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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_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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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政府与公民间的桥梁,民间组织对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用一位学者的话来说,民间组织的发展,是随着缩小政府活动范围、限制政府权力、完成对国家的改造而进行的。因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民间组织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标志。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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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南方周末   2004…12…23 14:47:00 

  □于建嵘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大力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据称,这一举措是继土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又一次波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探索。而据我最近在农村进行调查所了解的情况,这项改革在推进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果不能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将会给农村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问题之一,强制性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为了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段。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基于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它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其一就是整合农村社区的经济资源,把集体经济资产其中主要是土地折股量化到人,把农民的土地资源变成参与生产、分配和收益的资本,以利于统一经营。而实践表明,这样做是需要条件的。这个条件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状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的自愿。现在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具备土地可以集中开发和使用的经济条件,只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和某些社会强势集团或人物为了控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否定中央一再强调的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推行的。这种以改革的名义强迫农民交出经营承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应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之二,不规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成为了少数人转移和侵吞集体资产的工具。农村股份合作制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也就是按章程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来统一经营管理。从理论上讲,股份制作为规范而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为基础的。而目前在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中并不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更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一些股份合作组织的董事会完全由少数权势人垄断,“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他们以股份合作制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制为借口,而不接受国家公司法的管制;又以股份合作制已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这样的说辞,而不接受村民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人通过各种手段在“合法”转移或非法侵吞股份合作组织的资产而发家致富,股份合作组织则逐渐空壳化。

  问题之三,不完善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加大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会风险。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按设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分红的前提是要有红利可分也就是在经营中盈利。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除了出租或私售土地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外,兴办的其它产业由于经营成本极高并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而很少有获利的。如果那些以土地为投入的经营行为一旦失败,就把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都输掉。而且就是有了一些经营业绩,还有一个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让人人都可以获利的机制,就会使这些组织中的一些人不能获得应得的收益。由于这项改革是以农民交出土地经营承包权为基础的,如因分配不公使部分人哪怕少数人不能从中获利,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因此而失去了最后生活来源,这势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

  当然,我所列举的这些问题并不是要否定这项改革。而是在反对和批评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政绩不顾是否具备条件和农民是否愿意,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性地推行这项改革。在我看来,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创新,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社会劳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不是真正的改革。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首先要做到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被许多事实所证明了的,也是我国农村改革所获得的最为宝贵的经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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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产权的现实基础 
 



  南方周末   2004…12…23 14:47:02 

  农民产权的现实基础

  ———与李昌平先生商讨

  回应与挑战

  □李平

  李昌平的“月度论文”《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土地产权残缺,而解决之道是让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市场运作和抵押贷款成为真正的财富,让农民成为财富的主人。这一目标无疑是完全正确,但遗憾的是,文章没有意识到这解决之道取决于土地权利的稳定,反而对以稳定农民土地权利为立法宗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以为然,对承包法中禁止承包地调整的基本原则大加抨击,这无异于对解决之道釜底抽薪。本文将仅就李先生的“解决之道”——土地银行和农民抵押贷款——入手,提出一些不同意见,供探讨。

  李先生在文章中一方面极为反对现行政策和法律(尤其是承包法)中限制乃至禁止承包地调整的规定,认为国家无权决定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期有多长、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另一方面又极力推崇把农民的土地纳入现代金融体系,通过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实现农民土地的潜在财富价值。殊不知:土地调整与土地抵押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的确,正如李先生所说,如果把农民土地这一巨大的财富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农民的财富将大大增加,也可能在极大程度上缩小现有的城乡收入差别。但是,众所周知,要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其先决条件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必须稳定,必须没有随时被调整的风险。我相信,李先生所说的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而是按现代市场规律运作的金融机构。尽管目前的法律不允许耕地使用权的抵押,但即便允许,无论是土地银行,还是土地信用社,发放抵押贷款的最重要依据,就是抵押物(在这里就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安全,是否没有他人对同一抵押物有权利主张,也就是说,贷款是否有风险。如果农民的土地权利像李先生所主张的那样,家中有人出嫁、死亡、进城就收回并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家庭,那么,没有一家按市场规律办事的金融机构会接受这样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物。道理很简单:假定农户甲以其30年土地使用权向土地金融机构贷款,这家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判定在这30年内该农户家中是否有人死亡,是否有人会进城,是否有女会出嫁。这一金融机构知道,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它无法拍卖抵押物清偿债务,因为抵押物已经在土地调整机制的运作下落入农户乙手中。常识告诉我们,绝大多数农村家庭在30年内都会出现死亡、出嫁、进城打工等情况。如果允许或者强行规定在出现这类情况时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具有风险意识的金融机构根本不会接受这种在30年内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抵押贷款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要从根本上稳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规定在30年承包期内土地不得调整的原则,除非极个别的特殊情形。贵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也正是在此原则下率先走出的一步。如果设想实现农民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抵押权)是一座大楼,那么,无论是承包法的规定还是贵州的实践,都是为这座大楼打下的地基。

  中国自身的经验已经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改革以来,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估计有几十万亿的价值,城市居民的财富也因之而大大提高。尽管有多种原因促成这一市场的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最主要的制度性原因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稳定,不会因为家庭人口增减而调整。根据我们对亚洲一些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农地市场调查,中国18亿亩耕地的30年农用使用权潜在价值的保守估计达5万亿到6万亿之巨。要让这笔巨额的潜在财富真正成为农民手中的财富,只有全面贯彻落实承包法,让农民成为其30年使用权的主人。

  也许李先生是看到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居民住房按揭的抵押实践萌发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愤慨。我完全同意李先生的观点:不应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上制造城乡差别。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与农村土地使用权相比,城市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可靠,不会因为使用权持有人的家庭变故而被国家收回。同理,如果城市住房制度没有改革,还是原来的单位所有制,调入单位分房,调出单位收房,还会有人对单位住房进行耗费不菲的装修吗?会有银行接受这样的单位住房为个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吗?

  李先生在“解决之道”中敏感地认识到农村土地这一具有巨大价值潜力的财富。但是,农村土地要真正具有李先生所预见的货币价值,必须依赖于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而土地市场的发育必须要有稳定的、不受调整的农民土地权利。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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