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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并不一定认为垄断是同经济增长不相容的。相反从重商主义作家开始,拥护垄断最力的人都是那些认为垄断在经济发展中有起必要作用的人。因为他们的论点立论周密,也就一直较有说服力。他们主张垄断的理由有二。首先,要发挥某些大规模经营的有效作用,垄断是必要的。其次,在发展的一些初期阶段,垄断是必要的。
如果某一种行业,由于公司内部精打细算,平均经营成本因产量增加而下降,一直到市场收进的极限,那么,拥有一家公司要比拥有几家公司合算。这始终不成品为主张垄断的具有决定性的理由。因为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垄断的存在会常常窒息主动性和事业心。所以,如果规模经济并非有重大价值,从长远来看,在可开展竞争的地方坚持竞争也许要比在垄断的保护下以最终停滞为代价来换取临时性经济要合算得多。要权衡赞成和反对的利弊则是对情况的判断问题。
如果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规模经济,垄断往往是由于竞争过程造成的。因为较大的厂家能把较小的厂家赶出市场,除非较小的厂家对市场有限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有所专长。然而有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只有一家厂家才比较合算,如在筹划销售煤气、电力或用水方面。也有这样的情况:竞争过程的结束不是由于出现单一的大公司,而是由于两家或多家公司达成协议停止彼此竞争。达成这样的协议有时会降低生产或销售的成本,但这很少是协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结果;协议的主要目的和主要结果完全是为了提高价格,要把从消费者手里得到的收入重新分配到生产者手里。这些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降低了成本,最突出的是协议会形成标准化或简化工作程序。因为有时候没有这样的协议,一个厂家要生产一系列型号的商品,才能保证它在市场上立足。有了协议就可以使每个厂家专门生产一小部分型号的商品,从而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甚而可以减少上市型号的总数量;有时还可以按地区划分市场,降低推销和运输费用。为降低成本和价格而达成协议属于例外而非规律,不过,这样的协议确实存在。
有人认为规模大的优越性的另一方面是,垄断对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垄断才担当得起目前需要用于研究和发展的大笔费用。这种论点含有多种多样的内容,必须分别开来。首先,并非所有的创造发明都需要花很多钱。仍有许多老的款式适于由人使用非常少的资源来设计和改造,还有许多革新是由小厂家作出的。花费大的是那些需要有受过很好训练的化学家或物理学家通力合作的发明项目,这在化学工业和电力工程工业方面最为明显。其他工业中,有的如炼钢也需要训练有素的小组,但是在大部分工业中,机械眼光,精于设计和有才智的头脑仍然是从事发明创造的最佳装备。
其次,垄断的规模大小并不一样。卡特尔或分享市场式的垄断安排并不在于单个企业规模的大小,也很少规定联合研究活动。因此,更准确地说,在某些工业中,有些类型的研究是中小厂家无法资助的,因此这些工业中的大厂家就可能有某种从中革新的优势了。第三,如果研究是合作进行,或是在政府的实验室里进行,就像英国的某些制造业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那样,这种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抵销。外部的研究机构确实不能完全代替厂家内部的研究部门,因为内部的研究部门接触厂家的日常问题,并且能使自身适应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需要费钱进行研究的并不是这些日常问题,而是靠推进科学新领域的基础性的长期工作,这种工作最好能在合作的或政府的实验室里完成,而且可能具有使研究成果较快地在全行业中推广的好处。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应当·局·限在为这整个行业工作的实验室里;相反,这种实验室正像大厂家的实验室那样很可能失去更有成果的调查方法。我们只是说,小厂家的劣势可通过合作机构得以消失。研究不能成为维护垄断的论据,因为使科学进步完结的最有把握的办法之一就是对研究加以垄断(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四章第一节(二)中详加讨论)。
不过,因为研究和发展之间的差别,我们并没有完全放弃关于规模大小的论点。小组研究确实能得出大厂家实验室得出的同样成果。但是,在进入发展阶段时,优势也确实可能在能拿出大笔经费使革新进入商业开发阶段的厂家一边。
资助费钱的革新的能力,如同享有大规模生产经济的能力一样,是大厂家无可否认的优势之一。有时,这种优势终于产生垄断,有时,不首先创造垄断的条件,就不能享有这种优势。在有些企业中,垄断偶尔确实促进经济增长,就是说规模会促进增长,就是说规模和垄断有关。但是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一点夸大成为一切企业和在任何情况下的普遍规律。
除了这些规模经济的问题以外,在某种新工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予以保护也许是可取的,只要这种保护在合理的短期几年内便于取消。这种立场在1624年的垄断法中第一次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经过两代人的激烈争论之后,在这项法律中规定,国家可以对新的发明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在确定的几年保护期之后便须停止。这就是我们专利制度的起源。在当时,新的发明并不仅仅指今天所指的那些;它还包括从别国引进的新工业,不管这种工业的技术在别的地方是多么陈旧或早已出名。这项法律因而默认了我们今天所谓的“新生工业”的论点以及酷似当前解释专利争论的论点。
尽管经过几个世纪的争论,谁都没有改进1624年立法者们采纳的主张。有些新的想法需要保护,因为使这些想法能在商业上获利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也许是研究或发展,也许是培训工人或者是使公众熟悉某种新商品的代价。所以政府总是愿意保护新工业,不管是以关税的形式,以许可证的形式,以津贴的形式还是以专利的形式。在有些情况下,有可能按其功能检验每一要求,相应地调整保护的类型和期限,就像现在某些不发达国家所作的那样,鼓励新的制造业。在另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处理在工业国家中申请专利保护的新想法时,没有个别对待的问题,法律对一切事例都规定了同样的保护年限,让当事的各方在法庭上去决定什么是新的,什么不是。关于专利立法的细节有许多还要辩论——如保护应给多少年,保护应从什么日子算起,等等——但是基本原则,即如果新的想法要得到发展就要求有限的垄断性保护,是为人普遍接受的。
人们一般也都同意,保护必须有时间限制,否则就会有害经济增长。这种看法根据的信念是:人在压力之下比之不在压力之下更可能从事和利用新的发现。这种看法还认为,新厂家比老厂家更可能采用革命的想法,这部分是由于老厂家感到自己难于保持活力;部分是由于老厂家在物质上和智力上拘泥于陈旧的技术,不太可能快步赶上全新的方向,因为那样可能毁掉它们现有的资本。这些信念,就像对人类举止的大部分笼统看法一样,显然有例外情况。有些垄断者大力引进革新,有些老厂家确实保持住异想的青春活力。同样地,一些新厂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开始进入市场,一些老厂家出于担心在竞争中败北也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很清楚,如果根本不准新厂家进入市场,革新的速度就会放慢。自由进入(市场)是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保护新的排斥更新的固然重要,而保护新的排斥旧的同样重要。专利保护是为第一种目标服务的。经常回顾专利立法防止被滥用是为第二种目标服务的。而且还需要有总的反垄断法,以防强有力的厂家或厂家联合体使用它的力量不让新厂家进入市场——使用的办法有诸如停止证券上市、专营、价格战、价格歧视、堵塞销路、垄断货源等等手法。这种法律的起草、解释和生效要求有慎重的判断,因为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增长需要垄断,在另外的情况下垄断则对经济增长不利。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往往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和界限不清之中,但是,是一件并非因为其困难而不必要的任务。
新近,发展中国家特别倾向于实行垄断,因为它们缺乏企业家。在这些国家里投资所冒的风险比在比较先进的国家里要大,因为不大知道它们存在的问题和潜力,经验少和财力弱的企业家在周期性危机中易于被消灭。在殖民地的贸易中,人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那种贸易易于集中在几家大的财力雄厚的厂家手中;日本历史上也如此。日本的经济生活曾很快控制在几家托拉斯手里。有成就的企业家不仅要控制他们举办的工业,而且还想把他们从一种工业得到的利益扩展到另一种工业,部分是因为这样作比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风险要少些;部分是因为各个企业之间可以互为供应者或消费者得以互助。因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各种不同的经济部门——银行业、保险业、商业、运输业、旅馆业、报业、制造业等等之间发展着密切的所有权联系,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毫无疑问,这就是卡尔·马克思所以根据早期著作�