人了。

  据新华社济南9月28日电,纪念孔子诞辰2555周年祭祀大典28日上午在孔子故里山东省曲阜市孔庙举行。这条新闻不长,其信息含量却相当丰富,不妨逐段解读。

  【原文】与往年祭祀大典不同的是,今年的祭孔活动首次由政府举办。曲阜市政府官员、社会各界代表以及海内外游客3000多人参加了祭孔仪式。……本次祭孔大典最引人注目的是,自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出现了公祭。公祭仪式由曲阜市副市长袁炳新主持。曲阜市市长江成通读了孔子诞辰2555周年祭祀大典祭文。

  【解读】孔子诞辰三千周年还为期遥远,现在的人没有一个能活到那个时候,诞辰2555年的祭祀也就成了“大典”,政府官员、各界代表以及海内外游客3000多人,取的大概正是“弟子三千”的意思,这且不去说他。此处突出强调的却是一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出现”或“首次由政府举办”的“公祭”。“与往年祭祀大典不同”,也就“最引人注目”。曲阜市的市长副市长虽是地厅级,但市政府毕竟也是政府,于是我忖度,这条新闻是否旨在暗示读者,在这种“政府行为”中也包含着某种“政府导向”?

  【原文】孔子是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一,他的思想学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影响了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孔子思想已成为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解读】孔子是否“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一”无从考证,属于世界级的文化名人却是确凿无疑。对于中国与世界的文化,孔子自有其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他的思想进行研究,吸取其中合理的成分,当在情理之中。只是“影响了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似乎不能笼统而论。“影响”有正面负面之分,此处认定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却只字不提负面影响。比如,孔子以及儒家的思想作为中国两千余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于那些要维护正统的人(例如皇帝)来说,确实就像命根子。至于平民百姓,却如李贽所言,只是“儒先亿度而言之,父师沿袭而育之,小子朦聋而听之”,“万口一词”,“千年一律”,方才“从众而圣之,亦从众而事之”。“五四”运动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大概就有一扫这种专制与愚昧的考虑。如今把孔子思想当作“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去继承弘扬,却是意欲何为?

  【原文】祭孔大典在古代被称作“国之大典”,自唐玄宗于公元739年封孔子为“文宣王”后,祭祀孔子的活动开始升格,明代已达到帝王规格。至清代,祭祀孔子的仪式更是隆重盛大。

  【解读】可以再补充一条,继孔子被唐玄宗追谥为“文宣王”后,在元大德十一年又被加谥为“大成至圣文宣王”。但这只能证实鲁迅先生说过的一句话,“孔夫子之在中国,是权势者们捧起来的”。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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